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评价指导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统一认定考点设置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技能中心考务管理科反馈。联系电话:020-83300753。
广东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
2026年6月16日
广东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统一认定考点设置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统一认定考点设置、核验与监督管理,保障认定工作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安全有序,依据《广东省技能人才发展条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和《广东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工作指引(2025年版)》(粤技服〔2025〕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职业技能等级统一认定考点(以下简称“考点”),是指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依据相关规定申报,经本省技能人才评价指导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指导机构”)核验,具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统一认定条件的场所;考场是指在考点内专门用于纸笔作答(笔试)、无纸化考试(机考)、操作技能考核(实操)和综合评审等考试活动的试室。
第三条 考点设置遵循科学布局、标准统一、规范运行、全程监管原则,实行审核备案管理、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章 考点设置条件
第四条 考点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选址合理。交通便利、环境安静、独立封闭,与生产、施工、喧闹区域有效隔离。
(二)权属清晰。须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自有产权或租赁期不少于1年的固定场所,产权关系清晰、无权属纠纷,包含考场、候考室、保密室等符合安全与考试要求的功能区域。
(三)安全合规。符合住建、消防等部门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相关规定和管理要求。
(四)功能完善。根据认定工作需要,规范设置笔试、机考、实操、答辩、候考、考务、保密、监控等功能区域。
(五)系统配备。设有身份核验、视频监控、考务管理、无纸化考试等系统和配备语音广播设备,其中视频监控系统原则上应接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视频监控平台,满足认定全程可追溯管理要求。
(六)人员齐备。配齐考点负责人、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督导员、考务人员及保安人员等岗位工作人员,明确管理职责与分工。
(七)制度健全。建立健全考务组织、保密管理、监考履职、考试值班、应急处置、档案管理及违纪处理等制度,并在考点显著位置规范公示,主动接受监督。
(八)布设规范。考点环境整洁、布局有序、标识清晰。考点入口设置横幅或电子屏公示考试名称与考点信息;大门、道路分岔口、转弯处等关键节点布设蓝底白字引导标识。考场入口醒目处公示考场安排表、场次安排表,考场门口标注考场编号,考场内规范设置考位标识。考场外醒目位置集中公示考生信息、认定职业(工种)、等级、考试时段、违纪处理规定及监督电话,同步张挂消防疏散示意图。考点应按统一版式(规格90cm×60cm)制作考场守则、参评人员须知等制度牌,在候考室或考场内等醒目位置上墙公示。
第三章 考点核验与管理
第五条 省本级推荐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含人社部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驻粤分支机构)在广州地区设置考点的,须向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申请核验;省本级推荐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在广州地区以外设置考点的,以及其他地级以上市推荐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设置考点的,统一向考点所在地地级以上市评价指导机构申请核验。
第六条 有意愿参加统考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应至少在统考日前60天提出考点核验申请,所属评价指导机构收到申请后,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核验工作,并在核验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反馈核验结果。
第七条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应在备案的职业(工种)和级别范围内,通过业务系统向拟申请考点所属评价指导机构提出考点核验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职业技能评价考点核验申请表(详见附件2);
(二)场地权属证明(租赁协议或产权证明);
(三)场所消防合格证明;
(四)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各职业(工种)考评人员(自主培养不少于6名)、内部质量督导员名单与相关证明材料;
(五)管理制度
1.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工作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发布公告、报名、收费、考试管理、阅卷评分和证书发放等);
2.技能人才评价考场守则;
3.广东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参评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和处理规定(试行);
4.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督导员、考务人员管理及工作规范;
5.档案管理制度;
6.试题保密管理制度;
7.考场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含自然灾害、评价事故、公共卫生、消防、安全生产、突发疾病等);
