硬质合金精加工工
- 职业概况
- 基本要求
- 职业功能
- 权重表
- 关联政策
职业名称
硬质合金精加工工
职业编码
6-17-10-04
职业技能等级数量
五个
普通受教育程度
初中(或相当文化)
职业概况
职业定义
操作专用机床 、涂层炉及其辅助设备 , 进行硬质合金精加工或 表面处理的人员。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 , 常温。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观察 、分析 、判断和计算能力 , 具有较强的动作协 调能力。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鉴定方式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和考生
鉴定时间

鉴定场所设备
基础知识
职业道德
申报条件
职业功能
- 硬质合金深度加工工
- 硬质合金钝化涂层工
| 职业功能 | 工作内容 | 技能要求 | 相关知识要求 |
|---|---|---|---|
| 操作准备 | 1.1上岗准备 |
1. 1. 1 能按要求穿戴劳保
用品
1. 1. 2 能完成交接班工作
1. 1. 3 能根据岗位工艺指
令卡准备常用的工具和计量
器具 |
1. 1. 1 劳保用品穿戴要求
1. 1. 2 交接班有关规定
1. 1. 3 工艺指令要求
1. 1. 4 常用工具和计量器
具的用途 |
1.2原、辅材料准备 |
1. 2. 1 能按要求准备岗位
的原材料
1. 2. 2 能按要求准备岗位
的辅助材料 |
1. 2. 1 原 、辅材料的特性
与分类
1. 2. 2 各牌号 、型号规格
硬质合金的表示方法 | |
1.3设备检查 |
1. 3. 1 能按规程检查岗位
设备运转情况
1. 3. 2 能按规程检查岗位
仪器仪表运转情况
1. 3. 3 能按规程检查辅助
设备运转情况 |
1. 3. 1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 3. 2 仪器仪表的使用知
识
1. 3. 3 辅助设备的使用知
识 | |
| 生产操作 | 2.1深度加工 |
( 根据实际情况选 择 2. 1. 4或 2. 1. 5)
2. 1. 1 能使用通用夹具或
组合夹具装夹工件
2. 1. 2 能选用加工工艺参
数 , 操作至少一种机械加工
设备进行工件加工
2. 1. 3 能选用 、修整砂轮
等切削工具
2. 1. 4 能根据工艺指令卡
对轴 、套 、板状等工件进行
加工 , 并达到以下要求 : 表
面粗糙度为 Ra0. 8、公差等
级为 IT7
2. 1. 5 能根据工艺指令卡
操作磨削设备加工 M 级刀
具 |
2. 1. 1 夹具的种类 、结构
与使用方法
2. 1. 2 岗位操作规程
2. 1. 3 刀具 、砂轮的种类
与用途
2. 1. 4 机械加工工艺知识
2. 1. 5 刀具的外观尺寸标
准及刃磨知识 |
2.3工件转移 |
2. 3. 1 能 按 工 艺 要 求 防
护 、存放工件
2. 3. 2 能按要求转移工件 |
2. 3. 1 工件防护 、存放知
识
2. 3. 2 工件转移方法 、注
意事项及现场管理规定 | |
2.4质量检查 |
2. 4. 1 能按要求使用常规
测量工具检测工件
2. 4. 2 能识别不合格品
2. 4. 3 能按工艺要求存放
不合格品 |
2. 4. 1 量具的使用方法
2. 4. 2 工件质量标准
2. 4. 3 工艺指令要求 | |
| 操作后处理 | 3.1现场清理 |
3. 1. 1 能 按 规 定 清 理 设
备 、工具及计量器具
3. 1. 2 能按要求排放和处
理废液 、废气 、废渣 |
3. 1. 1 设备 、工具及计量
器具日常现场管理规定
3. 1. 2 废液 、废气 、废渣
排放和处理知识 |
3.2记录填写 |
3. 2. 1 能填写原始记录和
生产转移卡片
3. 2. 2 能填写交接班记录 |
3. 2. 1 原始记录的填写规
范及要求
3. 2. 2 交接班记录填写规
范及要求 | |
| 设备维护与保养 | 4.1设备使用及保养 |
4. 1. 1 能按规程操作常用
设备
4. 1. 2 能保养常用设备和
仪器仪表 |
4. 1. 1 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4. 1. 2 常用设备的维护、
保养知识 |
4.2设备故障识别 |
4. 2. 1 能进行设备点检
4. 2. 2 能按岗位应急预案
的要求进行操作 |
4. 2. 1 设备点检要求
4. 2. 2 岗位应急预案 | |
| 培训与指导 | -- | -- | -- |
| 技术管理与创新 | -- | -- | -- |
- 硬质合金深度加工工
- 硬质合金钝化涂层工
理论知识权重表
| 项目技能等级 | 五级/低级工(%) | 四级/中级工(%) | 三级/高级工(%) | 二级/技师(%) | 一级/高级技师(%) | |
|---|---|---|---|---|---|---|
| 基本要求 | 职业道德 | 5 | 5 | 5 | 5 | 5 |
| 基础知识 | 30 | 25 | 20 | 10 | 10 | |
| 相关知识要求 | 操作准备 | 20 | 15 | 15 | 5 | 5 |
| 生产操作 | 35 | 35 | 30 | 25 | 20 | |
| 操作后处理 | 5 | 5 | 5 | 10 | 10 | |
| 设备维护与保养 | 5 | 15 | 20 | 10 | 10 | |
| 培训与指导 | 0 | 0 | 5 | 15 | 15 | |
| 技术管理与创新 | 0 | 0 | 0 | 20 | 25 | |
技能要求权重表
| 项目技能等级 | 五级/低级工(%) | 四级/中级工(%) | 三级/高级工(%) | 二级/技师(%) | 一级/高级技师(%) | |
|---|---|---|---|---|---|---|
| 基本要求 | 职业道德 | - | - | 0 | - | - |
| 基础知识 | - | - | 0 | - | - | |
| 相关知识要求 | 操作准备 | 25 | 20 | 15 | 5 | 5 |
| 生产操作 | 50 | 50 | 50 | 30 | 20 | |
| 操作后处理 | 10 | 15 | 15 | 15 | 15 | |
| 设备维护与保养 | 15 | 15 | 15 | 15 | 15 | |
| 培训与指导 | 0 | 0 | 5 | 10 | 15 | |
| 技术管理与创新 | 0 | 0 | 0 | 25 | 30 | |
杭州市居住积分管理办法(试运)
