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肢装配工
- 职业概况
- 基本要求
- 职业功能
- 权重表
- 关联政策
职业名称
假肢装配工
职业编码
6-21-06-03
职业技能等级数量
五个
普通受教育程度
初中(或相当文化)
职业概况
职业定义
操作专用设备, 为肢体整体或部分缺失的人员制作和适配外置 人工假体的人员。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 常温。
职业能力特征
手指 、手臂灵活, 动作协调, 表达能力与形体知觉较强, 有空 间感与色觉能力, 颜色辨别力强, 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鉴定方式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和考生
鉴定时间

鉴定场所设备
基础知识
职业道德
申报条件
职业功能
| 职业功能 | 工作内容 | 技能要求 | 相关知识要求 |
|---|---|---|---|
| 加工内衬套 | -- | -- | -- |
| 制作接受腔 | -- | -- | -- |
| 对线组装 | -- | -- | -- |
| 测量 | 1.1髋离断假肢测量 |
1. 1. 1 能标注髋部截肢患
者骨性标志及尺寸测量点
1. 1. 2 能使用专用工具进
行髋部截肢患者的尺寸测量
并记录 |
1. 1. 1 髋部截肢及功能解
剖学知识
1. 1. 2 髋离断假肢尺寸测
量的含义及要求 |
1.2疑难病例假肢测量 |
1. 2. 1 能标注疑难病例截
肢患者骨性标志及尺寸测量
点
1. 2. 2 能使用专用工具进
行疑难病例截肢患者的尺寸
测量并记录 |
1. 2. 1 人体肢体长度比例
1. 2. 2 疑难病例假肢尺寸
测量的含义及要求 | |
| 取型 | 2.1髋离断假肢取型 |
2. 1. 1 能使用专用工具进
行髋离断假肢取型
2. 1. 2 能修整和检查髋离
断假肢阴型 |
2. 1. 1 髋离断假肢取型方
法
2. 1. 2 髋离断假肢取型的
工艺流程和评价方法
2. 1. 3 髋离断假肢阴型试
样的内容及要求 |
2.2疑难病例假肢取型 |
2. 2. 1 能使用专用工具进
行疑难病例假肢取型
2. 2. 2 能修整和检查疑难
病例假肢阴型 |
2. 2. 1 疑难病例假肢处方
设计方法
2. 2. 2 疑难病例假肢取型
的注意事项和评价方法
2. 2. 3 疑难病例假肢阴型
试样的内容及要求 | |
| 修型 | 3.1髋离断假肢修型 |
3. 1. 1 能对髋离断假肢阳
型悬吊部位 、承重区域进行
修型
3. 1. 2 能对髋离断假肢阳
型免荷区域进行修型 |
3. 1. 1 髋离断假肢接受腔
的生物力学知识
3. 1. 2 髋离断假肢阳型的
评价方法 |
3.2疑难病例假肢修型 |
3. 2. 1 能对疑难病例假肢
阳型悬吊部位 、承重区域进
行修型
3. 2. 2 能对疑难病例假肢
阳型免荷区域进行修型 |
3. 2. 1 疑难病例假肢接受
腔的设计要求
3. 2. 2 疑难病例假肢阳型
的评价方法 | |
| 试穿调试 | 4.1髋离断假肢试穿调试 |
4. 1. 1 能进行髋离断假肢
接受腔适配检查及调整
4. 1. 2 能进行髋离断假肢
静态对线检查及调整
4. 1. 3 能进行髋离断假肢
动态检查及调整 |
4. 1. 1 髋离断假肢接受腔
适配检查及调整方法
4. 1. 2 髋离断假肢静态对
线检查及调整方法
4. 1. 3 髋离断假肢异常步
态的分析及调整方法 |
4.2疑难病例假肢试穿调试 |
4. 2. 1 能进行疑难病例假
肢接受腔适配检查及调整
4. 2. 2 能进行疑难病例假
肢静态对线检查及调整
4. 2. 3 能进行疑难病例假
肢动态检查及调整 |
4. 2. 1 疑难病例假肢接受
腔适配检查及调整方法
4. 2. 2 疑难病例假肢静态
对线检查及调整方法
4. 2. 3 疑难病例假肢异常
步态的分析及调整方法 | |
| 加工装饰部件 | -- | -- | -- |
| 培训指导 | 5.1理论培训 |
5. 1. 1 能进行培训需求分
析与评估
5. 1. 2 能制定培训 目标和
培训方案
5. 1. 3 能进行培训评价
5. 1. 4 能对二级/技师及以
下级别人员进行理论培训 |
5. 1. 1 培训需求分析方法
5. 1. 2 培训效果评价方法 |
5.2操作指导 |
5. 2. 1 能制定操作指导实
训大纲和手册
5. 2. 2 能 对 二 级/技 师 及
以下级别人员进行操作指导 |
5. 2. 1 操作指导项目培训
大纲的编写方法和要求
5. 2. 2 操作指导项目培训
手册的编写方法和要求 | |
| 技术管理 | 6.1生产管理 |
6. 1. 1 能组织实施假肢生
产及管理
6. 1. 2 能进行假肢生产成
本核算和定额管理
6. 1. 3 能进行假肢生产质
量管理 |
6. 1. 1 假肢生产管理知识
6. 1. 2 假肢生产成本核算
和定额管理知识
6. 1. 3 假肢生产质量管理
知识 |
6.2技术创新 |
6. 2. 1 能编写假肢装配工
艺规程
6. 2. 2 能应用新技术 、新
材料 、新工艺解决假肢装配
疑难问题 |
6. 2. 1 假肢装配工艺规程
的编写要求
6. 2. 2 假肢的历史 、现状
及发展知识
6. 2. 3 新技术 、新材料、
新工艺知识 |
理论知识权重表
| 项目技能等级 | 五级/低级工(%) | 四级/中级工(%) | 三级/高级工(%) | 二级/技师(%) | 一级/高级技师(%) | |
|---|---|---|---|---|---|---|
| 基本要求 | 职业道德 | 5 | 5 | 5 | 5 | 5 |
| 基础知识 | 30 | 20 | 15 | 10 | 10 | |
| 相关知识要求 | 加工内衬套 | 15 | 5 | 0 | 0 | 0 |
| 制作接受腔 | 20 | 5 | 5 | 0 | 0 | |
| 对线组装 | 30 | 10 | 10 | 0 | 0 | |
| 测量 | 0 | 10 | 10 | 10 | 5 | |
| 取型 | 0 | 10 | 15 | 20 | 15 | |
| 修型 | 0 | 10 | 15 | 15 | 10 | |
| 试穿调试 | 0 | 20 | 20 | 20 | 25 | |
| 加工装饰部件 | 0 | 5 | 5 | 0 | 0 | |
| 培训指导 | 0 | 0 | 0 | 10 | 15 | |
| 技术管理 | 0 | 0 | 0 | 10 | 15 | |
技能要求权重表
| 项目技能等级 | 五级/低级工(%) | 四级/中级工(%) | 三级/高级工(%) | 二级/技师(%) | 一级/高级技师(%) | |
|---|---|---|---|---|---|---|
| 基本要求 | 职业道德 | - | - | - | - | - |
| 基础知识 | - | - | - | - | - | |
| 相关知识要求 | 加工内衬套 | 30 | 10 | 0 | 0 | 0 |
| 制作接受腔 | 40 | 15 | 15 | 0 | 0 | |
| 对线组装 | 30 | 10 | 10 | 0 | 0 | |
| 测量 | 0 | 10 | 10 | 10 | 10 | |
| 取型 | 0 | 15 | 20 | 20 | 20 | |
| 修型 | 0 | 15 | 20 | 20 | 20 | |
