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体火化师
- 职业概况
- 基本要求
- 职业功能
- 权重表
- 关联政策
职业名称
遗体火化师
职业编码
4-10-06-03
职业技能等级数量
五个
普通受教育程度
高中(或同等学历)
职业概况
职业定义
从事遗体 、遗骸火化及骨灰处理等殡葬服务工作的人员。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 , 部分季节高温 , 环境空气含有一定颗粒物。
职业能力特征
手指 、手臂灵活 , 动作协调 , 颜色辨别力强 , 具有一定的观察、 判断 、分析和沟通能力。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鉴定方式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和考生
鉴定时间

鉴定场所设备
基础知识
职业道德
申报条件
职业功能
| 职业功能 | 工作内容 | 技能要求 | 相关知识要求 |
|---|---|---|---|
| 火化准备 | -- | -- | -- |
| 遗体入炉 | -- | -- | -- |
| 遗体火化 | 1.1火化点火 |
1. 1. 1 能处理燃烧器点火
失灵故障
1. 1. 2 能提出解决燃烧室
爆燃的技术方法 |
1. 1. 1 燃烧器点火失灵故
障处理知识
1. 1. 2 爆燃的产生原因和
解决知识 |
1.2过程控制 |
1. 2. 1 能根据火化机工作
情况调整各种燃烧器的空燃
比
1. 2. 2 能按照环保无害化
要求调整火化机至最佳燃烧
状态
1. 2. 3 能处理火化过程中
的突发事件
1. 2. 4 能制定火化机节能
操作方案 |
1. 2. 1 火化设备各种燃烧
器的空燃比调整知识
1. 2. 2 火化过程中的突发
事件的处理规定
1. 2. 3 火化机节能途径与
方法
1. 2. 4 火化机环保无害化
的技术要求 | |
| 骨灰处理 | 2.1骨灰收集 |
2. 1. 1 能进行各种骨灰的
出灰操作
2. 1. 2 能制定各种骨灰出
灰的操作规程 |
2. 1. 1 各种骨灰出灰的相
关知识
2. 1. 2 当地骨灰处置的风
俗文化知识 |
2.2骨灰装殓 |
2. 2. 1 能进行各种骨灰的
分拣和装殓操作
2. 2. 2 能制订各种骨灰的
分拣和装殓操作规程 |
2. 2. 1 各种骨灰的分拣与
装殓知识
2. 2. 2 制订骨灰装殓规程
的知识 | |
| 保养维修 | 3.1设备保养 |
3. 1. 1 能完成火化机及辅
助设备的各种保养
3. 1. 2 能对烟气处理设备
的选用提出合理化建议
3. 1. 3 能对火化机及辅助
设备制订保养计划 |
3. 1. 1 火化机及辅助设备
的各种保养知识
3. 1. 2 多种烟气处理设备
的工作原理
3. 1. 3 制订设备保养计划
的知识 |
3.2设备维修 |
3. 2. 1 能制订设备大修计
划及大修方案
3. 2. 2 能组织设备大修方
案的实施
3. 2. 3 能调试 、试烧大修
后的火化机 , 并能进行质量
检查和验收
3. 2. 4 能对烟气处理设备
在使用中的不足之处提出改
进意见 |
3. 2. 1 机械和电气相关知
识
3. 2. 2 火 化 机 的 安 装 调
试 、质量检查和验收知识
3. 2. 3 火化机大修相关知
识
3. 2. 4 多种烟气处理设备
的工作原理及优缺点 | |
| 培训管理 | 4.1培训指导 |
4. 1. 1 能 指 导 二 级/技 师
级别人员对设备进行保养和
维修
4. 1. 2 能编写培训教案
4. 1. 3 能 指 导 二 级/技 师
级别人员进行火化技能操作
4. 1. 4 能参与编写或修订
相关标准和技能竞赛方案 ,
并参与组织实施 |
4. 1. 1 二级/技师级别人
员技术指导方法
4. 1. 2 培训计划和大纲的
编写方法
4. 1. 3 技能竞赛知识 |
4.2业务管理 |
4. 2. 1 能在火化车间对等
待火化的遗体进行管理
4. 2. 2 能进行设备管理
4. 2. 3 能进行工作记录管
理
4. 2. 4 能在火化车间对未
取走的骨灰进行管理 |
4. 2. 1 殡仪馆岗位管理规
定
4. 2. 2 殡仪馆遗体管理规
定
4. 2. 3 殡仪馆火化设备管
理规定
4. 2. 4 殡仪馆骨灰管理规
定 | |
4.3安全管理 |
4. 3. 1 能制定火化车间防
汛管理规定
4. 3. 2 能制定工作场所安
全管理规定
4. 3. 3 能制定人身安全防
护管理规定 |
4. 3. 1 殡仪馆安全管理规
定
4. 3. 2 火化机及辅助设备
安全保管知识 | |
| 业务创新 | 5.1服务创新 |
5. 1. 1 能根据新理念和新
标准提出火化服务项目的创
新和改进方案
5. 1. 2 能根据新工艺和新
规范提出火化机服务项目的
创新和改进方案 |
5. 1. 1 火化服务新理念和
新标准知识
5. 1. 2 火化服务新工艺和
新规范知识 |
5.2技术创新 |
5. 2. 1 能对火化机及相关
设备中不合理处提出技术改
进方案并组织实施
5. 2. 2 能运用新技术 、新
工艺 、新材料对现有设备进
行改进和提高 |
5. 2. 1 火化新技术相关知
识
5. 2. 2 火化新工艺相关知
识
5. 2. 3 火化新材料相关知
识 |
理论知识权重表
| 项目技能等级 | 五级/低级工(%) | 四级/中级工(%) | 三级/高级工(%) | 二级/技师(%) | 一级/高级技师(%) | |
|---|---|---|---|---|---|---|
| 基本要求 | 职业道德 | 5 | 5 | 5 | 5 | 5 |
| 基础知识 | 30 | 25 | 20 | 20 | 20 | |
| 相关知识要求 | 火化准备 | 10 | 10 | 10 | 0 | 0 |
| 遗体入炉 | 10 | 10 | 10 | 10 | 0 | |
| 遗体火化 | 30 | 30 | 30 | 20 | 15 | |
| 骨灰处理 | 15 | 10 | 10 | 10 | 5 | |
| 保养维修 | 0 | 10 | 15 | 20 | 25 | |
| 培训管理 | 0 | 0 | 0 | 15 | 15 | |
| 业务创新 | 0 | 0 | 0 | 0 | 15 | |
技能要求权重表
| 项目技能等级 | 五级/低级工(%) | 四级/中级工(%) | 三级/高级工(%) | 二级/技师(%) | 一级/高级技师(%) | |
|---|---|---|---|---|---|---|
| 基本要求 | 职业道德 | - | - | - | - | - |
| 基础知识 | - | - | - | - | - | |
| 相关知识要求 | 火化准备 | 20 | 20 | 10 | 0 | 0 |
| 遗体入炉 | 20 | 15 | 10 | 5 | 0 | |
| 遗体火化 | 40 | 40 | 50 | 45 | 35 | |
| 骨灰处理 | 20 | 15 | 15 | 15 | 5 | |
| 保养维修 | 0 | 10 | 15 | 20 | 25 | |
| 培训管理 | 0 | 0 | 0 | 15 | 20 | |