一、为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快市民化进程,提高城市治理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与人口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及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积分申请人的积分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的居住证积分是指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将《居住证》持有人的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按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或申请积分落户。 四、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牵头建设、维护全市积分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各部门涉及流动人口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发改、公安、建设、人力社保、财政、交通、市场监管、住保房管、城管、文广新闻出版、卫生计生、教育、司法、民政、国土资源、规划、税务、科委、工会、团委、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居住证积分材料审核以及积分应用等相关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办法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并负责在相应服务中心设置居住证积分受理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受理窗口负责积分申请受理、材料初审、资料录入等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承担积分审核、积分汇总、积分认定、积分调整、异议核查等工作。 五、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分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基础分指标包含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住所及居住年限情况等指标。加分指标包括奖项荣誉、社会服务、投资纳税、科技创新等情况。减分指标包括刑事犯罪、行政拘留、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一票否决指标是指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 相关部门在积分应用时,应当充分考虑引导人口合理流动,优化人口空间布局,可以增设特定公共服务领域、重点区域等引导性指标。 六、基础分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基础分指标中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分值高的一项进行积分。“住所及居住年限”指标根据不同的住所及居住年限情况进行积分。减分指标按照减分项目对积分进行累计扣减。申请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分与加分之和减去扣减积分,最低分值为0分。 申请人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或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七、流动人口在办理居住证申领、居住证签注、居住证变更手续等相关业务时,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向其告知积分管理制度。 八、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或手机客户端等登录应用服务平台开展模拟积分。 九、申请人可以向居住地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积分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登录应用服务平台提出积分申请和预约办理。在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应递交相关材料,包括《居住证》《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申请表》以及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试行)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积分受理窗口已实现信息共享或联审联办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积分申请。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书面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积分申请。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提出积分申请。用人单位管理部门、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十、积分受理窗口依托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积分申请受理和信息录入,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十一、积分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录入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尚未实现系统数据共享和在线审核比对的,应即时通过系统推送至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进行审核。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