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省直各部门,省属本科高校,驻省中直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加快构建我省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和《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人社部发〔2021〕73号)要求,决定开展首批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省级继续教育基地”)遴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范围和数量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是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认定,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补充、更新知识,拓展知识结构,以提高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为基本内容开展教育培训的机构,是全省培养培训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的服务平台。省级继续教育基地遴选坚持优化布局、突出特色、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主要从我省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具有实践基础的高等
院校、科研院所,地方、部门或行业教育培训机构,专业协会(学会)及大中型企业培训机构中遴选。同时,结合我省“4567”现代化产业体系布局,优先支持数字经济、生物经济、冰雪经济、创意设计产业以及高端装备、航空航天、电子信息、新材料、智能农机等重点领域,注重向培训能力突出、服务质量优良、社会信誉良好的申报单位倾斜。
本次计划遴选认定10家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已获批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的单位不再纳入遴选范围。
二、申报条件
申报设立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法人资格:在黑龙江省境内依法登记的独立法人机构,其法人登记证书的业务范围或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包含培训、继续教育等相关内容。
(二)师资队伍:具有满足培训需要、相对稳定、密切联系科研生产一线的高素质专(兼)职师资队伍。专(兼)职师资应当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和公认度。
(三)管理机构:有健全的继续教育管理机构及从事继续教育管理的专(兼)职人员;有健全的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教学科研管理、培训登记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管理以及规范的培训效果评估、跟踪反馈等基地管理制度。
(四)教学设施:
1.具备与所承担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固定教室、教学设备、专业图书资料及相应的硬件设施;
2.专业性强的领域或继续教育科目,还要有能供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实训的场所或实训合作单位;
3.具备现代化远程教育条件,具有满足一定规模网络培训所需的教学设备、基础设施和建立网络化培训管理信息平台的条件,能够实现网上培训和网络互动交流。
(五)培训经验:具有丰富的培养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经验,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每年培训专业技术人才总量不少于1500人次。
三、申报程序
(一)单位申报:申报单位填写《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报表》(附件)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按隶属关系提交中直企事业单位、省直主管部门(省属公办本科高校)或市(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
(二)部门推荐:中直企事业单位、省直主管部门(省属公办本科高校)或市(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审核,择优推荐并出具推荐函。每个部门(地区)推荐不超过2家单位。
(三)专家评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和评审,并视情况开展实地考察。
(四)认定公布:通过评审的申报单位,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认定后向社会公布,并颁发“黑龙江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匾牌。
四、报送材料
(一)《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报表》;
(二)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三)中省直主管部门(省属公办本科高校)或市(地)人社部门推荐函;
(四)继续教育管理制度汇编;
(五)近3年继续教育培训情况总结及佐证材料;
(六)其他证明材料或补充材料。
所有申报材料请用A4纸双面打印,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并于2025年10月20日前报送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同时,以光盘形式报送电子版相关材料。
五、政策支持
(一)对认定的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给予一次性补助经费20万元,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教学培训及辅助场所设施设备的购置和运行维护支出,包括教学培训设备、网络教学平台以及培训管理软件等;
2.教学培训课程开发和制作支出,包括资料费、外文资料翻译费、培训需求调研费、专家咨询费、专用培训教材以及课件开发、制作费用等;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办的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相关专题研究;
4.专家授课劳务费、差旅费以及食宿费;
5.根据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继续教育的需要,开展必要的师资培训、交流学习等支出;
6.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
上述支出范围中有制度规定支出标准的,包括差旅费、食宿费、培训费、会议费、劳务费等,中央单位应当执行财政部确定的相关标准;地方单位应当执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的相关标准。尚未制定支出标准的,应当本着厉行节约、经济适用的原则,严格控制支出。 继续教育基地应当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严格控制设施设备购置。确需购置培训所需设施设备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补助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性质(包括维修改造)支出,工资福利性支出,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等支出,以及其他与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工作无关的支出。
(二)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申报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三)支持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申报国家级和省级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研修项目、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等重点项目。
(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开发的继续教育教材、课程、网站等优质培训资源,无偿或以优惠价格提供给基地使用。
(五)支持各领域专家参与基地人才培养培训工作,对表现突出的专家,在其参加继续教育、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六、基地管理
(一)运行管理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是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施教机构建设的培训实体,不改变原有隶属管理,在继续教育业务上接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指导。
1.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是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给予基地建设政策和资金支持,监督指导基地的运行管理。
2.获准设立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施教机构是基地的建设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基地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制定本基地的运行管理办法,承担本基地运行管理的具体工作。
3.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周期管理(管理周期为5年)和年度计划审核备案制度。管理周期内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任务计划执行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任务计划经管理单位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4.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应当严格按照审批的培训范围开展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以基地名义擅自开展培训活动。
5.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应当建立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学员考核制度和培训效果评估机制,加强培训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
(二)考核评估
1.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主管部门分别在第3年和第5年对基地进行中期和期满考核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师资队伍建设情况、经费使用和配套情况、设施设备利用和更新情况、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继续教育任务完成情况、培训效果及后续跟踪情况等。
2.对评估优秀的基地,将宣传推广其经验做法,在培训资源配置、任务分配等方面给予倾斜;对不符合要求的基地,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资格,并视情况退还补助经费。
(三)退出机制
1.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出现以下情况的,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资格,追缴经费:
(1)不按规定开展继续教育工作、不能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或达不到教学管理要求的;
(2)违反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未按照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出现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现象的。
(3)建设期满或经整改考核不合格的。
2.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出现以下情况的,直接取消其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资格:
(1)师资、授课内容未严格把关,出现政治性、思想性、科学性、规范性问题或知识产权纠纷,引发重大舆情的;
(2)因单位撤、并、改等原因导致继续教育工作暂停,一年内无法恢复到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设立基本条件的;
(3)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单位或其推荐单位主动申请取消的。
七、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申报工作,将其作为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精心组织实施,确保申报工作顺利开展。
(二)严格标准。各地各部门要坚持质量优先、优中选优的原则,择优推荐承担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主要任务,在重点领域具有示范引领作用,具有较高社会影响力和公认度的施教机构。
(三)实事求是。申报单位要如实填写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审核把关职责,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四)按时报送。请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的时间节点报送相关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张亚民 李昊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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