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材作业工
- 职业概况
- 基本要求
- 职业功能
- 权重表
- 关联政策
职业名称
集材作业工
职业编码
5-02-04-02
职业技能等级数量
三个
普通受教育程度
初中(或相当文化)
职业概况
职业定义
操作集材拖拉机等集材机具,进行捆木、挂钩、清 理障碍物,集运木材的人员。
职业环境条件
室外,高温、低温,噪声,振动。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较强的反应能力和分析判断能力,以及从事一 定强度工作的能力;四肢灵活,动作协调;无赤绿色盲, 双眼矫正视力不低于对数视力表4.9;听力正常。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
理论知识考试 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或 模拟操作方式。
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 分制,两门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和考生
理论知识考试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20,每个 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
技能操作考核考评人员 与考生配比为1:5,且不少于3名考评员。
鉴定时间

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在职 业技能鉴定基地或现场进行。
场地条件及工具、量具等 应满足实际操作需要,可酌情配设辅助操作人员。
基础知识
2.2.1 林业基础知识
(1)森林分类经营的基本概念。
(2)生态学基本概念。
(3)伐区作业相关生产技术要求。
(4)林间集材道作业质量要求。
2.2.2 机械基础知识
(1)集材拖拉机基本构造、各系统的组成、工作 原理。
(2)集材拖拉机集材设备的构造、工作原理。
(3)集材拖拉机维修养护有关知识。
(4)集材拖拉机电气设备的有关知识。
(5)常用工具的使用知识。
2.2.3 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知识
(1)集材拖拉机维修作业及安全操作规程。
(2)安全防火知识。
(3)集材拖拉机修理及环保知识。
(4)工伤急救知识。
(5)劳动保护常识。
2.2.4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知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知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相关知识。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知识。
职业道德
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技能:
(1)取得本职业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 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能正规培训达到 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 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 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或取得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 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以高级技能 为培养目标、具有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 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4)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 取得本职业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 作2年以上。
职业功能
| 职业功能 | 工作内容 | 技能要求 | 相关知识要求 |
|---|---|---|---|
| 集材机具准备 | -- | -- | -- |
| 作业实施 | 1 .1捆木 | 1 .1 .1能够使用集材机具捆绑特殊用材 1 .1 .2能够在陡坡对大径级原条进行捆锁 | 1 .1 .1集材拖拉机作业专业知识 |
1 .2绞集 | 1 .2 .1能够在陡坡向下进行安全绞集作业 1 .2 .2能够处理非正常倒向情况下的绞集作业 | 1 .2 .1集材拖拉机绞盘机系统操作知识 | |
1 .3载运 | 1 .3 .1能够预防和判断载运过程中突发的危险事件 1 .3 .2能够处理载运过程中突发的各类危险事件 | 1 .3 .1集材拖拉机或其他机具载运突发情况处理知识 | |
| 机具维护 | 2.1维修与保养 | 2 .1 .1能够对集材拖拉机或其他机具进行每年定期保养 2 .1 .2能够对集材拖拉机或其他机具出现的疑难问题进行判断和维修 | 2 .1 .1集材拖拉机或其他机具每年定期保养技术要求 2 .1 .2集材拖拉机或其他机具疑难问题的处理方法 |
2.2故障诊断与排除 | 2 .2 .1能够诊断与排除集材拖拉机挂档困难,自动脱档和变速箱异响等常见故障 2 .2 .2能够诊断和排除集材拖拉机液压 、 电气系统常见故障 2 .2 .3能够诊断与排除其他集材机具常见故障 | 2 .2 .1集材拖拉机传动系统常见故障的原因和排除方法 2 .2 .2集材拖拉机液压传动装置 、电器系统等故障及排除方法 | |
| 工程施工 | -- | -- | -- |
| 管理与培训 | 3.1组织管理 | 3 .1 .1能够进行集材机具的技术改造 3 .1 .2能够对初级 、 中级集材作业工进行业务指导 | 3 .1 .1集材机具技术改造的方法和措施 3 .1 .2集材拖拉机集材理论与实践专业知识 |
3.2技术培训 | 3 .2 .1能够编制综合培训计划 3 .2 .2能够编写培训讲义 3 .2 .3能够培训初级、中级集材作业工 | 3 .2 .1综合培训计划编制方法 3 .2 .2培训讲义的编写办法 3 .2 .3集材拖拉机机驾作业工培训基本要求 | |
3.3成本核算 | 3 .3 .1能够编制不同作业条件下的集材定额 3 .3 .2能够进行拖拉机作业机组成本核算 | 3 .3 .1集材拖拉机集材定额编制的基本方法 3 .3 .2集材拖拉机作业机组成本核算方法 |
理论知识权重表
| 项目技能等级 | 五级/低级工(%) | 四级/中级工(%) | 三级/高级工(%) | 二级/技师(%) | 一级/高级技师(%) | |
|---|---|---|---|---|---|---|
| 基本要求 | 职业道德 | 5 | 5 | 5 | - | - |
| 基础知识 | 20 | 10 | 5 | - | - | |
| 相关知识要求 | 集材机具准备 | 10 | 5 | 0 | - | - |
| 作业实施 | 45 | 35 | 35 | - | - | |
| 机具维护 | 20 | 40 | 35 | - | - | |
| 工程施工 | 0 | 5 | 0 | - | - | |
| 管理与培训 | 0 | 0 | 20 | - | - | |
