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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6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技师综合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7-24 10:36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驻陕、驻军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规范做好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技师综合评审工作,根据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有关规定要求,现就组织开展本年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技师综合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人员范围

2026年参加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技师等级考核达到合格分数线,取得技师综合评审资格人员(人员名单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工考管理服务专区”通知通告栏公布)。

二、综合评审申报材料

参评人员须完整提交以下材料。

1.《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技师综合评审申报表》(见附表1),包含以下内容。

(1)个人基本情况和主要学习、工作经历。

(2)个人技术工作总结:内容包含个人基本情况、岗位主要工作实绩、任高级工以来个人技术工作总结以及对所从事工种技术工作的思考等内容(不少于2000字)。

(3)主要工作业绩和贡献成果:包括个人受单位、有关组织表彰奖励,获得劳动模范、先进个人、岗位标兵情况;参加技能竞赛取得名次及获得证书情况;取得专利、技术改造、工艺革新等成果情况等。

(4)任高级工以来个人参加各类培训、学习及进修情况。

(5)单位填写近三年考核结果、个人有无受处分情况和技师综合评审推荐意见。

(6)市(区)、县人社部门或省直单位意见。

2.相关证书、文件等佐证资料。

(1) 基础资质证件:高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证书、能证明工作年限的原始档案材料、学历证书、居民身份证等。

(2)工作业绩佐证材料:个人受单位、有关组织表彰奖励,获得劳动模范、先进个人、岗位标兵等荣誉证书;参加技能竞赛取得名次文件及获得证书;取得专利、技术改造、工艺革新等成果证书或佐证文件等。

(3)培训、进修佐证材料:个人任高级工以来参加各类培训、学习、进修取得的结业证书等。

(4)年度考核材料:近三年个人年度考核登记表。

以上所有材料均上报扫描件,其中《技师综合评审申报表》须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审核盖章,相关证书、文件、档案等佐证资料需提供原始文档的扫描件(统一标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三、材料报送要求

1. 报送渠道:由各市(区)人社局及省级、中央驻陕、驻军单位人事(干部)处专人统一汇总本市(区)、本单位全部参评人员申报材料后报送省人社厅工考办,省厅不接收个人单独报送材料。

2.报送格式:各市(区)、各省级、中央驻陕、驻军单位将个人申报材料电子扫描件汇总后刻录为光盘(一式五份),同时填写《2026年参加技师综合评审人员信息汇总表》(见附件2)一并上报。

3. 报送时限:各市(区)、各省级、中央驻陕、驻军单位上报材料时间为2026年8月24日至28日,逾期不予补报,未申报资料人员视为放弃评审资格。

四、综合评审组织方式

省人社厅对上报材料开展集中初审,初审合格人员纳入评审范围;抽调专家组建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技师评审委员会开展综合评审,同时随机抽取部分参评人员进行答辩。评审委员会主要从申报条件、技能实力、工作实绩等方面开展综合评审及答辩,并结合综合评审及部分参评人员答辩情况提出评审通过人员名单。

五、有关工作要求

1.各市(区)、各省级、中央驻陕、驻军单位要负责收集、汇总上报本市(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技师综合评审人员的全部申报材料,确保不漏一人。同时要加强对技师评审材料的规范性检查,确保表格填写规范清晰、填报信息客观真实,无缺项无漏项。

2.技师综合评审材料上报省工考办后,各市(区)、各单位要根据省工考办要求督促已上报评审材料的参评人员于9月15日前缴纳技师评审费用,逾期不缴的视为自行放弃评审资格。

3.各市(区)、各单位要严格审核把关参加技师评审人员申报材料,确保全部材料真实可靠。对于弄虚作假、虚报工龄、伪造证书、篡改材料、虚报业绩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当年技师评审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本次技师评审资格及全部成绩,两年内不得报名参加技师考评,并将违规违纪情况通报参评人员所在单位,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技师综合评审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工勤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市(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确保技师综合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平稳有序进行。

附表:附件下载

    1.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技师综合评审申报表

    2.2026年参加技师综合评审人员信息汇总表

联系人:谢斌        联系电话:029-63915253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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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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