炭素成型工
- 职业概况
- 基本要求
- 职业功能
- 权重表
- 关联政策
职业名称
炭素成型工
职业编码
6-15-07-02
职业技能等级数量
五个
普通受教育程度
初中(或相当文化)
职业概况
职业定义
操作原料处理 、成型等设备 , 将炭素原料加工成炭素生制品的 人员。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 、高温 、粉尘 、噪声 、沥青烟气。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般智力 、表达能力 、计算能力 ; 有一定的空间感和形体 知觉 ; 手指和手臂灵活 , 动作协调。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鉴定方式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和考生
鉴定时间

鉴定场所设备
基础知识
职业道德
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 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
(1)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①工作 1 年 (含) 以上。
(2) 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职业功能
- 炭素配料工
- 炭素混捏工
- 炭素压型工
| 职业功能 | 工作内容 | 技能要求 | 相关知识要求 |
|---|---|---|---|
| 工作准备 | 1.1工作交接 |
1. 1. 1 能明确上个班次的
工作情况及本班次的工作任
务内容
1. 1. 2 能将本班次的工作
情况向下一班次交代清楚
1. 1. 3 能填写交接班记录 |
1. 1. 1 班前会制度
1. 1. 2 交接班制度
1. 1. 3 原始记录填写要求 |
1.2岗前准备 |
1. 2. 1 能准备岗位所需要
的材料和工器具
1. 2. 2 能对启动前的材料
和工器具进行检查并确认 |
1. 2. 1 相关材料 、工器具
的性质及用途
1. 2. 2 相关材料 、工器具
使用的安全知识及防护技
能 | |
| 生产操作 | 2.1操作准备 |
2. 1. 1 能判断工器具是否
符合生产要求
2. 1. 2 能判断设备状态是
否符合生产需求 |
2. 1. 1 工器具的生产要求
2. 1. 2 设备运行的生产需
求 |
2.2中碎操作 |
2. 4. 1 能启停操作中碎系
统设备
2. 4. 2 能识别中碎系统运
行过程中的报警信息
2. 4. 3 能按照要求进行中
碎系统设备设施的巡检作业 |
2. 4. 1 中碎系统的工艺及
设备配置
2. 4. 2 中碎系统报警信息
的含义
2. 4. 3 中碎操作岗位操作
规程及工艺技术标准 | |
2.3磨粉操作 |
2. 5. 1 能启停操作磨粉系
统设备
2. 5. 2 能识别磨粉系统运
行过程中的报警信息
2. 5. 3 能按照要求进行磨
粉系统设备设施的巡检作业 |
2. 5. 1 磨粉系统的工艺及
设备配置
2. 5. 2 磨粉系统报警信息
的含义
2. 5. 3 磨粉操作岗位操作
规程及工艺技术标准 | |
2.4筛分析操作 |
2. 6. 1 能操作筛分析设备
2. 6. 2 能识别筛分析设备
运行异常情况
2. 6. 3 能使用称重仪器以
及其他筛分工具
2. 6. 4 能填写筛分析记录 |
2. 6. 1 筛分析的工艺及设
备配置
2. 6. 2 筛分析操作岗位操
作规程及工艺技术标准
2. 6. 3 称重仪器及筛分工
具使用方法
2. 6. 4 筛分析记录填写要
求 | |
2.5配料操作 |
2. 7. 1 能启停操作配料系
统设备
2. 7. 2 能识别配料系统运
行过程中的报警信息
2. 7. 3 能按照要求进行配
料系统设备设施的巡检作业 |
2. 7. 1 配料系统的工艺及
设备配置
2. 7. 2 配料系统报警信息
的含义
2. 7. 3 配料操作岗位操作
规程及工艺技术标准 | |
| 设备管理 | 3.1设备点检 |
3. 1. 1 能进行一般设备点
检并做记录
3. 1. 2 能按流程进行设备
报修 |
3. 1. 1 设备点检制度
3. 1. 2 设备报修流程 |
3.2设备维护 |
3. 2. 1 能按要求对设备表
面进行清扫 、清理
3. 2. 2 能按要求对一般设
备进行紧固 、润滑 |
3. 2. 1 设备定置要求
3. 2. 2 设备维护规程 | |
| 安全环保 | 4.1安全防护 |
4. 1. 1 能识别岗位危险源
及危险有害因素
4. 1. 2 能使用劳动保护用
品
4. 1. 3 能使用现场配置的
消防器材 |
4. 1. 1 岗位危险源及危险
有害因素辨识方法
4. 1. 2 劳动保护用品使用
方法
4. 1. 3 消防器材使用方法
及应急知识 |
4.2环境保护 |
4. 2. 1 能 处 理 岗 位 有 毒、
有害及腐蚀性物质的轻微泄
漏故障
4. 2. 2 能按要求做好岗位
环境通风 、文明卫生工作
4. 2. 3 能按要求识别固体
废物和危险废物 |
4. 2. 1 有毒 、有害 、腐蚀
性物质轻微泄漏故障处理
方法
4. 2. 2 通风防尘 、文明卫
生作业要求
4. 2. 3 固体废物和危险废
物的识别方法 | |
| 异常判断与处理 | -- | -- | -- |
| 技术管理与创新 | -- | -- | -- |
| 生产组织与核算 | -- | -- | -- |
| 培训与指导 | -- | -- | -- |
- 炭素配料工
- 炭素混捏工
- 炭素压型工
理论知识权重表
| 项目技能等级 | 五级/低级工(%) | 四级/中级工(%) | 三级/高级工(%) | 二级/技师(%) | 一级/高级技师(%) | |
|---|---|---|---|---|---|---|
| 基本要求 | 职业道德 | 5 | 5 | 5 | 5 | 5 |
| 基础知识 | 30 | 25 | 20 | 15 | 10 | |
| 相关知识要求 | 工作准备 | 10 | 10 | 0 | 0 | 0 |
| 生产操作 | 45 | 40 | 35 | 25 | 15 | |
| 设备管理 | 5 | 10 | 20 | 15 | 15 | |
| 安全环保 | 5 | 5 | 5 | 5 | 5 | |
| 异常判断与处理 | 0 | 5 | 15 | 20 | 25 | |
| 技术管理与创新 | 0 | 0 | 0 | 5 | 10 | |
| 生产组织与核算 | 0 | 0 | 0 | 5 | 5 | |
| 培训与指导 | 0 | 0 | 0 | 5 | 10 | |
技能要求权重表
| 项目技能等级 | 五级/低级工(%) | 四级/中级工(%) | 三级/高级工(%) | 二级/技师(%) | 一级/高级技师(%) | |
|---|---|---|---|---|---|---|
| 基本要求 | 职业道德 | 0 | 0 | 0 | 0 | 0 |
| 基础知识 | 0 | 0 | 0 | 0 | 0 | |
| 相关知识要求 | 工作准备 | 10 | 10 | 0 | 0 | 0 |
| 生产操作 | 75 | 55 | 45 | 30 | 20 | |
| 设备管理 | 10 | 20 | 25 | 20 | 20 | |
