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治疗师
- 职业概况
- 基本要求
- 职业功能
- 权重表
- 关联政策
职业名称
呼吸治疗师
职业编码
4-14-01-04
职业技能等级数量
五个
普通受教育程度
高中(或同等学历)
职业概况
职业定义
使用呼吸机 、肺功能仪 、多导睡眠图仪 、雾化装置等呼吸治疗 设备 , 从事心肺和相关脏器功能的评估 、诊治与康复 , 以及健康教 育 、咨询指导等工作的人员。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 , 常温。
职业能力特征
身体健康 , 心智健全 ; 具有较强的阅读 、分析 、推理和判断等 学习能力 , 以及语言表达和计算能力 ; 空间感 、形体知觉能力较强 ; 视觉 、听觉正常 ; 四肢灵活 , 动作协调。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鉴定方式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和考生
鉴定时间

鉴定场所设备
基础知识
职业道德
申报条件
职业功能
| 职业功能 | 工作内容 | 技能要求 | 相关知识要求 |
|---|---|---|---|
| 吸入治疗 | -- | -- | -- |
| 气道管理 | 1.1人工气道的管理 |
能在紧急情况下行环甲膜
穿刺 |
1. 1. 1 环甲膜穿刺的适应
证
1. 1. 2 环甲膜穿刺的实施
要点 |
1.2呼吸内镜的应用 |
1. 2. 1 能使用呼吸内镜进
行肺泡灌洗并留取灌洗液标
本
1. 2. 2 能使用呼吸内镜进
行气道内刷片留取标本
1. 2. 3 能使用呼吸内镜进
行气道内局部给药 |
1. 2. 1 气道内标本采集过
程中的注意事项
1. 2. 2 经呼吸内镜进行气
道给药的注意事项
1. 2. 3 经呼吸内镜进行气
道内活检的注意事项 | |
| 呼吸监测 | 2.1肺电阻抗成像监测 |
2. 1. 1 能使用肺电阻抗成
像设备进行肺通气的监测
2. 1. 2 能根据肺电阻抗成
像监测结果判定通气效果
2. 1. 3 能根据肺电阻抗成
像监测结果调整机械通气参
数 |
2. 1. 1 肺电阻抗成像的原
理
2. 1. 2 肺电阻抗成像的适
应证和禁忌证
2. 1. 3 肺电阻抗成像使用
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
2.2呼吸系统的超声监测 |
2. 2. 1 能使用超声进行胸
腔积液的定位和测量
2. 2. 2 能使用超声识别气
胸
2. 2. 3 能使用超声进行判
断肺实变 、肺不张以及肺水
肿
2. 2. 4 能使用超声进行膈
肌位置 、厚度及移动度的监
测
2. 2. 5 能使用超声进行主
气道结构的判断 |
2. 2. 1 肺超声的原理
2. 2. 2 肺超声的适应证与
禁忌证
2. 2. 3 膈肌保护性通气的
原理
2. 2. 4 膈肌功能的锻炼方
法 | |
| 呼吸支持 | 3.1有创通气 |
能根据患者病理生理以及
临床情况实施个体化通气 |
3. 1. 1 有创正压机械通气
的生理学效应
3. 1. 2 呼吸衰竭的病理生
理基础
3. 1. 3 非常规有创通气模
式 |
3.2体外膜氧合中的呼吸管理 |
3. 2. 1 能对体外膜氧合支
持下的重症患者实施俯卧位
通气
3. 2. 2 能实施体外膜氧合
支持下重症患者的转运
3. 2. 3 能进行体外膜氧合
支持下重症患者的气道管理
3. 2. 4 能对体外膜氧合支
持下的重症患者实施呼吸康
复
3. 3. 5 能对体外膜氧合患
者实施个体化机械通气策略 |
3. 2. 1 体外膜氧合的原理
3. 2. 2 体外膜氧合的实施
流程及注意事项
3. 2. 3 体外膜氧合患者的
肺保护性通气的原理与策
略
3. 2. 4 体外膜氧合患者转
运的实施流程及注意事项
3. 2. 5 体外膜氧合患者气
道管理的注意事项
3. 2. 6 体外膜氧合患者呼
吸功能锻炼的方式 | |
| 肺康复 | 6.1神经肌肉电刺激的实施 |
6. 1. 1 能使用膈神经刺激
治疗仪进行膈肌电刺激治疗
6. 1. 2 能使用神经肌肉电
刺激器进行肌电刺激治疗 |
6. 1. 1 膈神经刺激治疗的
原理 、适 应 证 、禁 忌 证 及
注意事项
6. 1. 2 神经肌肉电刺激的
原理 、适 应 证 、禁 忌 证 及
注意事项 |
6.2重症患者的肺康复 |
6. 2. 1 能对重症患者进行
康复评估
6. 2. 2 能借助转移训练器
对患者进行转移训练
6. 2. 3 能使用助行器和脚
踏车对患者进行主动活动
6. 2. 4 能识别和处理重症
患者进行肺康复时的风险
6. 2. 5 能对特殊患者康复
时选择合适的呼吸支持方式 |
6. 2. 1 借助转移训练器对
患者进行转移训练的实施
流程及注意事项
6. 2. 2 使用助行器和脚踏
车对患者进行主动活动的
实施流程及注意事项 | |
| 肺功能检查 | 4.1运动心肺功能测试 |
4. 1. 1 能对心肺运动仪进
行容积定标和气体定标
4. 1. 2 能使用心肺运动仪
测定最大摄氧量 、无氧阈、
氧通气当量 、二氧化碳通气
当量 、代谢当量 、呼吸储备
等
4. 1. 3 能对运动心肺功能
测试结果进行评定 |
4. 1. 1 运动心肺功能测试
的适应证和禁忌证
4. 1. 2 运动心肺功能测试
