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镜定配工
- 职业概况
- 基本要求
- 职业功能
- 权重表
- 关联政策
职业名称
眼镜定配工
职业编码
4-14-03-04
职业技能等级数量
四个
普通受教育程度
初中(或相当文化)
职业概况
职业定义
操作光学加工设备 ,进行眼镜镜片磨边或割边 、加工 、装配、 校配 、检验的人员。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 ,常温。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分析 、判断和计算能力 ,辨色力和立体觉正常 ,手 指 、手臂灵活。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鉴定方式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和考生
鉴定时间

鉴定场所设备
基础知识
职业道德
申报条件
职业功能
| 职业功能 | 工作内容 | 技能要求 | 相关知识要求 |
|---|---|---|---|
| 接单 | 1.1分析配镜加工单(或处方) |
1. 1. 1 能分析斜视矫正眼
镜配镜加工单(或处方)
1. 1. 2 能分析低视力矫正
眼镜配镜加工单(或处方) |
1. 1. 1 斜 视 矫 正 配 镜 加
工单(或处方) 的内容及
格式
1. 1. 2 斜 视 、 隐 斜 视 的
基础知识和配镜原则
1. 1. 3 低 视 力 矫 正 配 镜
加工单(或处方) 的内容
及格式
1. 1. 4 非 球 面 眼 镜 片 的
作用 、类型
1. 1. 5 非 球 面 眼 镜 片 的
生产工艺
1. 1. 6 棱 镜 在 斜 视 矫 正
镜的基底向
1. 1. 7 棱 镜 在 斜 视 眼 矫
治中的运用
1. 1. 8 棱 镜 度 均 分 法 与
菲涅尔棱镜的应用
1. 1. 9 远 用 低 视 力 助 视
器的主要类型
1. 1. 10 近用低视力助视
器的主要类型
1. 1. 11 远用 、近用低视
力助视器的相关计算 |
1.2核对出库商品 |
1. 2. 1 能使用焦度计测量
带棱镜眼镜片的棱镜度
1. 2. 2 能核实偏心眼镜片
最小有效直径 |
1. 2. 1 焦 度 计 测 定 棱 镜
度的方法
1. 2. 2 中 和 法 测 定 棱 镜
度和底向的方法
1. 2. 3 偏 心 眼 镜 片 最 小
有效直径的计算方法
1. 2. 4 棱 镜 厚 度 差 的 计
算方法 | |
| 模板制作 | -- | -- | -- |
| 确定加工中心 | 2.1眼镜片产生棱镜效果光心偏移量确定 |
2. 1. 1 能进行球柱面透镜
附加棱镜效果光心偏移量计
算
2. 1. 2 能确定加磨棱镜球
柱镜片的设计中心 |
2. 1. 1 柱 面 透 镜 附 加 棱
镜效果光心偏移量计算方
法
2. 1. 2 球 柱 面 透 镜 附 加
棱镜效果光心偏移量计算
方法
2. 1. 3 棱 镜 透 镜 的 特 殊
加工方法
2. 1. 4 加 磨 棱 镜 的 球 柱
镜片的设计中心方法 |
2.2定中心操作 |
2. 2. 1 能使用中心仪对棱
镜定加工中心
2. 2. 2 能在带有棱镜的眼
镜片上安装吸盘 |
2. 2. 1 中 心 仪 对 加 磨 棱
镜确定加工中心的方法
2. 2. 2 带 有 棱 镜 的 眼 镜
片安装吸盘的方法 | |
| 磨边 | -- | -- | -- |
| 装配 | -- | -- | -- |
| 质量检验 | 6.1光学参数检验 |
6. 1. 1 能使用焦度计检验
带棱镜眼镜的顶焦度 、棱镜
度和基底方向
6. 1. 2 能使用焦度计检验
带棱镜眼镜设计中心 |
6. 1. 1 检 查 带 棱 镜 眼 镜
的屈光度 、棱镜度的方法
6. 1. 2 棱 镜 基 底 的 表 示
方法
6. 1. 3 棱镜度检查标准
6. 1. 4 带 棱 镜 眼 镜 设 计
中心的意义和检测方法
6. 1. 5 带 棱 镜 眼 镜 设 计
中心偏差对光学效果的影
响 |
6.2染色镜片的检测 |
6. 2. 1 能进行染色眼镜片
光透过率测定
6. 2. 2 能进行染色眼镜片
色差检查 |
6. 2. 1 染 色 眼 镜 片 光 透
过率的测定方法
6. 2. 2 染 色 眼 镜 片 色 差
检查的方法 | |
| 校配 | 7.1校配选项 |
7. 1. 1 能确定戴镜不适校
配项目
7. 1. 2 能判断渐变焦眼镜
戴镜不适原因及校配选项 |
7. 1. 1 渐 变 焦 眼 镜 戴 镜
不适的常见问题
7. 1. 2 戴 镜 不 适 的 光 学
效果校配原则
7. 1. 3 影 响 戴 镜 光 学 效
果的因素
7. 1. 4 眼 镜 片 各 形 式 的
等效焦度关系 |
7.2校配操作 |
7. 2. 1 能实施戴镜不适的
校配操作
7. 2. 2 能对配戴不适的渐
变焦眼镜进行校配 |
7. 2. 1 渐 变 焦 眼 镜 校 配
的特殊性
7. 2. 2 渐 变 焦 眼 镜 戴 镜
不适的眼镜片定位处理 | |
| 设备维护 | -- | -- | -- |
| 模板制作与确定加工中心 | -- | -- | -- |
| 磨边与装配 | 3.1棱镜磨边 |
3. 1. 1 能根据棱镜眼镜片
顶底边厚及曲率确定尖角边
位置
3. 1. 2 能在磨边机上进行
带有棱镜度眼镜片的磨边 |
3. 1. 1 棱 镜 眼 镜 片 尖 边
位置的设置方法
3. 1. 2 棱 镜 顶 底 位 置 的
磨边控制方法
3. 1. 3 自 定 义 设 计 尖 边
的设置方法及其应用 |
3.2安装 |
3. 2. 1 能确定带棱镜度眼
镜片的底顶向
3. 2. 2 能装配带棱镜度的
眼镜 |
3. 2. 1 带 有 棱 镜 度 眼 镜
片装配的特点
3. 2. 2 带 有 棱 镜 度 眼 镜
片的眼镜架的调整方法
3. 2. 3 用 正 切 尺 测 量 棱
镜度的方法
3. 2. 4 带 棱 镜 度 眼 镜 片
底顶位置镜圈调整方法
3. 2. 5 棱 镜 度 的 合 成 与
分解计算方法 | |
| 眼镜片的二次加工 | 4.1计算加工数据 |
4. 1. 1 能使用二次加工计
算软件 ,进行处方数据和半
成品眼镜片数据的输入工作
4. 1. 2 能运用二次加工计
算软件 ,得出被加工眼镜片
的加工数据 |
