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膏制品生产工
- 职业概况
- 基本要求
- 职业功能
- 权重表
- 关联政策
职业名称
石膏制品生产工
职业编码
6-15-01-05
职业技能等级数量
五个
普通受教育程度
初中(或相当文化)
职业概况
职业定义
操作称量 、搅拌等设备, 将建筑石膏粉 、水 、外加剂等原料搅 拌成石膏浆体, 并注入模具成型, 脱模 、干燥, 制成石膏制品的人 员。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 、外, 常温, 轻度噪声, 轻度粉尘。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学习 、表达和计算能力; 具有敏锐的色觉 、空间感 及形体知觉; 手指 、手臂灵活, 动作协调。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鉴定方式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和考生
鉴定时间

鉴定场所设备
基础知识
职业道德
申报条件
职业功能
| 职业功能 | 工作内容 | 技能要求 | 相关知识要求 |
|---|---|---|---|
| 作业前准备 | 1.1劳动保护与作业环境准备 |
1. 1. 1 能对生产全过程的
技术要求进行全面检查 、监
督
1. 1. 2 能 对 安 全 文 明 生
产 、环保 设 施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监督 |
1. 1. 1 企业劳动保护与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
1. 1. 2 企业文明生产的要
求 |
1.2作业技术准备 |
1. 2. 1 能查阅并应用国内
外石 膏 制 品 新 技 术 、新 工
艺 、新材料和新设备技术资
料
1. 2. 2 能对生产系统的在
线质量监控进行全面检查 |
1. 2. 1 “四新” 技术的有
关知识
1. 2. 2 生产系统在线质量
监控的知识 | |
| 生产运行操作 | 2.1原料配制 |
2. 1. 1 能对原料配比方案
的改进意见进行审定
2. 1. 2 能对影响产品质量
的原料配料工艺和设备进行
改进
2. 1. 3 能运用 、推广先进
的配料工艺
2. 1. 4 能进行新产品原料
配比的试验工作 |
2. 1. 1 原料配料的工艺设
计知识
2. 1. 2 产品的配方工艺知
识
2. 1. 3 先进配料工艺的运
用知识 |
2.2成型与脱模 |
2. 2. 1 能对成型方案的改
进意见进行审定
2. 2. 2 能对影响产品质量
的成型工艺和设备进行改进
2. 2. 3 能进行新产品成型
的试验工作
2. 2. 4 能运用 、推广先进
的成型工艺 |
2. 2. 1 先进成型工艺的运
用知识
2. 2. 2 新产品成型技术知
识 | |
2.3干燥 |
2. 3. 1 能运用统计分析方
法根据干燥数据分析变化趋
势, 发现潜在问题并制定预
防和改进措施
2. 3. 2 能进行新产品干燥
的试验工作
2. 3. 3 能对影响产品质量
的干燥工艺和设备进行改进 |
2. 3. 1 新产品干燥技术知
识
2. 3. 2 先进干燥工艺的运
用知识 | |
| 设备维护及故障处理 | 3.1设备维护和保养 |
3. 1. 1 能组织实施设备维
护保养计划
3. 1. 2 能进行设备维护和
保养的现场管理
3. 1. 3 能对大修后的设备
进行验收 |
3. 1. 1 设备维护和保养计
划组织实施的具体方法
3. 1. 2 设备大修后的验收
注意事项 |
3.2故障处理 |
3. 2. 1 能提出预防设备发
生疑难故障的具体措施
3. 2. 2 能编写事故报告 |
3. 2. 1 疑难故障的处理方
法
3. 2. 2 事故报告的主要内
容和编写要求 | |
| 质量检测与控制 | 4.1原辅料和成品检测 |
4. 1. 1 能 确 定 新 型 辅 料、
添加剂的检测方法
4. 1. 2 能编制新产品的检
测方案 |
GB/T 19001—2016 《 质
量管理体系 要求》 |
4.2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
4. 2. 1 能编制质量管理手
册
4. 2. 2 能依据质量管理体
系进行内部审核 |
4. 2. 1 综合管理体系文件
4. 2. 2 GB/T 19011—2013
《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 |
| 培训与管理 | 5.1培训指导 |
5. 1. 1 能 编 制 培 训 教 案、
培训讲义
5. 1. 2 能 编 写 培 训 计 划、
培训大纲 |
5. 1. 1 理论教学和实操教
学的方法与技巧
5. 1. 2 培训计划 、培训讲
义的编制方法 |
5.2技术管理 |
5. 2. 1 能利用互联网平台
进行信息检索 、查询
5. 2. 2 能承担新产品研发
试制与技术攻关
5. 2. 3 能对生产现场管理
提出改进方案 |
5. 2. 1 利用互联网平台进
行信息检索 、查询的方法
5. 2. 2 技术攻关课题总结
报告的编写要求与方法 |
理论知识权重表
| 项目技能等级 | 五级/低级工(%) | 四级/中级工(%) | 三级/高级工(%) | 二级/技师(%) | 一级/高级技师(%) | |
|---|---|---|---|---|---|---|
| 基本要求 | 职业道德 | 5 | 5 | 5 | 5 | 5 |
| 基础知识 | 15 | 15 | 15 | 10 | 5 | |
| 相关知识要求 | 作业前准备 | 20 | 15 | 15 | 10 | 10 |
| 生产运行操作 | 40 | 40 | 35 | 25 | 25 | |
| 设备维护及故障处理 | 10 | 15 | 15 | 20 | 15 | |
| 质量检测与控制 | 10 | 10 | 15 | 15 | 15 | |
| 培训与管理 | 0 | 0 | 0 | 15 | 25 | |
技能要求权重表
| 项目技能等级 | 五级/低级工(%) | 四级/中级工(%) | 三级/高级工(%) | 二级/技师(%) | 一级/高级技师(%) | |
|---|---|---|---|---|---|---|
| 基本要求 | 职业道德 | - | - | - | - | - |
| 基础知识 | - | - | - | - | - | |
| 相关知识要求 | 作业前准备 | 25 | 20 | 15 | 5 | 5 |
| 生产运行操作 | 55 | 50 | 45 | 35 | 30 | |
| 设备维护及故障处理 | 10 | 20 | 25 | 20 | 20 | |
| 质量检测与控制 | 10 | 10 | 15 | 15 | 15 | |
| 培训与管理 | 0 | 0 | 0 | 25 | 30 | |
杭州市居住积分管理办法(试运)
