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听器验配师
- 职业概况
- 基本要求
- 职业功能
- 权重表
- 关联政策
职业名称
助听器验配师
职业编码
4-14-03-01
职业技能等级数量
四个
普通受教育程度
高中(或同等学历)
职业概况
职业定义
为听障者提供听力检查 、助听器配置及调试服务的人员。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 常温。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良好的学习能力 、语言表述能力 、颜色辨别能力 、运算能 力, 能够根据视觉信息协调眼 、手 、足及身体其他部位, 迅速 、准 确 、协调地做出反应, 完成既定操作。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鉴定方式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和考生
鉴定时间

鉴定场所设备
基础知识
职业道德
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者, 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技能等级证
书) 后,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4 年 (含) 以上。
职业功能
| 职业功能 | 工作内容 | 技能要求 | 相关知识要求 |
|---|---|---|---|
| 听力咨询 | -- | -- | -- |
| 听力检测 | 1.1听力损失程度的判断 |
1. 1. 1 能 通 过 纯 音 测 听、
小儿行为测听 、言语测听、
声导抗 、耳声发射及听诱发
反应等测试结果进行综合分
析, 判断各频率听力损失程
度及听力曲线类型
1. 1. 2 能分析 、判断各项
听力测试结果的一致性
1. 1. 3 能进行疑难听障者
的听力评估 |
1. 1. 1 纯音测听 、小儿行
为测 听 、言 语 测 听 、声 导
抗 、耳声发射及听诱发反
应等测试结果的意义
1. 1. 2 疑难听障者听力评
估的方法 |
1.2特殊病例的助听方案制定 |
1. 2. 1 能 通 过 纯 音 测 听、
小儿行为测听 、言语测听、
声导抗 、耳声发射及听诱发
反应等测试结果, 分析病变
部 位 ( 外 耳 、 中 耳 、 内 耳
或/和蜗 后), 制 订 相 应 助
听方案
1. 2. 2 能根据病史 、体征
和听力检测结果制定疑难病
例 (如 多 重 残 疾 、先 天 性
内耳畸形 、听神经病 、认知
功能障碍 、6 月龄以内的婴
儿等) 的助听方案 |
1. 2. 1 纯音测听 、小儿行
为测 听 、言 语 测 听 、声 导
抗 、耳声发射及听诱发电
位等测试结果的交叉分析
1. 2. 2 外耳 、 中耳 、 内耳
或/和蜗后病变所致听障的
助听方案
1. 2. 3 疑难听障者的助听
方法 | |
1.3遗传性疾病的转介 |
能对遗传病的常见遗传方
式和引起听障的常见突变基
因 ( 如 GJB2 、 SLC26A4 和
线粒 体 12SrRNA 基 因 等 )
检测报告进行初步分析并予
以转诊 |
1. 3. 1 常规遗传学知识
1. 3. 2 引起听障的常见基
因 | |
| 助听器选择 | -- | -- | -- |
| 耳印模取样 | -- | -- | -- |
| 助听器调试 | 2.1制订成人个性化调试方案 |
2. 1. 1 能对成人特殊疑难
案例制订个性化助听器调试
方案
2. 1. 2 能进行双模式干预
的助听器验配与调试
2. 1. 3 能进行与助听器配
接的听觉辅助器具的连接与
调试 |
2. 1. 1 成人疑难案例特殊
听力曲线的调试与助听器
各项功能设置的关系
2. 1. 2 双模式干预的优势
2. 1. 3 听觉辅助器具的工
作原理 |
2.2制订儿童个性化调试方案 |
2. 2. 1 能对先天性外中耳
畸形的儿童制订个性验配和
调试方案
2. 2. 2 能对听神经病儿童
制订个性化验配和调试方案
2. 2. 3 能进行儿童双模式
干预的助听器验配与调试 |
2. 2. 1 传导性听力损失儿
童听力曲线的调试与助听
器各项功能设置的关系
2. 2. 2 听神经病儿童听力
曲线的调试与助听器各项
功能设置的关系
2. 2. 3 儿童助听器与人工
耳蜗双模式调试方案 | |
| 验证与效果评估 | 3.1助听后的空间听觉评定 |
3. 1. 1 能进行不同方位噪
声下声场言语测试
3. 1. 2 能 进 行 涉 及 空 间、
言语和声音质量的问卷评估 |
3. 1. 1 双耳听觉优势涉及
的静噪效应 、头影效应的
理论基础
3. 1. 2 助听器的方向性接
收特性
3. 1. 3 涉及空间 、言语和
声音质量的问卷评估方法 |
3.2生活质量评估 |
3. 2. 1 能选择生活质量评
估量表
3. 2. 2 能进行生活质量量
表评估
3. 2. 3 能进行生活质量量
表评估结果记录与分析 |
3. 2. 1 常用的生活质量评
估量表的内容与特点
3. 2. 2 生活质量评估的操
作方法 | |
| 康复指导 | 4.1儿童听力健康管理 |
4. 1. 1 能制订儿童听力健
康管理实施方案
4. 1. 2 能定期为听障儿童
提供听力健康管理报告
4. 1. 3 能为具有特殊听力
学需求的听障儿童提供专业
咨询与转介服务管理 |
4. 1. 1 儿童听力健康管理
服务的内容
4. 1. 2 儿童听力健康管理
服务的方法 |
4.2成人听力健康管理 |
4. 2. 1 能制订成人听力健
康管理实施方案
4. 2. 2 能定期为听障成人
提供听力健康管理报告
4. 2. 3 能为具有特殊听力
学需求的听障成人提供专业
咨询与转介服务管理 |
4. 2. 1 成人常见听力障碍
病因诊治内容与方法
4. 2. 2 成人听力健康管理
服务的内容与方法 | |
| 培训与管理 | 5.1人员培训 |
5. 1. 1 能编写各级培训讲
义
5. 1. 2 能制订各级培训方
案 |
5. 1. 1 培训讲义的编写技
巧
5. 1. 2 培训方案制订知识 |
5.2技术管理 |
5. 2. 1 能开展听力设备的
定期校准
5. 2. 2 能开展助听器验配
软件的定期更新与升级
5. 2. 3 能 对 二 级/技 师 及
以下级别人员进行专业指导
与能力评估 |
5. 2. 1 听力设备的各项技
术指标
5. 2. 2 助听器软件的最新
知识
5. 2. 3 听力检测与助听器
验配新技术 |
理论知识权重表
| 项目技能等级 | 五级/低级工(%) | 四级/中级工(%) | 三级/高级工(%) | 二级/技师(%) | 一级/高级技师(%) | |
|---|---|---|---|---|---|---|
| 基本要求 | 职业道德 | - | 5 | 5 | 5 | 5 |
| 基础知识 | - | 30 | 20 | 15 | 10 | |
| 相关知识要求 | 听力咨询 | - | 10 | 10 | 0 | 0 |
| 听力检测 | - | 15 | 15 | 20 | 25 | |
| 助听器选择 | - | 10 | 0 | 0 | 0 | |
| 耳印模取样 | - | 5 | 5 | 0 | 0 | |
| 助听器调试 | - | 15 | 20 | 20 | 20 | |
| 验证与效果评估 | - | 5 | 10 | 20 | 15 | |
| 康复指导 | - | 5 | 10 | 15 | 15 | |
| 培训与管理 | - | 0 | 5 | 5 | 10 | |
技能要求权重表
| 项目技能等级 | 五级/低级工(%) | 四级/中级工(%) | 三级/高级工(%) | 二级/技师(%) | 一级/高级技师(%) | |
|---|---|---|---|---|---|---|
