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硬件装调员
- 职业概况
- 基本要求
- 职业功能
- 权重表
- 关联政策
职业名称
智能硬件装调员
职业编码
6-25-04-05
职业技能等级数量
五个
普通受教育程度
初中(或相当文化)
职业概况
职业定义
能够使用示波器、信号发生器及计算机或手机等工具设备,完 成智能硬件模块、组件及系统的硬件装配及调试、软件代码调试及 测试、系统配置及联调等智能硬件装调工作任务的技术服务人员。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常温。
职业能力特征
具备学习、分析、推理和判断能力;具备表达、沟通及协调能 力;具备相应的计算、动手能力。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鉴定方式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和考生
鉴定时间

鉴定场所设备
基础知识
职业道德
申报条件
职业功能
| 职业功能 | 工作内容 | 技能要求 | 相关知识要求 |
|---|---|---|---|
| 装配调试 | 1.1编制调试工艺文件 |
1.1.1能编制组件的调试
工艺文件
1.1.2能编制整机的调试
工艺文件 |
电子产品整机调试工艺
编制规范 |
1.2调试产品功能 |
1.2.1能测试产品应用软
件
1.2.2能分析产品应用软
件测试中存在的问题
1.2.3能联调产品的功能
1.2.4能排除产品调试中
出现的故障
1.2.5能填写产品调试记
录 |
1.2.1应用软件测试方法
1.2.2电子产品软硬件调
试方法
1.2.3电子产品故障排除
方法 | |
1.3撰写产品装调报告 |
1.3.1能制定产品调试工
作方案
1.3.2能根据产品装调记
录撰写产品装调报告 |
电子产品调试工作方案 | |
| 系统部署 | 2.1编写应用系统部署方案 |
2.1.1能识读应用系统设
计方案
2.1.2能编写应用系统部
署方案 |
2.1.1应用系统设计方案
2.1.2应用系统部署方案
编写规范 |
2.2调测应用系统组件功能 |
2.2.1能制定应用系统组
件调测工作方案
2.2.2能核验应用系统组
件的功能 |
2.2.1应用系统组件调测
工作方案
2.2.2应用系统组件功能
核验方法 | |
2.3撰写应用系统部署报告 |
2.3.1能制定应用系统部
署工作方案
2.3.2能撰写大型应用系
统部署报告 |
2.3.1应用系统部署工作
方案
2.3.2应用系统部署报告
撰写规范 | |
| 系统联调 | 3.1撰写应用系统联调文件 |
3.1.1能识读应用系统组
件及整机的调试工艺
3.1.2能识读应用系统的
部署方案
3.1.3能撰写应用系统联
调文件 |
3.1.1应用系统调试工艺
规范
3.1.2应用系统联调文件
撰写规范 |
3.2优化应用系统功能 |
3.2.1能核查应用系统联
调记录
3.2.2能发现应用系统功
能缺陷并定位问题
3.2.3能优化应用系统功
能
3.2.4能填写应用系统优
化记录 |
3.2.1应用系统联调记录
3.2.2应用系统功能检验
规范 | |
3.3撰写应用系统优化报告 |
3.3.1能汇总应用系统功
能优化记录
3.3.2能撰写应用系统优
化报告 |
应用系统优化报告撰写
规范 | |
| 应用服务 | 4.1撰写应用系统需求报告 |
4.1.1能分析应用系统需
求调研报告
4.1.2能撰写应用系统需
求方案
4.1.3能撰写应用系统需
求报告 |
4.1.1应用系统需求规划
方法
4.1.2应用系统需求报告
撰写规范 |
4.2制定应用解决方案 |
4.2.1能分析应用系统的
需求报告
4.2.2能确定应用系统的
功能
4.2.3能规划应用系统的
架构
4.2.4能制定应用系统的
解决方案 |
4.2.1应用系统功能
4.2.2应用系统基本架构
4.2.3应用系统解决方案 | |
| 技术管理与培训 | 5.1开展质量管理 |
5.1.1能分析应用系统联
调中的质量问题
5.1.2能分析应用系统设
计中存在的缺陷 |
系统设计缺陷 |
5.2核算项目成本 |
5.2.1能核算项目的软硬
件成本
5.2.2能核算施工过程中
产生的费用
5.2.3能核算工程项目的
实际成本 |
5.2.1项目成本核算原则
5.2.2项目成本核算方法
及流程 | |
5.3培训技术技能 |
5.3.1能组织、实施本职
业技师及以下技能等级人员
安全规范与技术技能培训
5.3.2能组织本职业技师
及以下技能等级人员开展新
技术、新工艺、新器件、新
设备的推广应用
5.3.3能撰写培训讲义 |
新技术、新工艺、新器
件、新设备有关知识 |
理论知识权重表
| 项目技能等级 | 五级/低级工(%) | 四级/中级工(%) | 三级/高级工(%) | 二级/技师(%) | 一级/高级技师(%) | |
|---|---|---|---|---|---|---|
| 基本要求 | 职业道德 | 5 | 5 | 5 | 5 | 5 |
| 基础知识 | 20 | 20 | 10 | 5 | 5 | |
| 相关知识要求 | 装配调试 | 30 | 20 | 20 | 15 | 5 |
| 系统部署 | 15 | 20 | 25 | 20 | 10 | |
| 系统联调 | 15 | 20 | 20 | 25 | 30 | |
| 应用服务 | 15 | 15 | 20 | 20 | 25 | |
| 技术管理与培训 | 0 | 0 | 0 | 10 | 20 | |
技能要求权重表
| 项目技能等级 | 五级/低级工(%) | 四级/中级工(%) | 三级/高级工(%) | 二级/技师(%) | 一级/高级技师(%) | |
|---|---|---|---|---|---|---|
| 基本要求 | 职业道德 | - | - | - | - | - |
| 基础知识 | - | - | - | - | - | |
| 相关知识要求 | 装配调试 | 40 | 40 | 35 | 20 | 10 |
| 系统部署 | 25 | 20 | 20 | 20 | 10 | |
| 系统联调 | 20 | 20 | 25 | 25 | 30 | |
| 应用服务 | 15 | 20 | 20 | 25 | 25 | |
| 技术管理与培训 | 0 | 0 | 0 | 10 | 25 | |
杭州市居住积分管理办法(试运)