一、为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快市民化进程,提高城市治理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与人口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及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积分申请人的积分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的居住证积分是指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将《居住证》持有人的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按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或申请积分落户。 四、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牵头建设、维护全市积分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各部门涉及流动人口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发改、公安、建设、人力社保、财政、交通、市场监管、住保房管、城管、文广新闻出版、卫生计生、教育、司法、民政、国土资源、规划、税务、科委、工会、团委、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居住证积分材料审核以及积分应用等相关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办法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并负责在相应服务中心设置居住证积分受理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受理窗口负责积分申请受理、材料初审、资料录入等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承担积分审核、积分汇总、积分认定、积分调整、异议核查等工作。 五、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分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基础分指标包含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住所及居住年限情况等指标。加分指标包括奖项荣誉、社会服务、投资纳税、科技创新等情况。减分指标包括刑事犯罪、行政拘留、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一票否决指标是指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 相关部门在积分应用时,应当充分考虑引导人口合理流动,优化人口空间布局,可以增设特定公共服务领域、重点区域等引导性指标。 六、基础分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基础分指标中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分值高的一项进行积分。“住所及居住年限”指标根据不同的住所及居住年限情况进行积分。减分指标按照减分项目对积分进行累计扣减。申请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分与加分之和减去扣减积分,最低分值为0分。 申请人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或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七、流动人口在办理居住证申领、居住证签注、居住证变更手续等相关业务时,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向其告知积分管理制度。 八、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或手机客户端等登录应用服务平台开展模拟积分。 九、申请人可以向居住地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积分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登录应用服务平台提出积分申请和预约办理。在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应递交相关材料,包括《居住证》《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申请表》以及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试行)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积分受理窗口已实现信息共享或联审联办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积分申请。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书面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积分申请。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提出积分申请。用人单位管理部门、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十、积分受理窗口依托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积分申请受理和信息录入,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十一、积分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录入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尚未实现系统数据共享和在线审核比对的,应即时通过系统推送至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进行审核。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