的临床应用及实施流程
4. 1. 3 运动心肺功能测试
的注意事项 、不良反应 |
| 睡眠监测 | 5.1无创模式的应用 |
5. 1. 1 能使用智能化通气
模式
5. 1. 2 能根据睡眠监测结
果设定智能化通气模式的参
数 |
5. 1. 1 智能化通气模式的
原理
5. 1. 2 智能化通气模式的
实施流程
5. 1. 3 智能化通气模式应
用的注意事项 |
5.2睡眠随访 |
5. 2. 1 能分析和解读 日 间
多次小睡潜伏期监测及清醒
维持试验结果
5. 2. 2 能根据基本病史解
读多导睡眠监测和日间多次
小睡睡眠潜伏期监测结果并
能制定治疗方案 |
5. 2. 1 睡眠障碍的基本分
类
5. 2. 2 睡眠呼吸障碍的诊
断与治疗 | |
| 呼吸治疗培训与管理 | 7.1专业教学与培训 |
7. 1. 1 能应用幻灯片等教
学工具制作课件进行教学
7. 1. 2 能进行床旁临床带
教
7. 1. 3 能设置专业相关的
教育项目课程 |
教学相关的基础知识 |
7.2医疗质量控制 |
7. 2. 1 能通过报表等形式
汇总 拔 管 成 功 率 、戴 机 时
间 、呼吸机相关性肺炎发生
率等呼吸治疗相关质量数据
7. 2. 2 能结合科室具体情
况 , 改进 呼 吸 治 疗 医 疗 质
量 , 减少负性指标 |
7. 2. 1 质量管理体系的相
关知识
7. 2. 2 质量评价的基本方
法 | |
7.3不良事件管理 |
能对不良事件进行分析并
改进呼吸治疗的相关问题 |
医疗质量改进相关的基础知识 |
理论知识权重表
| 项目技能等级 | 五级/低级工(%) | 四级/中级工(%) | 三级/高级工(%) | 二级/技师(%) | 一级/高级技师(%) | |
|---|---|---|---|---|---|---|
| 基本要求 | 职业道德 | 5 | 5 | 5 | 5 | 5 |
| 基础知识 | 25 | 20 | 15 | 10 | 5 | |
| 相关知识要求 | 吸入治疗 | 20 | 15 | 0 | 0 | 0 |
| 气道管理 | 20 | 15 | 20 | 15 | 10 | |
| 呼吸监测 | 5 | 5 | 10 | 10 | 15 | |
| 呼吸支持 | 15 | 25 | 15 | 15 | 15 | |
| 肺康复 | 10 | 15 | 10 | 15 | 10 | |
| 肺功能检查 | 0 | 0 | 15 | 10 | 10 | |
| 睡眠监测 | 0 | 0 | 10 | 20 | 10 | |
| 呼吸治疗培训与管理 | 0 | 0 | 0 | 0 | 20 | |
技能要求权重表
| 项目技能等级 | 五级/低级工(%) | 四级/中级工(%) | 三级/高级工(%) | 二级/技师(%) | 一级/高级技师(%) | |
|---|---|---|---|---|---|---|
| 基本要求 | 职业道德 | - | - | - | - | - |
| 基础知识 | - | - | - | - | - | |
| 相关知识要求 | 吸入治疗 | 30 | 25 | 0 | 0 | 0 |
| 气道管理 | 30 | 25 | 20 | 15 | 5 | |
| 呼吸监测 | 15 | 15 | 15 | 10 | 10 | |
| 呼吸支持 | 10 | 15 | 10 | 20 | 20 | |
| 肺康复 | 15 | 20 | 20 | 15 | 10 | |
| 肺功能检查 | 0 | 0 | 15 | 15 | 20 | |
| 睡眠监测 | 0 | 0 | 20 | 25 | 20 | |
| 呼吸治疗培训与管理 | 0 | 0 | 0 | 0 | 15 | |
杭州市居住积分管理办法(试运)
一、为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快市民化进程,提高城市治理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与人口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及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积分申请人的积分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的居住证积分是指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将《居住证》持有人的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按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或申请积分落户。 