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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画制作员

4 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人员 > 4-13 文化和教育服务人员 > 4-13-02 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人员
  • 职业概况
  • 基本要求
  • 职业功能
  • 权重表
  • 关联政策
职业名称

职业名称

动画制作员

职业编码

职业编码

4-13-02-02

职业技能等级

职业技能等级数量

四个

普通受教育程度

普通受教育程度

初中(或相当文化)

职业概况

职业定义

职业定义

从事影视动画中间画绘制、描线上色、音乐音效、数字特效、后期合成、影像编辑等制作工作的人员。

职业环境条件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常温。

职业能力特征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学习能力,具有空间感和形体知觉,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无色盲或色弱。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鉴定方式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理论知识考试以笔试、机考等方式为主,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操作技能考核主要采用现场操作、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平;综合评审主要针对二级/技师和一级/高级技师,通常采取审阅申报材料、答辩等方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含)以上为合格。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和考生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和考生

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15,且每个场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操作技能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8,且考评人员为3人以上单数;综合评审委员为3人以上单数。
鉴定时间

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90min;操作技能考核时间不少于180min;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15min。
鉴定场所设备

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或计算机教室进行;操作技能考核根据工作要求,在配备有计算机的室内场所进行,计算机配置能满足相关设计软件正常运行;综合评审在标准教室或计算机教室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