铆工
- 职业概况
- 基本要求
- 职业功能
- 权重表
- 关联政策
职业名称
铆工
职业编码
6-18-01-11
职业技能等级数量
五个
普通受教育程度
初中(或相当文化)
职业概况
职业定义
使用锁铆 、压铆设备及工具 , 铆接加工金属板材 、型材零件的 人员。
职业环境条件
在室内 、外常温的情况下作业 , 作业环境会有一定的潮湿 、噪 声 、弧光辐射 、焊接烟尘等。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学习 、理解和表达能力 , 具有较强的计算能力 、空 间感 、形体知觉及色觉 , 手指 、手臂灵活 , 动作协调。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鉴定方式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和考生
鉴定时间

鉴定场所设备
基础知识
职业道德
申报条件
职业功能
| 职业功能 | 工作内容 | 技能要求 | 相关知识要求 |
|---|---|---|---|
| 备料 | 1.1识图与绘图 |
能根据复杂产品图样分解
绘制零部件图样 |
计算机辅助制图常识 |
1.2矫正划线与展开放样 |
1. 2. 1 能绘制非常规构件
的展开图
1. 2. 2 能制作复杂 、高难
度的展开样板 , 能制定材料
定额 |
1. 2. 1 非常规构件的划线
放样知识
1. 2. 2 非常规构件的展开
知识
1. 2. 3 复杂 、高难度展开
样板的制作方法
1. 2. 4 材料定额制定方法 | |
1.3切割(锯削、气割、砂轮切割、冲裁) |
能根据复杂构件的产品结
构特点与技术要求编制切割
工艺 |
复杂构件切割工艺编制
方法 | |
| 成形 | 手工成形 |
2. 1. 1 能编制非常规筒体
等的卷制工艺 , 并能对机械
设备进行调整
2. 1. 2 能根据产品的技术
要求编制成形工艺
2. 1. 3 能设计用于成形的
工具 、夹具 、模具 |
2. 1. 1 手工成形时材料应
力消除措施与缺陷预防措
施
2. 1. 2 压延力计算方法
2. 1. 3 弯管质量问题预防
措施
2. 1. 4 特殊管径弯管工艺
编制方法 |
| 装配 | 零部件组合 |
3. 1. 1 能根据产品技术要
求 , 编制部件的装配工艺
3. 1. 2 能 进 行 现 场 装 配 ,
并能对装配进行质量分析和
采取相应措施 |
3. 1. 1 装配质量的分析方
法
3. 1. 2 装 配 复 杂 构 件 工
具 、夹具 、模 具 的 设 计 和
制造知识 |
| 连接 | 4.1连接(焊接、铆接、螺纹连接) |
4. 1. 1 能 对 焊 接 、铆 接、
螺纹连接等进行强度校核
4. 1. 2 能对接缝质量进行
分析 , 并能采取相应工艺措
施 |
4. 1. 1 焊接冶金知识
4. 1. 2 焊接质量的检验方
法
4. 1. 3 焊缝强度校核方法
4. 1. 4 复杂构件焊接变形
矫正方法 |
4.2连接后矫正 |
能设计用于矫正的工装夹具 |
4. 2. 1 连接构件应力分析
方法
4. 2. 2 火焰矫正热点分布
图绘制方法 | |
| 质量检验 | 尺寸、形状、位置等检验 |
能分析质量问题的产生原
因 , 并能提出解决问题的具
体方案 |
产品质量问题的产生原
因及解决方法 |
| 培训指导 | 7.1指导操作 |
7. 1. 1 能编制操作教学计
划
7. 1. 2 能 对 二 级/技 师 及
以下级别人员进行实际操作
指导并编制操作培训讲义 |
7. 1. 1 培训讲义编制方法
7. 1. 2 培训教学基本方法
7. 1. 3 培训管理系统方法 |
7.2理论培训 |
7. 2. 1 能编制理论教学计
划
7. 2. 2 能 对 二 级/技 师 及
以下级别人员进行理论培训
并编制理论培训讲义 |
null | |
| 新技术应用 | 新技术应用 |
能学习 、推广应用国内外
新技术 、新工艺 、新设备、
新材料 |
国内外新技术 、新工艺、
新设备 、新材料的应用知
识 |
| 管理 | 8.1质量管理 |
8. 1. 1 能在本职工作中认
真贯彻各项质量标准
8. 1. 2 能应用质量管理知
识 , 对操作过程进行质量分
析与控制 |
8. 1. 1 相关质量标准
8. 1. 2 质量分析与控制方
法 |
8.2生产管理 |
8. 2. 1 能组织有关人员协
同作业
8. 2. 2 能协助部门领导进
行生产调度与人员管理 |
生产管理基本知识 |
理论知识权重表
| 项目技能等级 | 五级/低级工(%) | 四级/中级工(%) | 三级/高级工(%) | 二级/技师(%) | 一级/高级技师(%) | |
|---|---|---|---|---|---|---|
| 基本要求 | 职业道德 | 5 | 5 | 5 | 5 | 5 |
| 基础知识 | 25 | 25 | 20 | 15 | 15 | |
| 相关知识要求 | 备料 | 25 | 25 | 20 | 20 | 15 |
| 成形 | 20 | 20 | 20 | 15 | 10 | |
| 装配 | 10 | 10 | 10 | 10 | 10 | |
| 连接 | 10 | 10 | 15 | 15 | 10 | |
| 质量检验 | 5 | 5 | 5 | 5 | 5 | |
| 培训指导 | 0 | 0 | 5 | 5 | 15 | |
| 新技术应用 | 0 | 0 | 0 | 5 | 10 | |
| 管理 | 0 | 0 | 0 | 5 | 5 | |
技能要求权重表
| 项目技能等级 | 五级/低级工(%) | 四级/中级工(%) | 三级/高级工(%) | 二级/技师(%) | 一级/高级技师(%) | |
|---|---|---|---|---|---|---|
| 基本要求 | 职业道德 | - | 0 | - | - | - |
| 基础知识 | - | 0 | - | - | - | |
| 相关知识要求 | 备料 | 40 | 40 | 35 | 30 | 25 |
| 成形 | 25 | 25 | 20 | 20 | 15 | |
| 装配 | 15 | 15 | 15 | 10 | 10 | |
| 连接 | 15 | 15 | 15 | 10 | 10 | |
| 质量检验 | 5 | 5 | 10 | 10 | 10 | |
| 培训指导 | 0 | 0 | 5 | 10 | 15 | |
| 新技术应用 | 0 | 0 | 0 | 5 | 10 | |
| 管理 | 0 | 0 | 0 | 5 | 5 | |
杭州市居住积分管理办法(试运)