| 基本要求 | 职业道德 | - | 0 | 0 | 0 | 0 |
| 基础知识 | - | 0 | 0 | 0 | 0 | |
| 相关知识要求 | 听力咨询 | - | 10 | 10 | 0 | 0 |
| 听力检测 | - | 15 | 20 | 20 | 30 | |
| 助听器选择 | - | 10 | 0 | 0 | 0 | |
| 耳印模取样 | - | 15 | 10 | 0 | 0 | |
| 助听器调试 | - | 25 | 20 | 30 | 20 | |
| 验证与效果评估 | - | 15 | 20 | 30 | 25 | |
| 康复指导 | - | 10 | 15 | 10 | 15 | |
| 培训与管理 | - | 0 | 5 | 10 | 10 | |
杭州市居住积分管理办法(试运)
一、为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快市民化进程,提高城市治理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与人口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及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积分申请人的积分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的居住证积分是指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将《居住证》持有人的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按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或申请积分落户。 四、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牵头建设、维护全市积分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各部门涉及流动人口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发改、公安、建设、人力社保、财政、交通、市场监管、住保房管、城管、文广新闻出版、卫生计生、教育、司法、民政、国土资源、规划、税务、科委、工会、团委、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居住证积分材料审核以及积分应用等相关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办法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并负责在相应服务中心设置居住证积分受理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受理窗口负责积分申请受理、材料初审、资料录入等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承担积分审核、积分汇总、积分认定、积分调整、异议核查等工作。 五、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分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基础分指标包含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住所及居住年限情况等指标。加分指标包括奖项荣誉、社会服务、投资纳税、科技创新等情况。减分指标包括刑事犯罪、行政拘留、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一票否决指标是指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 相关部门在积分应用时,应当充分考虑引导人口合理流动,优化人口空间布局,可以增设特定公共服务领域、重点区域等引导性指标。 六、基础分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基础分指标中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分值高的一项进行积分。“住所及居住年限”指标根据不同的住所及居住年限情况进行积分。减分指标按照减分项目对积分进行累计扣减。申请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分与加分之和减去扣减积分,最低分值为0分。 申请人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或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七、流动人口在办理居住证申领、居住证签注、居住证变更手续等相关业务时,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向其告知积分管理制度。 八、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或手机客户端等登录应用服务平台开展模拟积分。 九、申请人可以向居住地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积分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登录应用服务平台提出积分申请和预约办理。在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应递交相关材料,包括《居住证》《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申请表》以及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试行)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积分受理窗口已实现信息共享或联审联办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积分申请。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书面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积分申请。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提出积分申请。用人单位管理部门、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十、积分受理窗口依托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积分申请受理和信息录入,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十一、积分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录入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尚未实现系统数据共享和在线审核比对的,应即时通过系统推送至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进行审核。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