| 安全环保 | 5 | 5 | 5 | 5 | 5 | |
| 异常判断与处理 | 0 | 10 | 25 | 25 | 25 | |
| 技术管理与创新 | 0 | 0 | 0 | 10 | 15 | |
| 生产组织与核算 | 0 | 0 | 0 | 5 | 5 | |
| 培训与指导 | 0 | 0 | 0 | 5 | 10 | |
杭州市居住积分管理办法(试运)
一、为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快市民化进程,提高城市治理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与人口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及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积分申请人的积分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的居住证积分是指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将《居住证》持有人的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按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或申请积分落户。 四、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牵头建设、维护全市积分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各部门涉及流动人口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发改、公安、建设、人力社保、财政、交通、市场监管、住保房管、城管、文广新闻出版、卫生计生、教育、司法、民政、国土资源、规划、税务、科委、工会、团委、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居住证积分材料审核以及积分应用等相关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办法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并负责在相应服务中心设置居住证积分受理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受理窗口负责积分申请受理、材料初审、资料录入等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承担积分审核、积分汇总、积分认定、积分调整、异议核查等工作。 五、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分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基础分指标包含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住所及居住年限情况等指标。加分指标包括奖项荣誉、社会服务、投资纳税、科技创新等情况。减分指标包括刑事犯罪、行政拘留、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一票否决指标是指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 相关部门在积分应用时,应当充分考虑引导人口合理流动,优化人口空间布局,可以增设特定公共服务领域、重点区域等引导性指标。 六、基础分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基础分指标中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分值高的一项进行积分。“住所及居住年限”指标根据不同的住所及居住年限情况进行积分。减分指标按照减分项目对积分进行累计扣减。申请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分与加分之和减去扣减积分,最低分值为0分。 申请人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或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七、流动人口在办理居住证申领、居住证签注、居住证变更手续等相关业务时,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向其告知积分管理制度。 八、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或手机客户端等登录应用服务平台开展模拟积分。 九、申请人可以向居住地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积分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登录应用服务平台提出积分申请和预约办理。在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应递交相关材料,包括《居住证》《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申请表》以及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试行)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积分受理窗口已实现信息共享或联审联办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积分申请。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书面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积分申请。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提出积分申请。用人单位管理部门、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十、积分受理窗口依托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积分申请受理和信息录入,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十一、积分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录入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尚未实现系统数据共享和在线审核比对的,应即时通过系统推送至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进行审核。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