4. 1. 1 眼 镜 片 的 常 见 像
差及像差分析
4. 1. 2 眼 镜 片 设 计 的 方
法 |
4.2定位和上盘 |
4. 2. 1 能使用划线仪按加
工数据要求正确划线
4. 2. 2 能使用保护胶纸贴
对眼镜片已加工面进行保护
4. 2. 3 能使用上盘装置按
加工数据上盘 |
4. 2. 1 划 线 仪 的 结 构 和
使用方法
4. 2. 2 眼 镜 片 冷 加 工 工
艺 | |
4.3镜片内表面研磨 |
4. 3. 1 能使用粗磨机对上
盘眼镜片进行粗磨加工
4. 3. 2 能使用精磨加工机
对粗磨后眼镜片进行精磨加
工
4. 3. 3 能使用精磨抛光机
对精磨后眼镜片进行抛光加
工 |
4. 3. 1 眼 镜 片 冷 加 工 专
用设备的工作原理
4. 3. 2 眼 镜 片 冷 加 工 专
用设备的使用方法 | |
4.4下盘与检测 |
4. 4. 1 能使用下盘环正确
分离低温合金 ,去除保护胶
纸 ,清洁眼镜片
4. 4. 2 能对已完成二次加
工的眼镜片按处方及表面加
工质量要求进行检测 |
4. 4. 1 国 家 相 关 标 准 中
对眼镜片外观质量要求
4. 4. 2 非 球 面 眼 镜 片 的
设计方法 | |
| 树脂眼镜片的染色 | 5.1染色、脱色液的制作 |
5. 1. 1 能根据染料产品说
明书制作染色液
5. 1. 2 能根据染料产品说
明书制作脱色液 |
5. 1. 1 树 脂 眼 镜 片 的 染
色原理与方法
5. 1. 2 染 色 液 的 配 制 和
染色器具
5. 1. 3 树 脂 眼 镜 片 的 脱
色原理与方法
5. 1. 4 脱色液的配制 |
5.2染色操作 |
5. 2. 1 能根据色卡或样片
进行单色染色
5. 2. 2 能根据色卡或样片
进行混合染色
5. 2. 3 能根据色卡或样片
进行渐变染色 |
5. 2. 1 单 色 染 色 方 法 和
效果控制
5. 2. 2 混 合 染 色 概 念 和
方法
5. 2. 3 三 原 色 与 色 彩 的
调配原理
5. 2. 4 渐 变 染 色 的 概 念
与方法 | |
| 培训与管理 | 8.1培训 |
8. 1. 1 能实施培训教案的
编写
8. 1. 2 能 对 三 级/高 级 工
及以下级别人员进行实训培
训 |
8. 1. 1 国 内 外 眼 镜 专 业
资料的检索方法
8. 1. 2 培 训 计 划 与 教 学
大纲的编写方法和要求
8. 1. 3 培 训 教 案 及 编 写
要求
8. 1. 4 教 学 幻 灯 的 制 作
和播放 |
8.2管理 |
8. 2. 1 能结合工作实际合
理配置定配加工设备
8. 2. 2 能结合工作实际合
理配置加工工位和人员
8. 2. 3 能撰写工作总结 |
8. 2. 1 眼 镜 定 配 加 工 实
验室的设备配置
8. 2. 2 眼 镜 定 配 工 实 验
室人员的管理
8. 2. 3 企 业 管 理 基 础 知
识 |
理论知识权重表
| 项目技能等级 | 五级/低级工(%) | 四级/中级工(%) | 三级/高级工(%) | 二级/技师(%) | 一级/高级技师(%) | |
|---|---|---|---|---|---|---|
| 基本要求 | 职业道德 | 5 | 5 | 5 | 5 | - |
| 基础知识 | - | - | - | - | - | |
| 相关知识要求 | 接单 | - | - | - | - | - |
| 模板制作 | - | - | - | - | - | |
| 确定加工中心 | - | - | - | - | - | |
| 磨边 | - | - | - | - | - | |
| 装配 | - | - | - | - | - | |
| 质量检验 | - | - | - | - | - | |
| 校配 | - | - | - | - | - | |
| 设备维护 | - | - | - | - | - | |
| 模板制作与确定加工中心 | - | - | - | - | - | |
| 磨边与装配 | - | - | - | - | - | |
| 眼镜片的二次加工 | - | - | - | - | - | |
| 树脂眼镜片的染色 | - | - | - | - | - | |
| 培训与管理 | - | - | - | - | - | |
技能要求权重表
| 项目技能等级 | 五级/低级工(%) | 四级/中级工(%) | 三级/高级工(%) | 二级/技师(%) | 一级/高级技师(%) | |
|---|---|---|---|---|---|---|
| 基本要求 | 职业道德 | - | - | - | - | - |
| 基础知识 | - | - | - | - | - | |
| 相关知识要求 | 接单 | - | - | - | - | - |
| 模板制作 | - | - | - | - | - | |
| 确定加工中心 | - | - | - | - | - | |
| 磨边 | - | - | - | - | - | |
| 装配 | - | - | - | - | - | |
| 质量检验 | - | - | - | - | - | |
| 校配 | - | - | - | - | - | |
| 设备维护 | - | - | - | - | - | |
| 模板制作与确定加工中心 | - | - | - | - | - | |
| 磨边与装配 | - | - | - | - | - | |
| 眼镜片的二次加工 | - | - | - | - | - | |
| 树脂眼镜片的染色 | - | - | - | - | - | |
| 培训与管理 | - | - | - | - | - | |
杭州市居住积分管理办法(试运)
