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员
- 职业概况
- 基本要求
- 职业功能
- 权重表
- 关联政策
职业名称
防疫员
职业编码
4-14-04-01
职业技能等级数量
五个
普通受教育程度
初中(或相当文化)
职业概况
职业定义
从事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对环 境、场所、物品进行有害微生物清除及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公共卫 生防控辅助人员。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常温,潮湿,有毒有害。
职业能力特征
有较强的观察和理解、表达和交流能力;有一定的学习计算、 组织协调、文字图表的处理能力;四肢灵活,动作协调;听觉、视 觉、色觉、嗅觉正常。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鉴定方式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和考生
鉴定时间

鉴定场所设备
基础知识
职业道德
申报条件
职业功能
| 职业功能 | 工作内容 | 技能要求 | 相关知识要求 |
|---|---|---|---|
| 健康宣教 | 1.1日常宣教 |
1.1.1能组织大型宣教活
动
1.1.2能优化宣教方案 |
1.1.1大型宣教活动组织
知识
1.1.2宣教效果评价与改
进方法 |
1.2疫情宣教 |
1.2.1能制定疫情防控宣
教策略
1.2.2能对疫情防控宣教
工作进行监督 |
1.2.1疫情防控宣教策略
1.2.2疫情防控宣教工作
监督要点 | |
| 传染病预防控制 | 2.1日常防疫 |
2.1.1能开展传染病常规
监测,发现薄弱环节,提出
防控建议
2.1.2能参与传染病流行
关键环节专项调查研究 |
2.1.1流行病学调查方法
2.1.2预防接种效果评价
方法 |
2.2疫情防控 |
2.2.1能组织落实隔离传
染源、应急接种等防控措施
2.2.2能协助开展风险评
价,识别高风险人群
2.2.3能提出综合防控建
议
2.2.4能制订个人防护技
能培训计划,编写教案 |
2.2.1工作方案撰写规范
2.2.2传染病疫情综合分
析方法 | |
2.3应急处理 |
2.3.1能协助开展流行病
学调查并撰写初始调查报告
2.3.2能协助组织开展应
急演练 |
2.3.1传染病流行病学调
查流程
2.3.2传染病流行病学调
查注意事项 | |
|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 -- | -- | -- |
| 食源性疾病预防控制 | 3.1食品安全管理 |
3.1.1能制定本单位的食
品安全管理办法并监督落实
3.1.2能识别食品安全风
险 |
3.1.1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要求
3.1.2食品安全风险分析
方法 |
3.2应急处理 |
3.2.1能制定食源性疾病
事件应急预案
3.2.2能协助开展食源性
疾病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并
撰写调查报告
3.2.3能协助开展食源性
疾病事件的应急处理 |
3.2.1国家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应急预案中食源性疾
病知识
3.2.2食源性疾病暴发流
行病学调查及报告撰写方
法
3.2.3食源性疾病暴发应
急处理流程 | |
| 生活饮用水污染预防控制 | 4.1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 |
4.1.1能制定本单位的生
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并监
督落实
4.1.2能识别生活饮用水
污染风险 |
4.1.1生活饮用水管理制
度
4.1.2生活饮用水污染风
险分析方法 |
4.2应急处理 |
4.2.1能制定生活饮用水
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4.2.2能协助开展生活饮
用水污染事件的流行病学调
查并撰写调查报告
4.2.3能协助开展生活饮
用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 |
4.2.1国家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应急预案中生活饮用
水污染事件知识
4.2.2生活饮用水污染事
件流行病学调查及报告撰
写方法
4.2.3生活饮用水污染事
件应急处理流程 | |
| 效果评价 | 6.1效果评价 |
6.1.1能协助组织、督导
评价人员开展评价
6.1.2能协助对评价实施
方案进行持续改进 |
6.1.1评价体系基础知识
6.1.2评价人员的组织与
管理方法
6.1.3评价实施方案的改
进方法 |
| 培训指导 | 5.1理论培训 |
5.1.1能制定防疫相关培
训内容,编写培训教案
5.1.2能开展多种形式的
防疫培训效果考核,评价培
训效果 |
5.1.1组织多种形式培训
的方法
5.1.2培训内容的制定方
法 |
5.2技术指导 |
5.2.1能协助制定个人技
能评价指标与体系,可进行
调整
5.2.2能对二级/技师及
以下级别人员进行技术指导 |
5.2.1个人技能评价指标
5.2.2技术指导方法 |
理论知识权重表
| 项目技能等级 | 五级/低级工(%) | 四级/中级工(%) | 三级/高级工(%) | 二级/技师(%) | 一级/高级技师(%) | |
|---|---|---|---|---|---|---|
| 基本要求 | 职业道德 | 5 | 5 | 5 | 5 | 5 |
| 基础知识 | 30 | 20 | 15 | 10 | 5 | |
| 相关知识要求 | 健康宣教 | 10 | 15 | 15 | 20 | 15 |
| 传染病预防控制 | 40 | 20 | 20 | 20 | 20 | |
|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 15 | 15 | 10 | 0 | 0 | |
| 食源性疾病预防控制 | 0 | 10 | 15 | 15 | 15 | |
| 生活饮用水污染预防控制 | 0 | 10 | 10 | 10 | 15 | |
| 效果评价 | 0 | 5 | 5 | 5 | 10 | |
| 培训指导 | 0 | 0 | 5 | 15 | 15 | |
技能要求权重表
| 项目技能等级 | 五级/低级工(%) | 四级/中级工(%) | 三级/高级工(%) | 二级/技师(%) | 一级/高级技师(%) | |
|---|---|---|---|---|---|---|
| 基本要求 | 职业道德 | - | - | - | - | - |
| 基础知识 | - | - | - | - | - | |
| 相关知识要求 | 健康宣教 | 20 | 15 | 10 | 15 | 15 |
| 传染病预防控制 | 50 | 30 | 30 | 30 | 30 | |
|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 30 | 15 | 15 | 0 | 0 | |
