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 职业概况
- 基本要求
- 职业功能
- 权重表
- 关联政策
职业名称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职业编码
5-05-02-02
职业技能等级数量
五个
普通受教育程度
初中(或相当文化)
职业概况
职业定义
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预防 、除治作业及技术服务的人员。
职业环境条件
室外 、常温 、高温 、噪声 、有毒有害。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学习理解能力 、观察判断能力和较好的表达能力, 手指和手臂灵活, 动作协调, 无色盲。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鉴定方式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和考生
鉴定时间

鉴定场所设备
基础知识
职业道德
申报条件
职业功能
| 职业功能 | 工作内容 | 技能要求 | 相关知识要求 |
|---|---|---|---|
| 营林防控 | 1.1选育良种壮苗 |
1. 1. 1 能进行组培试管微
型嫁接操作
1. 1. 2 能根据有害生物防
治要求编制种苗生产与管理
计划 |
1. 1. 1 组培试管微型嫁接
的操作方法
1. 1. 2 种苗生产与管理标
准及规划 、计划编制的知
识 |
1.2营造健康森林 |
1. 2. 1 能提供树种配置的
方案
1. 2. 2 能进行造林规划设
计 |
1. 2. 1 树种的配置方法与
要求
1. 2. 2 造林规划设计编制
的知识 | |
1.3抚育优质林分 |
1. 3. 1 能进行森林抚育设
计
1. 3. 2 能现场指导森林抚
育 |
1. 3. 1 森林抚育设计编制
的知识
1. 3. 2 森林抚育的知识及
作业现场常见问题的处理
方法 | |
| 监测预报 | 2.1调查发生情况 |
2. 1. 1 能应用无人机 、卫
星遥感或物联网等技术制定
林业有害生物调查方案
2. 1. 2 能进行林业有害生
物调查设计 |
2. 1. 1 利用无人机 、卫星
遥感 、物联网调查林业有
害生物的知识
2. 1. 2 巡查 、 固定地调查
方案撰写的知识
2. 1. 3 调查方法优化的知
识 |
2.2预测发生趋势 |
2. 2. 1 能使用遥感 、全球
定位系统及地理信息系统勾
绘林业有害生物发生范围、
标注危害程度
2. 2. 2 能用有效虫口基数
法进行害虫发生量预测
2. 2. 3 能根据林业有害生
物发生趋势预测结果提出防
治建议 |
2. 2. 1 地理信息系统使用
和灾害等级划分的知识
2. 2. 2 有效虫口基数法的
应用知识 | |
| 防治作业 | 4.1作业设计 |
4. 1. 1 能根据外业调查资
料与数据制定林业有害生物
防治作业设计方案
4. 1. 2 能用智能技术创新
防治作业方法 |
4. 1. 1 “森林健康” “绿
色防治” 理念
4. 1. 2 林业有害生物综合
治理的知识
4. 1. 3 防治作业设计的知
识
4. 1. 4 智能技术的知识 |
4.2防治施工 |
4. 2. 1 能开展新药剂登记
林间药效对比实验
4. 2. 2 能编制防治施工作
业指导书 |
4. 2. 1 林间药效试验的方
法
4. 2. 2 防治施工作业的知
识 | |
4.3防效评估 |
4. 3. 1 能制定防治效果检
查方案
4. 3. 2 能对防治效果进行
评价
4. 3. 3 能根据防治效果评
估报告提出防治改进建议 |
4. 3. 1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效果调查分析的知识
4. 3. 2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效果评价 、改进创新的知
识 | |
| 植物检疫 | 3.1检疫调查 |
3. 1. 1 能识别林业检疫性
有害生物和危险性有害生物
3. 1. 2 能制定林业检疫性
及危险性有害生物检疫调查
方案 |
3. 1. 1 林业检疫性和危险
性有害生物的知识
3. 1. 2 林业检疫性有害生
物检疫调查的知识 |
3.2检疫处理 |
3. 2. 1 能制定林业检疫性
及危险性有害生物除害处理
方案
3. 2. 2 能对疫情处理实施
方案进行评价 |
3. 2. 1 林业检疫性和危险
性有害生物疫情处理的知
识
3. 2. 2 除害处理的安全知
识 | |
| 指导与培训 | 5.1指导 |
5. 1. 1 能对新技术 、新标
准 、新设备的推广应用进行
指导
5. 1. 2 能编写指导计划 |
5. 1. 1 新技术 、新标准应
用的相关知识
5. 1. 2 新仪器 、新设备、
新软件性能测试的知识
5. 1. 3 指导与培训的知识 |
5.2培训 |
5. 2. 1 能编制培训教材
5. 2. 2 能制订培训计划
5. 2. 3 能组织培训 |
5. 2. 1 培训讲稿 、教案、
教材编写的知识
5. 2. 2 培训管理方面的知
识 |
理论知识权重表
| 项目技能等级 | 五级/低级工(%) | 四级/中级工(%) | 三级/高级工(%) | 二级/技师(%) | 一级/高级技师(%) | |
|---|---|---|---|---|---|---|
| 基本要求 | 职业道德 | 5 | 5 | 5 | 5 | 5 |
| 基础知识 | 35 | 30 | 25 | 20 | 15 | |
| 相关知识要求 | 营林防控 | 15 | 10 | 10 | 10 | 10 |
| 监测预报 | 15 | 15 | 20 | 20 | 20 | |
| 防治作业 | 30 | 30 | 30 | 15 | 20 | |
| 植物检疫 | 0 | 10 | 10 | 20 | 20 | |
| 指导与培训 | 0 | 0 | 0 | 10 | 10 | |
技能要求权重表
| 项目技能等级 | 五级/低级工(%) | 四级/中级工(%) | 三级/高级工(%) | 二级/技师(%) | 一级/高级技师(%) | |
|---|---|---|---|---|---|---|
| 基本要求 | 职业道德 | - | - | - | - | - |
| 基础知识 | - | - | - | - | - | |
| 相关知识要求 | 营林防控 | 30 | 20 | 10 | 10 | 10 |
| 监测预报 | 20 | 25 | 25 | 25 | 25 | |
| 防治作业 | 50 | 45 | 40 | 30 | 25 | |
| 植物检疫 | 0 | 10 | 25 | 25 | 25 | |
| 指导与培训 | 0 | 0 | 0 | 10 | 15 | |
杭州市居住积分管理办法(试运)