技能要求权重表
| 项目技能等级 | 五级/低级工(%) | 四级/中级工(%) | 三级/高级工(%) | 二级/技师(%) | 一级/高级技师(%) | |
|---|---|---|---|---|---|---|
| 基本要求 | 职业道德 | 0 | 0 | 0 | - | - |
| 基础知识 | 0 | 0 | 0 | - | - | |
| 相关知识要求 | 集材机具准备 | 20 | 10 | 0 | - | - |
| 作业实施 | 50 | 50 | 40 | - | - | |
| 机具维护 | 30 | 35 | 50 | - | - | |
| 工程施工 | 0 | 5 | 0 | - | - | |
| 管理与培训 | 0 | 0 | 10 | - | - | |
杭州市居住积分管理办法(试运)
一、为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快市民化进程,提高城市治理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与人口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及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积分申请人的积分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的居住证积分是指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将《居住证》持有人的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按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或申请积分落户。 四、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牵头建设、维护全市积分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各部门涉及流动人口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发改、公安、建设、人力社保、财政、交通、市场监管、住保房管、城管、文广新闻出版、卫生计生、教育、司法、民政、国土资源、规划、税务、科委、工会、团委、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居住证积分材料审核以及积分应用等相关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办法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并负责在相应服务中心设置居住证积分受理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受理窗口负责积分申请受理、材料初审、资料录入等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承担积分审核、积分汇总、积分认定、积分调整、异议核查等工作。 五、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分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基础分指标包含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住所及居住年限情况等指标。加分指标包括奖项荣誉、社会服务、投资纳税、科技创新等情况。减分指标包括刑事犯罪、行政拘留、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一票否决指标是指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 相关部门在积分应用时,应当充分考虑引导人口合理流动,优化人口空间布局,可以增设特定公共服务领域、重点区域等引导性指标。 六、基础分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基础分指标中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分值高的一项进行积分。“住所及居住年限”指标根据不同的住所及居住年限情况进行积分。减分指标按照减分项目对积分进行累计扣减。申请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分与加分之和减去扣减积分,最低分值为0分。 申请人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或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七、流动人口在办理居住证申领、居住证签注、居住证变更手续等相关业务时,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向其告知积分管理制度。 八、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或手机客户端等登录应用服务平台开展模拟积分。 九、申请人可以向居住地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积分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登录应用服务平台提出积分申请和预约办理。在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应递交相关材料,包括《居住证》《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申请表》以及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试行)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积分受理窗口已实现信息共享或联审联办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积分申请。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书面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积分申请。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提出积分申请。用人单位管理部门、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十、积分受理窗口依托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积分申请受理和信息录入,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十一、积分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录入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尚未实现系统数据共享和在线审核比对的,应即时通过系统推送至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进行审核。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