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教育辅导员
- 职业概况
- 基本要求
- 职业功能
- 权重表
- 关联政策
职业名称
国防教育辅导员
职业编码
4-13-04-02
职业技能等级数量
五个
普通受教育程度
高中(或同等学历)
职业概况
职业定义
在学校和教育培训基地 , 提供爱国主义教育 、国防教育 、国家安全教育和军事拓展服务的人员。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 、外 , 常温。
职业能力特征
具备一般智力 , 动作协调 、肢体灵活 、心理素质稳定 , 具有良好的表达和示范能力。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 、操作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 。
理论知识考试以笔试 、机考等方式为主 , 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 ; 操作技能考核主要采用实地操作等方式进行 , 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平 ; 综合评审主要针对技师和高级技师 , 通常采取审阅申报材料 、答辩等方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理论知识考试 、操作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 , 成绩皆达 60 分 (含) 以上为合格。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和考生
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 1 ∶ 30, 且每个考场不少于 2 名监考人员 ; 操作技能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 ∶ 10, 且考评人员为 3 人 (含) 以上单数 ; 综合评审委员为 3 人(含) 以上单数。
鉴定时间
五级/初级工 、四级/中级工 、三级/高级工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 90 min, 操作技能考核时间不少于 20 min; 二级/技师 、一级/高级技师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 120 min, 操作技能考核时间不少于 45 min; 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 30 min。

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 ;
操作技能考核在符合相应评价要求的场地进行 , 场地除了要配备评价相应技能所需装备 、器材、设施和物资外 , 还应配备相应数量的监控设备。
基础知识
2. 2 基础知识
2. 2. 1 国防知识
(1) 国防理论。
(2) 国防形势与任务。
(3) 国防历史。
(4) 国防法规。
(5) 国防科技。
(6) 国防常识。
2. 2. 2 国防教育概述
(1) 我国国防教育的历史与发展。
(2) 世界其他国家国防教育基础知识。
(3) 国防教育理论。
(4) 国防教育心理学。
2. 2. 3 国防技能知识
(1) 军事基础体能理论。
(2) 基本军事技能理论。
(3) 基本战地防护救护技能理论。
(4) 国防竞技技能理论。
2. 2. 4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知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知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相关知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相关知识。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相关知识。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相关知识。
(6)《反分裂国家法》相关知识。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相关知识。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相关知识。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相关知识。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相关知识。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相关知识。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相关知识。
(13)《全民国防教育大纲》相关知识。
(14)《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全民国防教育工作的意见》 相关知识。
职业道德
2. 1. 1 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2. 1. 2 职业守则
(1) 政治坚定 , 爱党爱国。
(2) 素质过硬 , 崇军尚武。
(3) 遵纪守法 , 正直守信。
(4) 爱岗敬业 , 恪尽职守。
(5) 技能熟练 , 精益求精。
(6) 注重仪表 , 作风良好。
(7) 牢记使命 , 勇于奉献。
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 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
(1)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 (职业技能等级) 证书后 ,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5 年。
(2) 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后 ,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5 年 , 并在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 (职业技能等级) 证书后 , 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1 年。
(3) 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高级职称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后 ,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1 年。
(4) 解放军 、武警部队退役中校及以上军官 (警官)。
职业功能
| 职业功能 | 工作内容 | 技能要求 | 相关知识要求 |
|---|---|---|---|
| 国防技能训练 | -- | -- | -- |
| 专题活动组织实施 | 2.1活动组织实施 |
2. 1. 1 能审定 、修改 、完
善活动方案
2. 1. 2 能统筹调控活动进
程 |
2. 1. 1 活动方案优化方法
2. 1. 2 统筹调控活动进程
的方法 |
2.2活动管理评估 |
2. 2. 1 能进行活动总结和
讲评
2. 2. 2 能评估活动效果并
改进活动方案 |
2. 2. 1 专题活动评估指标
2. 2. 2 专题活动评估方法 | |
| 军事化管理咨询服务 | 3.1咨询方案设计 |
3. 1. 1 能审定军事化服务
项目实施方案
3. 1. 2 能提出整体优化措
施 |
军事化管理服务项 目实
施方案审定方法 |
3.2跟踪指导 |
3. 2. 1 能指导军事化管理
服务项目实施重点环节
3. 2. 2 能评估军事化管理
服务项目效果
3. 2. 3 能验收军事化管理
服务项目 |
3. 2. 1 军事化管理服务项
目评估方法
3. 2. 2 军事化管理服务项
目验收方法 | |
| 国防理论教学 | 1.1教学管理 |
1. 1. 1 能拟制教学计划
1. 1. 2 能调配师资力量
1. 1. 3 能组织教学督导
1. 1. 4 能组织教学纠偏和
整改 |
1. 1. 1 教学计划拟制方法
1. 1. 2 教学督导方法与标
准 |
1.2教学研究 |
1. 2. 1 能组织编写理论教
材
1. 2. 2 能组织课程开发
1. 2. 3 能承担教学课题研
究任务
1. 2. 4 能拟制课程体系建
设发展规划 |
1. 2. 1 理论教材编写方法
1. 2. 2 课程开发方法
1. 2. 3 教学研究和课题研
究的方法
1. 2. 4 课程体系建设发展
规划和开发方法 | |
