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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广州市“优秀博士后”“优秀博士后科研平台”“优秀博士后工作者”通报表扬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8-11 10:57

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2025年是我国博士后制度实施40周年。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落实“百万英才汇南粤”行动计划要求,全面展示我市博士后工作成果,激发博士后人才创新活力,我局计划通报表扬一批广州市“优秀博士后”“优秀博士后科研平台”“优秀博士后工作者”。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主题

  “四秩芳华 博创未来”——纪念我国博士后制度实施40周年

  二、工作目标

  (一)表扬优秀博士后人才、平台及服务标杆,树立先进典型,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识才、尊才、爱才、用才”的社会氛围;

  (二)通过通报表扬,推动博士后工作站提质增效;

  (三)扩大广州市博士后事业的影响力,提升博士后群体美誉度、知名度,集聚海内外高端人才。

  三、组织架构

  (一)主办单位: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承办单位:广州市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广州市人事服务中心

  (三)协办单位: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四、类别与标准

  (一)个人项目:广州市“优秀博士后”(20名)

  1.参与对象:广州市属单位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人员,或在站期间取得突出成果且2019年出站后留本单位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2.标准(须符合以下任一条件,且学风道德为必备项):

  (1)科研创新:近五年主持国家级科学基金(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等)1项及以上,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及以上;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发表高水平论文(理工科ESI前10%期刊1篇以上,人文社科CSSCI期刊2篇以上,医学和生命科学类在中国科学院一区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或在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得金奖或以上奖励;或获授权发明专利2项以上;或主持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1项或主导编制省部级技术规范2项;或在基础研究、技术攻关等领域取得突出成果;

  (2)成果转化:在站期间,科研成果转化取得1000万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效益,或创业项目获得融资500万元(含)以上;科研成果实现产业化,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3)社会服务:参与重大战略任务、公共政策咨询或科普活动,获市级以上表彰。

  (4)学风道德:坚守学术诚信,恪守学术规范,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敬业精神,无学术不端行为。

  (二)集体项目:广州市“优秀博士后科研平台”(10个)

  1.参与对象:广州市属单位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及分站、省市级创新实践基地。

  2.标准:

  (1)平台建设:近3年新增国家级科研平台(如国家重点实验室),或有博士后参与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经费累计超2000万元);

  (2)人才引育:累计招收博士后20人(含)以上(包括在站、出站人员),出站留穗率超70%,培养博士后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

  (3)社会贡献:在“卡脖子”技术攻关、产学研协同创新中发挥重要作用或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成效显著。

  (三)工作者项目:广州市“优秀博士后工作者”(10名)

  1.参与对象:广州市属单位博士后科研平台管理人员。

  2.标准:

  (1)管理服务:创新管理机制,提升博士后培养质量,截至2025年8月31日,从事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满3年以上;

  (2)突出贡献:在政策创新、服务优化、人才引育留等方面有突出贡献或感人事迹。

  五、工作安排

  (一)申报与审查(2025年8月至11月)

  由设站单位统一组织申报,指定专人负责材料收集、审核和报送工作。需提交可编辑电子版申报表、加盖公章的申报表扫描件及相关证明材料,以上申报材料请于9月20日前通过“广州市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电子邮箱”(gzbsh@gz.gov.cn)提交,邮件标题注明“优秀博士后申报+单位名称”。届时广州市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广州市人事服务中心将抽调专人进行审查。

  (二)通报表扬(2025年12月)

  最终名单形成后,广州市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将在“广州市博士后40周年工作会议”上进行通报表扬。

  六、工作要求

  各设站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评选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申报推荐工作;严格审核材料真实性,确保推荐对象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材料报送,逾期提交的材料将不予受理。


  附件:

  1.广州市“优秀博士后”推荐表.xls

  2.广州市“优秀博士后科研平台”推荐表.xls

  3.广州市“优秀博士后工作者”推荐表.xls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8日

  (承办处室: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电话:020-83724757)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内容作者:
内容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专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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