(六)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考务管理系统、无纸化考试平台和考场视频监控系统等配置清单及安全运行承诺。
第八条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统考考点核验实行一次核验制。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备案有效期内,同一职业(工种)及同一等级的考点不再重复核验;新增考点、调整认定范围,或因评价标准更新需变更场地、设备及评价指导机构要求重新核验的,应当重新核验。
第九条 考点内部信息系统须明确管理职责分工,做好数据备份与安全防护。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须填写《考试平台信息报备表》并向属地评价指导机构报备,系统信息变更后及时报送更新。同一个考点承接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认定工作达5家的,评价指导机构可不再受理新增考点核验申请。
第十条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考点使用:
(一)以虚假材料、虚假承诺取得考点备案的;
(二)未按报备计划(涵盖时间、地点、人员安排等要素)组织实施认定,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考场管理混乱、发生组织舞弊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四)拒不接受监管或整改不到位的;
(五)泄露试题、篡改数据、违规捆绑收费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能完成限期整改的;
(七)超过一年未实施认定的。
第四章 考场与配套功能区设置条件
考场须满足通用设置要求:场地通风采光良好,配置高清拾音监控摄像头,满足全程视频监控录制要求;设置统一的物品存放区域;考场外围布设物理隔离设施,实行封闭式管理。各类考场具体设置条件如下:
第十一条 笔试考场设置条件:
(一)采用非阶梯式标准教室,实行单人单桌,考位间距不低于80厘米;
(二)标准考场设置30个考位,超大考场考位按10的倍数递增,单场考位总数不超过60个;
(三)考位清空、编号规范统一,整体排布整齐;
第十二条 机考考场设置条件:
(一)采用非阶梯式标准化机房,符合用电、网络、消防安全相关管理规范;
(二)配备管理机1台、考试机30至60台,其中备用考试机不少于2台,设备连通正常、网络运行稳定;
(三)考位清空、编号规范统一,考位实行间隔就座或左右相邻的考位之间设置高于考试机屏幕的物理隔板,无正面遮挡;
(四)配备不间断电源,具备断网、断电应急恢复能力。
第十三条 实操考场设置条件:
(一)符合环境保护、劳动保护、消防安全及安全操作规范;原则设置不少于10个独立标准工位,工位编号清晰、间距合理,各工位操作互不干扰;
(二)设备、仪器、工卡量具、原材料齐全完好,符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
(三)场地整洁明亮,配备安全防护与应急处置器材,满足实操考核安全要求;
(四)根据考核需要,设置候考区、备料室、评分室等功能区域。
第十四条 答辩考场设置条件:
(一)设置独立封闭的专用教室,通风采光良好;
(二)合理划分考生答辩、评委考评等区域,区域分界清晰、分区明确。
第十五条 候考室应满足以下功能:
(一)供考生考前集中等候,有序等待入场考试,规范入场秩序;
(二)独立设置、容量充足,实行封闭管理。
第十六条 考务办公室应满足以下功能:
(一)用于考前工作部署、试卷收发与资料保管;
(二)认定期间安排工作人员值守,配备应急药品。
第十七条 保密室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选址相对独立、人流量较少,应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房间,必须具备防盗、防火、防潮功能,安装防盗门(双锁芯或两重门);
(二)保密室门口需安装监控设备,对人员进出实现24小时录像监控。
第十八条 阅卷室应满足以下功能:
(一)试卷评阅、成绩登记专用场所,配备满足阅卷工作的办公桌椅、电脑、碎纸机等用品;
(二)功能分区清晰、标识醒目,符合安全与保密管理要求。
第五章 视频监控与信息系统要求
第十九条 视频监控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考点各考场与功能区域应对角固定安装不少于2台高清拾音监控设备,实现监控无死角、全覆盖;
(二)监控摄像头支持1080P分辨率,配备NVR硬盘录像机,能通过互联网实时传输视频数据至指定存储位置,互联网出口支持每个摄像头独占使用不低于2Mbps的上下行带宽;
(三)摄像头规范编号,系统时间同步设置为北京时间,录像画面同步显示考场名称、时间等信息,实现考核全过程录制;
(四)考试结束后,视频资料备份归档,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
(五)监控数据不可篡改、可调取、可倒查。
第二十条 信息系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使用规范考务管理系统,实现报名、审核、考场安排、人员派遣、成绩管理、证书管理全流程信息化;
(二)理论考试实行无纸化机考,考试平台应稳定可靠,具备防作弊、实时存证、断电保护及断点续考功能,技术标准符合《广东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选用无纸化考试平台技术参考标准(试行)》(粤技服〔2025〕49号)要求;
(三)系统数据、后台管理权限无偿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放,全程留痕、不可篡改。
第六章 工作人员配置与职责
第二十一条 考点须配备下列工作人员,佩戴工作证卡上岗、责任到人:
(一)考点负责人。全面负责考点运行管理,熟悉相关政策及考务工作流程,具备相应管理经验。
(二)考务人员。负责报名审核、考场组织、档案管理、系统操作及监考辅助,熟悉计算机操作与考务制度。
(三)内部质量督导员。对认定实施全过程开展监督,配合外部督导工作,确保程序合规、评价公正。
(四)考评人员。持有效考评人员证卡,客观公正开展评分工作。
(五)保安人员。负责考点现场秩序维护、出入口管控等工作。
(六)救助人员。负责考生突发身体不适、创伤等情况的基础性救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市可依据本指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考点设置实施细则。非统一认定类社会评价、院校评价、生态链评价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如上级部门有最新规定,按照最新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由广东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