一、为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快市民化进程,提高城市治理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与人口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及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积分申请人的积分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的居住证积分是指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将《居住证》持有人的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按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或申请积分落户。 四、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牵头建设、维护全市积分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各部门涉及流动人口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发改、公安、建设、人力社保、财政、交通、市场监管、住保房管、城管、文广新闻出版、卫生计生、教育、司法、民政、国土资源、规划、税务、科委、工会、团委、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居住证积分材料审核以及积分应用等相关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办法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并负责在相应服务中心设置居住证积分受理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受理窗口负责积分申请受理、材料初审、资料录入等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承担积分审核、积分汇总、积分认定、积分调整、异议核查等工作。 五、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分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基础分指标包含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住所及居住年限情况等指标。加分指标包括奖项荣誉、社会服务、投资纳税、科技创新等情况。减分指标包括刑事犯罪、行政拘留、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一票否决指标是指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 相关部门在积分应用时,应当充分考虑引导人口合理流动,优化人口空间布局,可以增设特定公共服务领域、重点区域等引导性指标。 六、基础分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基础分指标中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分值高的一项进行积分。“住所及居住年限”指标根据不同的住所及居住年限情况进行积分。减分指标按照减分项目对积分进行累计扣减。申请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分与加分之和减去扣减积分,最低分值为0分。 申请人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或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七、流动人口在办理居住证申领、居住证签注、居住证变更手续等相关业务时,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向其告知积分管理制度。 八、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或手机客户端等登录应用服务平台开展模拟积分。 九、申请人可以向居住地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积分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登录应用服务平台提出积分申请和预约办理。在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应递交相关材料,包括《居住证》《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申请表》以及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试行)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积分受理窗口已实现信息共享或联审联办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积分申请。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书面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积分申请。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提出积分申请。用人单位管理部门、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十、积分受理窗口依托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积分申请受理和信息录入,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十一、积分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录入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尚未实现系统数据共享和在线审核比对的,应即时通过系统推送至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进行审核。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