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人社函〔2026〕324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博士后设站单位:
根据《关于深入推进万名博士后聚江淮若干措施的通知》(皖政办秘〔2024〕15号)、《安徽省省级博士后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皖人社秘〔2025〕184号)、《关于确定2026年安徽省博士后进站生活资助人员的通知》(皖人社秘〔2026〕289号)及《关于确定2026年安徽省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的通知》(皖人社秘〔2026〕290号)精神,现就做好2026年安徽省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及生活资助经费有关管理使用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项目
(一)2026年安徽省博士后科研项目分A、B、C三档进行资助,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3万元资助。
(二)2026年安徽省博士后生活资助分A、B、C三档进行资助,分别给予2年共计30万元、16万元、10万元资助。
二、经费使用要求
(一)设站单位应对博士后经费实行专项管理,制定管理办法,单独立账、专款专用,管理和使用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税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严禁冒领、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博士后经费不得划转至其他单位,博士后科研项目经费应在设站单位实报实销。
(二)进站生活资助根据设站单位与博士后协商的方式发放,可由设站单位按月、季度或项目进度发放。设站单位已经提前垫付的博士后生活资助,可在省级财政经费到账后从中扣除垫付部分。
(三)科研项目资助经费可用于在站博士后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内外学术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合理支出,不能作为个人生活费用。其中,劳务费的支付范围为参与研究过程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在上述经费范围内,不设具体经费的比例限制,经费使用须符合有关规定。设站单位为科研项目提前垫付的科研经费,可在省级财政经费到账后从中扣除垫付部分。
(四)获科研项目资助人员在公开发表资助成果时,应标注“安徽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及资助编号(Funded by Anhui Postdoctoral Scientific Research Program Foundation (No.XX))。资助编号请见皖人社秘〔2026〕290号文。
(五)获得A、B档资助科研项目,须进行项目开题、中期考核和结题验收,开题及中期考核报告须提交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结题验收报告须逐级提交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得C档资助科研项目须提交开题及结题验收报告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结题验收报告须在资助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提交,并将盖章扫描件上传至安徽省专业技术人才管理服务平台博士后管理系统,未按要求提交的,设站单位不予办理出站手续。结题验收前,设站单位须认真审核资助经费支出情况,科研项目资助在项目完成后尚有结余的,结余部分留归设站单位用于后续新招博士后人才科研活动使用。
(六)获各类生活资助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站博士后,在资助期内退站的,设站单位应及时停发剩余资助经费,并将剩余经费(剩余经费=生活资助总额÷应受资助月数×剩余受资助月数)及时退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步报送退费明细表盖章纸质件。获科研项目资助的博士后退站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的,按终止资助处理,设站单位须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并留存备查,用资助经费所购固定资产收归设站单位所有,剩余经费须及时退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步报送退费明细表盖章纸质件。退费明细表可从安徽省专业技术人才管理服务平台博士后管理系统下载模板,盖章扫描后上传至系统。
三、其他要求
各地要及时通知博士后站、博士后,尽快支付相关资助经费。要加大对设站单位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参加指导项目验收。各设站单位应按照财务使用有关规定,严格资金使用的报销流程,履行好相应职责。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流动站设站单位请在8月14日前书面反馈经费到账及使用情况。受资助的博士后及设站单位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即停止资助或撤销设站资格,追回已发放的资助,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026年7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