磨工
- 职业概况
- 基本要求
- 职业功能
- 权重表
- 关联政策
职业名称
磨工
职业编码
6-18-01-04
职业技能等级数量
五个
普通受教育程度
初中(或相当文化)
职业概况
职业定义
操作磨床, 使用磨料 、磨具及专用工具, 进行工件 、光学玻璃 等柱面 、平面 、螺纹等型面磨削加工的人员。
职业环境条件
一般精度磨削加工要求室内 、常温 、湿度 ≤80%; 高精度磨削 加工要求室内 、恒温。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较强的计算能力 、空间感 、形体知觉和色觉; 手指灵活, 动作协调, 能操作磨床设备。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鉴定方式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和考生
鉴定时间

鉴定场所设备
基础知识
职业道德
申报条件
职业功能
- 普通磨床磨工
- 光学普通磨床磨工
- 宝石轴承磨床磨工
- 普通研磨机床磨工
- 数控磨床磨工
- 光学数控磨床磨工
- 数控研磨机床磨工
| 职业功能 | 工作内容 | 技能要求 | 相关知识要求 |
|---|---|---|---|
| 工艺准备 | 1.1读图与绘图 |
能读懂轴类 、套类 、棱体
类 、刀 具 与 工 具 类 、齿 轮
类 、曲轴与导轨类等简单的
零件图 |
1. 1. 1 简 单 零 件 的 识 图
知识
1. 1. 2 简 单 零 件 磨 削 技
术要求 |
1.2磨削加工准备 |
1. 2. 1 能 读 懂 轴 类 、 套
类 、棱 体 类 、 刀 具 与 工 具
类 、齿轮类 、曲轴与导轨类
简单零件磨削工序的工艺规
程
1. 2. 2 能选择磨削用量
1. 2. 3 能配制 、使用磨削
液 |
1. 2. 1 简 单 零 件 的 磨 削
工艺
1. 2. 2 磨 削 余 量 的 确 定
方法
1. 2. 3 磨 削 液 的 种 类 和
配制方法
1. 2. 4 常用计算知识 | |
1.3工件定位与装夹 |
1. 3. 1 能选择工件的定位
基准
1. 3. 2 能 使 用 通 用 夹 具、
专用夹具和简单的组合夹具 |
1. 3. 1 工 件 定 位 原 理 的
知识
1. 3. 2 磨 床 常 用 夹 具 的
种类 、结构与使用方法及
组合夹具的使用方法 | |
1.4磨具与量具准备 |
1. 4. 1 能选用磨削常用磨
具, 并会检查 、安装 、平衡
和校正
1. 4. 2 能使用磨削常用量
具 |
1. 4. 1 磨 具 的 选 择 与 校
正方法
1. 4. 2 磨 床 常 用 磨 具 的
种类及用途
1. 4. 3 磨 削 常 用 量 具 的
种类及用途 | |
1.5设备维护保养 |
1. 5. 1 能操作和调整所用
磨床
1. 5. 2 能对所用磨床进行
清洁保养 |
1. 5. 1 所用磨床的名称、
型 号 、 规 格 、 部 件 构 成、
性能及操作方法
1. 5. 2 所 用 磨 床 的 清 洁
保养方法 | |
| 工件加工 | 2.1外圆磨削 |
能进行 D/L≤6 圆柱零件
磨 削或 能 进 行 小20 mm ×
200 mm 光轴无心磨削, 达
到以下要求: 尺寸公差等级
IT6, 表面粗糙度 Ra0. 8 μm,
跳动公差等级 7 级, 圆度公
差等级 6 级 |
2. 1. 1 外 圆 、外 锥 类 零
件磨削的装夹方法
2. 1. 2 外 圆 、外 锥 类 零
件磨削的其他注意事项 |
2.2内圆磨削 |
能 进 行 D/L ≤ 4 、 长 度
100 mm 的内圆 、 内 锥 及 端
面磨削, 达到以下要求: 尺
寸公差等级 IT7, 表面粗糙
度 Ra0. 8 μm, 圆度公差等
级 6 级, 内圆与端面垂直度
公差等级 6 级 |
2. 2. 1 内 圆 、 内 锥 和 端
面磨削装夹方法
2. 2. 2 内 圆 、 内 锥 和 端
面磨削的其他注意事项 | |
2.3平面磨削 |
能进行 L×B×H = 150 mm×
150 mm × 10 mm 的 平 板 磨
削, 达到以下要求: 尺寸公
差 等 级 IT7, 表 面 粗 糙 度
Ra0. 8 μm, 平 行 度 公 差 等
级 7 级, 平面度公差等级 7
级 |
2. 3. 1 棱 体 类、 法 兰 类
零件磨削的装夹方法
2. 3. 2 平 面 磨 削 的 其 他
注意事项 | |
2.4刀具磨削 |
能进行 8 级精度手用铰刀
等简单刀具刃口的磨削, 达
到以 下 要 求: 表 面 粗 糙 度
Ra0. 4 μm, 磨 削 部 分 对 公
共轴线的径向圆跳动公差等
级 8 级, GB/T 1131. 1—
2004 |
2. 4. 1 刀 具 与 工 具 磨 削
的装夹方法
2. 4. 2 刀 具 与 工 具 磨 削
的其他注意事项 | |
2.5螺纹磨削 |
能 进 行 螺 纹 部 分 长 度
L0 ≤500 mm、 齿 形 角 为
30°的 单 头 梯 形 螺 纹 磨 削,
达到 以 下 要 求: 精 度 等 级
7e, 表面粗糙度 Ra0. 8 μm,
GB/T 5796. 2—2005 |
2. 5. 1 螺 纹 类 零 件 磨 削
的装夹方法
2. 5. 2 螺 纹 磨 削 的 其 他
注意事项 | |
2.6齿轮磨削 |
能进行标准直齿圆柱齿轮
轮齿部分的磨削, 达到以下
要求: 精度等级 7—6—6HL,
表 面 粗 糙 度 Ra0. 8 μm,
GB/T 10095—2008 |
2. 6. 1 齿 轮 类 零 件 磨 削
的装夹方法
2. 6. 2 齿 轮 磨 削 的 其 他
注意事项 | |
2.7曲轴磨削 |
能进行单拐曲轴磨削, 达
到以下要求: 尺寸公差等级
IT6, 表面粗糙度 Ra0. 8 μm,
圆柱度公差等级 6 级 |
2. 7. 1 曲 轴 零 件 磨 削的
装夹方法
2. 7. 2 曲 轴 磨 削 的 其 他
注意事项 | |
2.8导轨磨削 |
能进行铸铁材料双矩形导
轨的磨削, 达到以下要求:
表面粗糙度 Ra0. 8 μm, 直
线度公差等级 6 级, 平行度
公差等级 6 级 |
2. 8. 1 导 轨 类 零 件 磨 削
的装夹方法
2. 8. 2 导 轨 磨 削 的 其 他
注意事项 | |
2.9珩磨加工 |
能进 行 铸 铁 箱 体 孔 的 珩