一、为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快市民化进程,提高城市治理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与人口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及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积分申请人的积分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的居住证积分是指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将《居住证》持有人的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按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或申请积分落户。 四、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牵头建设、维护全市积分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各部门涉及流动人口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发改、公安、建设、人力社保、财政、交通、市场监管、住保房管、城管、文广新闻出版、卫生计生、教育、司法、民政、国土资源、规划、税务、科委、工会、团委、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居住证积分材料审核以及积分应用等相关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办法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并负责在相应服务中心设置居住证积分受理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受理窗口负责积分申请受理、材料初审、资料录入等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承担积分审核、积分汇总、积分认定、积分调整、异议核查等工作。 五、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分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基础分指标包含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住所及居住年限情况等指标。加分指标包括奖项荣誉、社会服务、投资纳税、科技创新等情况。减分指标包括刑事犯罪、行政拘留、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一票否决指标是指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 相关部门在积分应用时,应当充分考虑引导人口合理流动,优化人口空间布局,可以增设特定公共服务领域、重点区域等引导性指标。 六、基础分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基础分指标中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分值高的一项进行积分。“住所及居住年限”指标根据不同的住所及居住年限情况进行积分。减分指标按照减分项目对积分进行累计扣减。申请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分与加分之和减去扣减积分,最低分值为0分。 申请人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或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七、流动人口在办理居住证申领、居住证签注、居住证变更手续等相关业务时,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向其告知积分管理制度。 八、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或手机客户端等登录应用服务平台开展模拟积分。 九、申请人可以向居住地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积分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登录应用服务平台提出积分申请和预约办理。在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应递交相关材料,包括《居住证》《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申请表》以及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试行)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积分受理窗口已实现信息共享或联审联办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积分申请。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书面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积分申请。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提出积分申请。用人单位管理部门、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十、积分受理窗口依托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积分申请受理和信息录入,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十一、积分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录入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尚未实现系统数据共享和在线审核比对的,应即时通过系统推送至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进行审核。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