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2025年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5-11-11 00:00
京人社发〔2025〕14号
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伤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因工致残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范围为2024年12月31日(含)前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
二、调整标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6024.5元的,调整到6024.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4819.6元的,调整到4819.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3614.7元的,调整到3614.7元。
三、调整生活护理费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参照本通告执行,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的调整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0月23日
内容作者:无
内容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内容编辑: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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