磨, 达到以下要求: 尺寸公
差 等 级 IT6, 表 面 粗 糙 度
Ra0. 8 μm 圆 柱 度 公 差 等
级 6 级 |
2. 9. 1 箱 体 类 零 件 珩 磨
的装夹方法
2. 9. 2 珩 磨 的 其 他 注 意
事项 | |
| 加工精度检验 | 3.1长度、角度类几何尺寸检验 |
3. 1. 1 能使用游标卡尺等
游标类量具测量零件长度、
高度等几何尺寸
3. 1. 2 能 使 用 外 径 千 分
尺 、内径千分尺 、 内径量表
测量直径等几何尺寸
3. 1. 3 能 使 用 环 规 、 塞
规 、卡规测量工件的内圆、
外圆直径等几何尺寸 |
3. 1. 1 游 标 卡 尺 、 游 标
深度尺 、游标高度尺的使
用 、维护保养方法
3. 1. 2 内 径 千 分 尺 、外
径千分尺的使用 、维护保
养方法
3. 1. 3 量 规 的 使 用 方 法
及维护保养方法 |
3.2锥度精度检验 |
3. 2. 1 能使用涂色法检验
零件内 、外锥面的接触精度
3. 2. 2 能使用游标角度尺
测量零件角度 |
3. 2. 1 涂 色 法 检 验 锥 度
的方法
3. 2. 2 游 标 角 度 尺 的 使
用方法和维护保养方法 | |
3.3螺纹精度检验 |
3. 3. 1 能使用螺纹千分尺
测量螺纹中径尺寸
3. 3. 2 能使用三针测量螺
纹中径尺寸
3. 3. 3 能 使 用 环 规 、 塞
规 、卡规测量螺纹精度 |
3. 3. 1 螺 纹 的 检 验 项 目
与检验方法
3. 3. 2 螺 纹 检 验 量 具 的
使用方法及维护保养方法 | |
3.4齿轮精度检验 |
3. 4. 1 能使用公法线千分
尺测量齿轮的公法线长度
3. 4. 2 能使用齿厚游标卡
尺测量齿厚 |
3. 4. 1 齿 轮 的 检 验 项 目
与检验方法
3. 4. 2 齿 轮 磨 削 常 用 量
具的使用方法及维护保养
方法
3. 4. 3 使 用 公 法 线 千 分
尺测量公法线长度的方法;
使用齿厚卡尺测量齿厚的
方法 | |
3.5曲轴精度检验 |
能使用千分尺 、量块测量
偏心量 |
3. 5. 1 曲 轴 的 检 验 项 目
与检验方法
3. 5. 2 曲 轴 磨 削 常 用 量
具的使用方法及维护保养
方法
3. 5. 3 使 用 千 分 尺 、 量
块测量偏心量的方法 | |
3.6导轨精度检验 |
能使用千分表测量导轨的
直线度 |
3. 6. 1 导 轨 的 检 验 项 目
与检验方法
3. 6. 2 使 用 千 分 表 测 量
直线度的方法 | |
3.7几何精度检验 |
能使用百分表 、千分表、
角度尺测量零件跳动 、平行
度和垂直度等几何精度 |
使用 百 分 表 、 千 分 表、
角度尺测量零件跳动 、平
行度和垂直度等几何精度
的方法 | |
3.8表面质量检验 |
能根据表面粗糙度样板,
判断零件表面粗糙度等级 |
粗糙度样板使用方法及
维护保养方法 | |
| 工件磨削误差分析 | -- | -- | -- |
| 培训指导 | -- | -- | -- |
| 技术管理 | -- | -- | -- |
| 工件磨削质量控制 | -- | -- | -- |
| 工件研磨精度检验 | -- | -- | -- |
- 普通磨床磨工
- 光学普通磨床磨工
- 宝石轴承磨床磨工
- 普通研磨机床磨工
- 数控磨床磨工
- 光学数控磨床磨工
- 数控研磨机床磨工
理论知识权重表
| 项目技能等级 | 五级/低级工(%) | 四级/中级工(%) | 三级/高级工(%) | 二级/技师(%) | 一级/高级技师(%) | |
|---|---|---|---|---|---|---|
| 基本要求 | 职业道德 | 5 | 5 | 5 | 5 | 5 |
| 基础知识 | 25 | 20 | 15 | 10 | 10 | |
| 相关知识要求 | 工艺准备 | 25 | 30 | 20 | 20 | 20 |
| 工件加工 | 25 | 25 | 35 | 20 | 20 | |
| 加工精度检验 | 20 | 20 | 25 | 0 | 0 | |
| 工件磨削误差分析 | 0 | 0 | 0 | 25 | 0 | |
| 培训指导 | 0 | 0 | 0 | 10 | 15 | |
| 技术管理 | 0 | 0 | 0 | 10 | 10 | |
| 工件磨削质量控制 | 0 | 0 | 0 | 0 | 20 | |
| 工件研磨精度检验 | - | - | - | - | - | |
技能要求权重表
| 项目技能等级 | 五级/低级工(%) | 四级/中级工(%) | 三级/高级工(%) | 二级/技师(%) | 一级/高级技师(%) | |
|---|---|---|---|---|---|---|
| 基本要求 | 职业道德 | - | - | - | - | - |
| 基础知识 | - | - | - | - | - | |
| 相关知识要求 | 工艺准备 | 20 | 20 | 15 | 10 | 10 |
| 工件加工 | 50 | 50 | 45 | 35 | 35 | |
| 加工精度检验 | 30 | 30 | 40 | 0 | 0 | |
| 工件磨削误差分析 | 0 | 0 | 0 | 25 | 0 | |
| 培训指导 | 0 | 0 | 0 | 15 | 15 | |
| 技术管理 | 0 | 0 | 0 | 15 | 15 | |
| 工件磨削质量控制 | 0 | 0 | 0 | 0 | 25 | |
| 工件研磨精度检验 | - | - | - | - | - | |
杭州市居住积分管理办法(试运)
