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学习服务师
- 职业概况
- 基本要求
- 职业功能
- 权重表
- 关联政策
职业名称
在线学习服务师
职业编码
4-13-99-02
职业技能等级数量
五个
普通受教育程度
初中(或相当文化)
职业概况
职业定义
运用数字化学习平台/工具 , 为学习者提供个性 、精准 、及时、 有效的学习规划 、学习指导 、支持服务和评价反馈的人员。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 、室外。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 、沟通协调 、组织管理 、问题解决能力 , 身心健康。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鉴定方式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和考生
鉴定时间

鉴定场所设备
基础知识
职业道德
申报条件
职业功能
| 职业功能 | 工作内容 | 技能要求 | 相关知识要求 |
|---|---|---|---|
| 学情分析 | 1.1学习服务流程数据采集规划 |
1. 1. 1 能分析学习服务流
程的数据采集需求
1. 1. 2 能设计学习服务流
程的数据采集方案
1. 1. 3 能根据学习服务数
据应用反馈优化数据采集方
案 |
1. 1. 1 学习服务典型业务
与主要环节和流程
1. 1. 2 学习服务数据类型
与特征
1. 1. 3 学习服务数据需求
分析方法
1. 1. 4 学习服务数据采集
设计方法 |
1.2智能化学习服务数据采集规划 |
1. 2. 1 能分析智能化学习
服务的数据采集需求
1. 2. 2 能设计智能化学习
服务的数据采集方案
1. 2. 3 能根据智能化学习
服务数据应用反馈优化数据
采集方案 |
1. 2. 1 智能化学习服务主
要技术
1. 2. 2 智能化学习服务数
据需求分析方法
1. 2. 3 智能化学习服务数
据采集设计与优化方法 | |
| 学习指导 | -- | -- | -- |
| 动机激励 | -- | -- | -- |
| 学习者管理 | -- | -- | -- |
| 支持服务 | -- | -- | -- |
| 学习评价 | -- | -- | -- |
| 学习规划 | 2.1学业发展咨询 |
2. 1. 1 能分析和诊断学习
者学业发展问题
2. 1. 2 能针对学习者学业
发展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2. 1. 3 能向学习者提供学
业发展建议 |
2. 1. 1 学习发展问题分析
与诊断方法
2. 1. 2 学业发展问题解决
策略
2. 1. 3 学业发展路径与策
略 |
2.2制定学业能力发展规划 |
2. 2. 1 能分析学习者学业
能力发展需求
2. 2. 2 能评估学习者学业
能力发展投入
2. 2. 3 能指导学习者制定
学业能力发展规划 |
2. 2. 1 学业发展需求分析
方法
2. 2. 2 学业发展投入评估
方法
2. 2. 3 学业发展规划方法 | |
| 学习产品评估 | 3.1学习服务优化 |
3. 1. 1 能评估学习产品的
各项学习服务业务
3. 1. 2 能优化学习服务业
务流程与技术 |
3. 1. 1 学习服务各项服务
业务的评估方法
3. 1. 2 学习服务业务流程
与技术改进方法 |
3.2教学改进 |
3. 2. 1 能挖掘和分析学习
产品的教学问题
3. 2. 2 能提出学习产品的
教学改进建议 |
3. 2. 1 学习产品在线教学
问题的挖掘与分析方法
3. 2. 2 学习产品在线教学
问题及其解决方法 | |
3.3学习资源改进 |
3. 3. 1 能根据学习资源在
线使用情况挖掘和分析学习
资源的问题
3. 3. 2 能针对学习资源问
题提出改进建议 |
3. 3. 1 在线学习资源问题
挖掘和分析方法
3. 3. 2 在线学习资源问题
及其解决方法 | |
3.4平台设计改进 |
3. 4. 1 能根据在线学习平
台使用情况挖掘和分析平台
设计问题
3. 4. 2 能针对在线学习平
台设计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
3. 4. 1 在线学习平台设计
问题挖掘与分析方法
3. 4. 2 在线学习平台设计
问题及其解决方法 | |
| 管理与培训 | 4.1业务管理 |
4. 1. 1 能对在线学习服务
的业务职能 、流程与技术进
行规划设计
4. 1. 2 能管理在线学习服
务业务质量
4. 1. 3 能指导在线学习服
务业务的质量改进 |
4. 1. 1 在线学习服务业务
职能 、流程与技术规划方
法
4. 1. 2 在线学习服务业务
质量管理方法
4. 1. 3 在线学习服务业务
质量问题及其改进策略 |
4.2培训体系构建 |
4. 2. 1 能针对在线学习服
务业务需求构建岗位人员培
训体系
4. 2. 2 能针对在线学习服
务业务需求制定岗位人员培
训方案 |
4. 2. 1 在线学习服务业务
岗位人员培训需求调查与
分析方法
4. 2. 2 在线学习服务业务
岗位人员培训体系与培训
方案构建方法 |
理论知识权重表
| 项目技能等级 | 五级/低级工(%) | 四级/中级工(%) | 三级/高级工(%) | 二级/技师(%) | 一级/高级技师(%) | |
|---|---|---|---|---|---|---|
| 基本要求 | 职业道德 | 5 | 5 | 5 | 5 | 5 |
| 基础知识 | 15 | 15 | 15 | 5 | 5 | |
| 相关知识要求 | 学情分析 | 10 | 15 | 10 | 10 | 25 |
| 学习指导 | 10 | 15 | 15 | 15 | 0 | |
| 动机激励 | 15 | 10 | 10 | 0 | 0 | |
| 学习者管理 | 15 | 15 | 0 | 0 | 0 | |
| 支持服务 | 20 | 15 | 20 | 0 | 0 | |
| 学习评价 | 10 | 10 | 10 | 20 | 0 | |
| 学习规划 | 0 | 0 | 15 | 10 | 20 | |
| 学习产品评估 | 0 | 0 | 0 | 15 | 20 | |
| 管理与培训 | 0 | 0 | 0 | 20 | 25 | |
技能要求权重表
| 项目技能等级 | 五级/低级工(%) | 四级/中级工(%) | 三级/高级工(%) | 二级/技师(%) | 一级/高级技师(%) | |
|---|---|---|---|---|---|---|
| 基本要求 | 职业道德 | - | - | - | - | - |
| 基础知识 | - | - | - | - | - | |
| 相关知识要求 | 学情分析 | 15 | 15 | 15 | 20 | 25 |
| 学习指导 | 10 | 20 | 15 | 15 | 0 | |
| 动机激励 | 20 | 15 | 15 | 0 | 0 | |
| 学习者管理 | 20 | 15 | 0 | 0 | 0 | |
| 支持服务 | 25 | 20 | 20 | 0 | 0 | |
| 学习评价 | 10 | 15 | 15 | 20 | 0 | |
