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的为您服务,请启用JavaScript
关于开展全省技工院校2023年春季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21 14:23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

根据省教育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教财〔202015号)、省财政厅等3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039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全省技工院校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58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开展全省技工院校2023年春季学生资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所有符合免学费和助学金资助条件的浙江省技工院校学生。

二、做好免学费的对象认定和申报

        (一)对象认定。对技工院校全日制中级工段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免除学费。对民办技工院校学生按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技工(中职)学校学费标准给予免除,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二)申报及审核。各技工院校完成认定后须将免学费情况进行汇总,报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按要求录入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rsrc.mohrss.gov.cn/jgyx/进行申报,各设区市人力保局要及时、认真审核(省属技师学院由省职业技能教学研究所审核)

三、做好助学金的对象认定和申报

(一)对象认定。持有效证件的特殊群体学生,须如实填写认定申请表并提交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其他群体学生须如实填写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学校要谨慎、严格对待其他群体学生提出的申请,依据《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中其他群体认定要求,结合学校认定管理制度,把握好认定标准和条件,从严审核学生申请材料,并指导学生如实填写认定申请表,申请理由务必详实、准确描述,客观反映家庭收入等经济状况和困难情况。一旦发现申请材料造假等情况,经核实,撤销认定资格。

(二)自愿放弃情形的处理。符合资助对象认定的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申请的学生,学校要做好登记,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三)申报及审核。各技工院校完成认定后须将助学金情况进行汇总并按流程要求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方可报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并录入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各设区市人力社保局要及时、认真审核(省属技师学院由省职业技能教学研究所审核)。

四、工作要求

(一)各技工院校要在420日前完成免学费和助学金的对象认定和系统申报工作。

(二)各设区市人力社保局要在430日前在系统中完成审核,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审核情况及时完成资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三)请各设区市人力社保局将本地区2023年春季技工院校学生资助情况表(见附件)于530日前通过浙政钉报省职业技能教学研究所。

(四)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分别向人力社保部门和教育部门同时注册学籍并多头申报学生资助,一经核实将严肃处理并追责。

联系人及电话:周萍,0571-8765128613685793906(浙政钉同号)付彦,0571-8502533013758230341(浙政钉同号)。

 

附件:2023年春季技工院校学生资助情况表.docx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3215

(此件主动公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技工院校2023年春季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pdf



内容作者:
内容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内容编辑:
本网注明“来源”的资讯信息,均为转载稿。本网站转载仅仅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个人、媒体、网站、团体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相关法律责任。如擅自更改为“来源”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如有版权相关问题,请联系本网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