| 业务创新 | 0 | 0 | 0 | 0 | 15 | |
杭州市居住积分管理办法(试运)
一、为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快市民化进程,提高城市治理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与人口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及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积分申请人的积分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的居住证积分是指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将《居住证》持有人的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按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或申请积分落户。 四、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牵头建设、维护全市积分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各部门涉及流动人口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发改、公安、建设、人力社保、财政、交通、市场监管、住保房管、城管、文广新闻出版、卫生计生、教育、司法、民政、国土资源、规划、税务、科委、工会、团委、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居住证积分材料审核以及积分应用等相关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办法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并负责在相应服务中心设置居住证积分受理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受理窗口负责积分申请受理、材料初审、资料录入等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承担积分审核、积分汇总、积分认定、积分调整、异议核查等工作。 五、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分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基础分指标包含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住所及居住年限情况等指标。加分指标包括奖项荣誉、社会服务、投资纳税、科技创新等情况。减分指标包括刑事犯罪、行政拘留、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一票否决指标是指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 相关部门在积分应用时,应当充分考虑引导人口合理流动,优化人口空间布局,可以增设特定公共服务领域、重点区域等引导性指标。 六、基础分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基础分指标中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分值高的一项进行积分。“住所及居住年限”指标根据不同的住所及居住年限情况进行积分。减分指标按照减分项目对积分进行累计扣减。申请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分与加分之和减去扣减积分,最低分值为0分。 申请人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或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七、流动人口在办理居住证申领、居住证签注、居住证变更手续等相关业务时,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向其告知积分管理制度。 八、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或手机客户端等登录应用服务平台开展模拟积分。 九、申请人可以向居住地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积分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登录应用服务平台提出积分申请和预约办理。在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应递交相关材料,包括《居住证》《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申请表》以及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试行)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积分受理窗口已实现信息共享或联审联办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积分申请。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书面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积分申请。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提出积分申请。用人单位管理部门、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十、积分受理窗口依托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积分申请受理和信息录入,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十一、积分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录入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尚未实现系统数据共享和在线审核比对的,应即时通过系统推送至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进行审核。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