一、为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快市民化进程,提高城市治理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与人口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及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积分申请人的积分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的居住证积分是指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将《居住证》持有人的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按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或申请积分落户。 四、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牵头建设、维护全市积分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各部门涉及流动人口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发改、公安、建设、人力社保、财政、交通、市场监管、住保房管、城管、文广新闻出版、卫生计生、教育、司法、民政、国土资源、规划、税务、科委、工会、团委、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居住证积分材料审核以及积分应用等相关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办法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并负责在相应服务中心设置居住证积分受理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受理窗口负责积分申请受理、材料初审、资料录入等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承担积分审核、积分汇总、积分认定、积分调整、异议核查等工作。 五、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分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基础分指标包含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住所及居住年限情况等指标。加分指标包括奖项荣誉、社会服务、投资纳税、科技创新等情况。减分指标包括刑事犯罪、行政拘留、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一票否决指标是指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 相关部门在积分应用时,应当充分考虑引导人口合理流动,优化人口空间布局,可以增设特定公共服务领域、重点区域等引导性指标。 六、基础分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基础分指标中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分值高的一项进行积分。“住所及居住年限”指标根据不同的住所及居住年限情况进行积分。减分指标按照减分项目对积分进行累计扣减。申请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分与加分之和减去扣减积分,最低分值为0分。 申请人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或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七、流动人口在办理居住证申领、居住证签注、居住证变更手续等相关业务时,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向其告知积分管理制度。 八、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或手机客户端等登录应用服务平台开展模拟积分。 九、申请人可以向居住地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积分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登录应用服务平台提出积分申请和预约办理。在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应递交相关材料,包括《居住证》《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申请表》以及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试行)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积分受理窗口已实现信息共享或联审联办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积分申请。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书面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积分申请。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提出积分申请。用人单位管理部门、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十、积分受理窗口依托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积分申请受理和信息录入,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十一、积分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录入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尚未实现系统数据共享和在线审核比对的,应即时通过系统推送至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进行审核。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