| 管理与培训 | 4.1管理 |
4. 1. 1 能提出国防教育辅
导员团队体系建设规划
4. 1. 2 能对国防教育辅导
员团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
4. 1. 1 国防教育辅导员团
队建设要求
4. 1. 2 国防教育辅导员思
想政治教育工作方法 |
4.2培训 |
4. 2. 1 能培训本职业二级/
技师理论知识与操作技能
4. 2. 2 能编制本职业培训
课件 、讲义 、教案 |
4. 2. 1 国防教育辅导员晋
级指导方法
4. 2. 2 培训课件 、讲义、
教案编制要求和方法 |
理论知识权重表
| 项目技能等级 | 五级/低级工(%) | 四级/中级工(%) | 三级/高级工(%) | 二级/技师(%) | 一级/高级技师(%) | |
|---|---|---|---|---|---|---|
| 基本要求 | 职业道德 | 5 | 5 | 5 | 5 | 5 |
| 基础知识 | 25 | 20 | 15 | 10 | 5 | |
| 相关知识要求 | 国防技能训练 | 35 | 35 | 25 | 15 | 0 |
| 专题活动组织实施 | 15 | 15 | 15 | 10 | 10 | |
| 军事化管理咨询服务 | 20 | 20 | 20 | 10 | 10 | |
| 国防理论教学 | 0 | 5 | 20 | 40 | 50 | |
| 管理与培训 | 0 | 0 | 0 | 10 | 20 | |
技能要求权重表
| 项目技能等级 | 五级/低级工(%) | 四级/中级工(%) | 三级/高级工(%) | 二级/技师(%) | 一级/高级技师(%) | |
|---|---|---|---|---|---|---|
| 基本要求 | 职业道德 | 0 | 0 | 0 | 0 | 0 |
| 基础知识 | 0 | 0 | 0 | 0 | 0 | |
| 相关知识要求 | 国防技能训练 | 45 | 35 | 25 | 15 | 0 |
| 专题活动组织实施 | 30 | 25 | 25 | 20 | 15 | |
| 军事化管理咨询服务 | 25 | 25 | 25 | 20 | 20 | |
| 国防理论教学 | 0 | 15 | 25 | 35 | 45 | |
| 管理与培训 | 0 | 0 | 0 | 10 | 20 | |
杭州市居住积分管理办法(试运)
一、为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快市民化进程,提高城市治理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与人口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及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积分申请人的积分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的居住证积分是指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将《居住证》持有人的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按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或申请积分落户。 四、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牵头建设、维护全市积分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各部门涉及流动人口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发改、公安、建设、人力社保、财政、交通、市场监管、住保房管、城管、文广新闻出版、卫生计生、教育、司法、民政、国土资源、规划、税务、科委、工会、团委、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居住证积分材料审核以及积分应用等相关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办法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并负责在相应服务中心设置居住证积分受理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受理窗口负责积分申请受理、材料初审、资料录入等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承担积分审核、积分汇总、积分认定、积分调整、异议核查等工作。 五、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分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基础分指标包含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住所及居住年限情况等指标。加分指标包括奖项荣誉、社会服务、投资纳税、科技创新等情况。减分指标包括刑事犯罪、行政拘留、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一票否决指标是指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 相关部门在积分应用时,应当充分考虑引导人口合理流动,优化人口空间布局,可以增设特定公共服务领域、重点区域等引导性指标。 六、基础分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基础分指标中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分值高的一项进行积分。“住所及居住年限”指标根据不同的住所及居住年限情况进行积分。减分指标按照减分项目对积分进行累计扣减。申请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分与加分之和减去扣减积分,最低分值为0分。 申请人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或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七、流动人口在办理居住证申领、居住证签注、居住证变更手续等相关业务时,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向其告知积分管理制度。 八、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或手机客户端等登录应用服务平台开展模拟积分。 九、申请人可以向居住地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积分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登录应用服务平台提出积分申请和预约办理。在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应递交相关材料,包括《居住证》《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申请表》以及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试行)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积分受理窗口已实现信息共享或联审联办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积分申请。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书面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积分申请。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提出积分申请。用人单位管理部门、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十、积分受理窗口依托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积分申请受理和信息录入,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十一、积分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录入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尚未实现系统数据共享和在线审核比对的,应即时通过系统推送至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进行审核。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