| 试穿调试 | 0 | 20 | 20 | 30 | 20 | |
| 加工装饰部件 | 0 | 5 | 5 | 0 | 0 | |
| 培训指导 | 0 | 0 | 0 | 10 | 15 | |
| 技术管理 | 0 | 0 | 0 | 10 | 15 | |
杭州市居住积分管理办法(试运)
一、为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快市民化进程,提高城市治理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与人口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及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积分申请人的积分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的居住证积分是指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将《居住证》持有人的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按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或申请积分落户。 四、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牵头建设、维护全市积分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各部门涉及流动人口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发改、公安、建设、人力社保、财政、交通、市场监管、住保房管、城管、文广新闻出版、卫生计生、教育、司法、民政、国土资源、规划、税务、科委、工会、团委、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居住证积分材料审核以及积分应用等相关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办法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并负责在相应服务中心设置居住证积分受理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受理窗口负责积分申请受理、材料初审、资料录入等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承担积分审核、积分汇总、积分认定、积分调整、异议核查等工作。 五、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分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基础分指标包含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住所及居住年限情况等指标。加分指标包括奖项荣誉、社会服务、投资纳税、科技创新等情况。减分指标包括刑事犯罪、行政拘留、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一票否决指标是指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 相关部门在积分应用时,应当充分考虑引导人口合理流动,优化人口空间布局,可以增设特定公共服务领域、重点区域等引导性指标。 六、基础分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基础分指标中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分值高的一项进行积分。“住所及居住年限”指标根据不同的住所及居住年限情况进行积分。减分指标按照减分项目对积分进行累计扣减。申请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分与加分之和减去扣减积分,最低分值为0分。 申请人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或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七、流动人口在办理居住证申领、居住证签注、居住证变更手续等相关业务时,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向其告知积分管理制度。 八、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或手机客户端等登录应用服务平台开展模拟积分。 九、申请人可以向居住地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积分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登录应用服务平台提出积分申请和预约办理。在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应递交相关材料,包括《居住证》《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申请表》以及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试行)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积分受理窗口已实现信息共享或联审联办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积分申请。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书面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积分申请。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提出积分申请。用人单位管理部门、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十、积分受理窗口依托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积分申请受理和信息录入,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十一、积分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录入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尚未实现系统数据共享和在线审核比对的,应即时通过系统推送至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进行审核。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