四、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牵头建设、维护全市积分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各部门涉及流动人口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发改、公安、建设、人力社保、财政、交通、市场监管、住保房管、城管、文广新闻出版、卫生计生、教育、司法、民政、国土资源、规划、税务、科委、工会、团委、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居住证积分材料审核以及积分应用等相关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办法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并负责在相应服务中心设置居住证积分受理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受理窗口负责积分申请受理、材料初审、资料录入等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承担积分审核、积分汇总、积分认定、积分调整、异议核查等工作。 五、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分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基础分指标包含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住所及居住年限情况等指标。加分指标包括奖项荣誉、社会服务、投资纳税、科技创新等情况。减分指标包括刑事犯罪、行政拘留、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一票否决指标是指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 相关部门在积分应用时,应当充分考虑引导人口合理流动,优化人口空间布局,可以增设特定公共服务领域、重点区域等引导性指标。 六、基础分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基础分指标中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分值高的一项进行积分。“住所及居住年限”指标根据不同的住所及居住年限情况进行积分。减分指标按照减分项目对积分进行累计扣减。申请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分与加分之和减去扣减积分,最低分值为0分。 申请人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或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七、流动人口在办理居住证申领、居住证签注、居住证变更手续等相关业务时,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向其告知积分管理制度。 八、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或手机客户端等登录应用服务平台开展模拟积分。 九、申请人可以向居住地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积分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登录应用服务平台提出积分申请和预约办理。在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应递交相关材料,包括《居住证》《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申请表》以及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试行)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积分受理窗口已实现信息共享或联审联办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积分申请。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书面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积分申请。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提出积分申请。用人单位管理部门、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十、积分受理窗口依托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积分申请受理和信息录入,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十一、积分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录入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尚未实现系统数据共享和在线审核比对的,应即时通过系统推送至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进行审核。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