一、为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快市民化进程,提高城市治理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与人口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及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积分申请人的积分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的居住证积分是指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将《居住证》持有人的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按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或申请积分落户。 四、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牵头建设、维护全市积分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各部门涉及流动人口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发改、公安、建设、人力社保、财政、交通、市场监管、住保房管、城管、文广新闻出版、卫生计生、教育、司法、民政、国土资源、规划、税务、科委、工会、团委、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居住证积分材料审核以及积分应用等相关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办法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并负责在相应服务中心设置居住证积分受理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受理窗口负责积分申请受理、材料初审、资料录入等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承担积分审核、积分汇总、积分认定、积分调整、异议核查等工作。 五、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分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基础分指标包含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住所及居住年限情况等指标。加分指标包括奖项荣誉、社会服务、投资纳税、科技创新等情况。减分指标包括刑事犯罪、行政拘留、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一票否决指标是指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 相关部门在积分应用时,应当充分考虑引导人口合理流动,优化人口空间布局,可以增设特定公共服务领域、重点区域等引导性指标。 六、基础分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基础分指标中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分值高的一项进行积分。“住所及居住年限”指标根据不同的住所及居住年限情况进行积分。减分指标按照减分项目对积分进行累计扣减。申请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分与加分之和减去扣减积分,最低分值为0分。 申请人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或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七、流动人口在办理居住证申领、居住证签注、居住证变更手续等相关业务时,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向其告知积分管理制度。 八、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或手机客户端等登录应用服务平台开展模拟积分。 九、申请人可以向居住地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积分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登录应用服务平台提出积分申请和预约办理。在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应递交相关材料,包括《居住证》《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申请表》以及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试行)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积分受理窗口已实现信息共享或联审联办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积分申请。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书面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积分申请。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提出积分申请。用人单位管理部门、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十、积分受理窗口依托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积分申请受理和信息录入,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十一、积分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录入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尚未实现系统数据共享和在线审核比对的,应即时通过系统推送至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进行审核。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