一、为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快市民化进程,提高城市治理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与人口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及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积分申请人的积分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的居住证积分是指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将《居住证》持有人的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按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或申请积分落户。 四、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牵头建设、维护全市积分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各部门涉及流动人口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发改、公安、建设、人力社保、财政、交通、市场监管、住保房管、城管、文广新闻出版、卫生计生、教育、司法、民政、国土资源、规划、税务、科委、工会、团委、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居住证积分材料审核以及积分应用等相关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办法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并负责在相应服务中心设置居住证积分受理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受理窗口负责积分申请受理、材料初审、资料录入等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承担积分审核、积分汇总、积分认定、积分调整、异议核查等工作。 五、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分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基础分指标包含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住所及居住年限情况等指标。加分指标包括奖项荣誉、社会服务、投资纳税、科技创新等情况。减分指标包括刑事犯罪、行政拘留、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一票否决指标是指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 相关部门在积分应用时,应当充分考虑引导人口合理流动,优化人口空间布局,可以增设特定公共服务领域、重点区域等引导性指标。 六、基础分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基础分指标中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分值高的一项进行积分。“住所及居住年限”指标根据不同的住所及居住年限情况进行积分。减分指标按照减分项目对积分进行累计扣减。申请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分与加分之和减去扣减积分,最低分值为0分。 申请人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或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七、流动人口在办理居住证申领、居住证签注、居住证变更手续等相关业务时,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向其告知积分管理制度。 八、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或手机客户端等登录应用服务平台开展模拟积分。 九、申请人可以向居住地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积分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登录应用服务平台提出积分申请和预约办理。在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应递交相关材料,包括《居住证》《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申请表》以及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试行)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积分受理窗口已实现信息共享或联审联办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积分申请。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书面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积分申请。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提出积分申请。用人单位管理部门、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十、积分受理窗口依托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积分申请受理和信息录入,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十一、积分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录入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尚未实现系统数据共享和在线审核比对的,应即时通过系统推送至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进行审核。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