| 食源性疾病预防控制 | 0 | 15 | 15 | 15 | 15 | |
| 生活饮用水污染预防控制 | 0 | 20 | 20 | 15 | 15 | |
| 效果评价 | 0 | 5 | 5 | 5 | 5 | |
| 培训指导 | 0 | 0 | 5 | 20 | 20 | |
杭州市居住积分管理办法(试运)
一、为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快市民化进程,提高城市治理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与人口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及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积分申请人的积分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的居住证积分是指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将《居住证》持有人的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按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或申请积分落户。 四、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牵头建设、维护全市积分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各部门涉及流动人口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发改、公安、建设、人力社保、财政、交通、市场监管、住保房管、城管、文广新闻出版、卫生计生、教育、司法、民政、国土资源、规划、税务、科委、工会、团委、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居住证积分材料审核以及积分应用等相关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办法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并负责在相应服务中心设置居住证积分受理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受理窗口负责积分申请受理、材料初审、资料录入等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承担积分审核、积分汇总、积分认定、积分调整、异议核查等工作。 五、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分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基础分指标包含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住所及居住年限情况等指标。加分指标包括奖项荣誉、社会服务、投资纳税、科技创新等情况。减分指标包括刑事犯罪、行政拘留、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一票否决指标是指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 相关部门在积分应用时,应当充分考虑引导人口合理流动,优化人口空间布局,可以增设特定公共服务领域、重点区域等引导性指标。 六、基础分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基础分指标中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分值高的一项进行积分。“住所及居住年限”指标根据不同的住所及居住年限情况进行积分。减分指标按照减分项目对积分进行累计扣减。申请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分与加分之和减去扣减积分,最低分值为0分。 申请人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或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七、流动人口在办理居住证申领、居住证签注、居住证变更手续等相关业务时,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向其告知积分管理制度。 八、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或手机客户端等登录应用服务平台开展模拟积分。 九、申请人可以向居住地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积分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登录应用服务平台提出积分申请和预约办理。在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应递交相关材料,包括《居住证》《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申请表》以及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试行)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积分受理窗口已实现信息共享或联审联办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积分申请。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书面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积分申请。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提出积分申请。用人单位管理部门、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十、积分受理窗口依托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积分申请受理和信息录入,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十一、积分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录入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尚未实现系统数据共享和在线审核比对的,应即时通过系统推送至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进行审核。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