| 学习规划 | 0 | 0 | 20 | 10 | 25 | |
| 学习产品评估 | 0 | 0 | 0 | 15 | 25 | |
| 管理与培训 | 0 | 0 | 0 | 20 | 25 | |
杭州市居住积分管理办法(试运)
一、为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快市民化进程,提高城市治理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与人口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及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积分申请人的积分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的居住证积分是指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将《居住证》持有人的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按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或申请积分落户。 四、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牵头建设、维护全市积分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各部门涉及流动人口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发改、公安、建设、人力社保、财政、交通、市场监管、住保房管、城管、文广新闻出版、卫生计生、教育、司法、民政、国土资源、规划、税务、科委、工会、团委、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居住证积分材料审核以及积分应用等相关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办法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并负责在相应服务中心设置居住证积分受理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受理窗口负责积分申请受理、材料初审、资料录入等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承担积分审核、积分汇总、积分认定、积分调整、异议核查等工作。 五、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分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基础分指标包含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住所及居住年限情况等指标。加分指标包括奖项荣誉、社会服务、投资纳税、科技创新等情况。减分指标包括刑事犯罪、行政拘留、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一票否决指标是指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 相关部门在积分应用时,应当充分考虑引导人口合理流动,优化人口空间布局,可以增设特定公共服务领域、重点区域等引导性指标。 六、基础分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基础分指标中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分值高的一项进行积分。“住所及居住年限”指标根据不同的住所及居住年限情况进行积分。减分指标按照减分项目对积分进行累计扣减。申请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分与加分之和减去扣减积分,最低分值为0分。 申请人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或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七、流动人口在办理居住证申领、居住证签注、居住证变更手续等相关业务时,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向其告知积分管理制度。 八、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或手机客户端等登录应用服务平台开展模拟积分。 九、申请人可以向居住地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积分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登录应用服务平台提出积分申请和预约办理。在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应递交相关材料,包括《居住证》《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申请表》以及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试行)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积分受理窗口已实现信息共享或联审联办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积分申请。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书面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积分申请。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提出积分申请。用人单位管理部门、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十、积分受理窗口依托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积分申请受理和信息录入,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十一、积分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录入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尚未实现系统数据共享和在线审核比对的,应即时通过系统推送至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进行审核。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