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抚育工
- 职业概况
- 基本要求
- 职业功能
- 权重表
- 关联政策
职业名称
森林抚育工
职业编码
5-02-01-03
职业技能等级数量
三个
普通受教育程度
初中(或相当文化)
职业概况
职业定义
从事林分内抚育采伐、修枝、除草割灌等抚育工作 及作业迹地清理工作的人员。
职业环境条件
室外(主要为野外)。
职业能力特征
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观察、理解、表达、交流、 判断、应变能力。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鉴定方式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和考生
鉴定时间

鉴定场所设备
基础知识
2.2.1 基本常识
(1)乔、灌、草植被的区分。
(2)针叶、阔叶树种的区分。
(3)杉、松、杨、桉儿类主要树种的简单识别。
(4)活立木、枯立木、孤立木的识别。
2.2.2 森林抚育常识
(1)森林概念,林分起源(天然林和人工林)、林相 (单层林和复层林)、树种组成(纯林和混交林)、林分密度(株数密度、疏密度和郁闭度)、林木大小(直径和树 高)等林分基本特征的概念。
(2)林木分化、分级概念。
(3)抚育采伐的概念、种类。
(4)材种的概念、分类。
(5)清理林地的概念、意义。
(6)森林抚育作业检查的意义。
2.2.3 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知识
(1)野外安全用火、用水等知识。
(2)一般外创伤口的止血、包扎、固定、搬运急救常 识,日常药品及用品的使用基本常识。
(3)机油、化肥、除莠剂等化学用品的安全使用与环 境保护知识。
(4)森林抚育生产作业安全知识和要点。
2.2.4 作业设备使用知识
(1)伐木器具的使用知识和要点。
(2)安全头盔、安全靴(鞋)、手套、服装、护目镜 等作业装备的使用知识。
2.2.5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相关知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知识。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知识。
职业道德
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技能:
(1)取得本职业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 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能正规培训达到 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 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 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或取得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 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以高级技能 为培养目标、具有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 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4)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 作2年以上。
职业功能
| 职业功能 | 工作内容 | 技能要求 | 相关知识要求 |
|---|---|---|---|
| 割除灌草藤 | -- | -- | -- |
| 管理林地水肥 | -- | -- | -- |
| 修枝 | -- | -- | -- |
| 抚育采伐 | 1.1伐木 |
1 .1 .1能处理“坐殿树(木)”
1 .1 .2能清理“搭挂树(木)” |
1 .1 .1危险情况下
伐木方法 |
1.2集材、归楞 |
1 .2 .1能按保护保留木要求
集材
1 .2 .2能处理楞堆、临时楞
场出现的问题 |
1 .2 .1集材 、归楞
的设计知识 | |
| 清理作业 | 2.1清理楞场、装车场和临时生活区 |
2 .1 .1能发现作业场地剩余
物的安全隐患 ,如识别本地
常见的病源 、火源
2 .1 .2能简单处理或消除作
业场地剩余物的安全隐患,
如移走易引起火灾的油料、
燃料和其他废弃物 ,移走作
业后遗留的有毒、有害物质 |
2 .1 .1剩余物处理
知识
2 .1 .2林区危险物
清理知识 |
2.2清理水道 |
2 .2 .1能清除水道内采伐剩
余物
2 .2 .2能清除水道内所有对
下游有污染的废弃物 ,如油
或燃料桶
2 .2 .3能加固水道两侧坡壁 |
2 .2 .1水道维护知
识 | |
| 设备检修与保养 | -- | -- | -- |
| 作业管理与辅助作业设计 | 3.1作业管理 |
3 .1 .1能发现生产过程中的
安全隐患
3 .1 .2能提出安全生产建议
3 .1 .3能管理除草 、割灌、
除藤作业
3 .1 .4能管理松土施肥与排
灌水作业
3 .1 .5能管理修枝作业
3 .1 .6能管理伐木作业 |
3 .1 .1安全生产知
识 |
3.2辅助作业设计 |
3 .2 .1能提出集材 、归楞的
设计建议
3 .2 .2能根据作业山场状
况 , 提出防火线 、林道设
计建议 |
3 .2 .1集材 、归楞
设计原理
3 .2 .2防火线、林
道设计原理 | |
| 培训与指导 | 4.1培训 |
4 .1 .1能总结生产作业经验
4 .1 .2能对初、中级人员进
行业务技术培训 |
4 .1 .1培训教学的
基本方法
4 .1 .2实践教学的
基本方法 |
4.2指导 |
4 .2 .1能现场指导初、 中级
人员开展作业
4 .2 .2能现场解决作业中出
现的常见问题 |
4 .2 . 1技术总结、
报告写作知识
4 .2 .2现场指导的
基本方法 |
理论知识权重表
| 项目技能等级 | 五级/低级工(%) | 四级/中级工(%) | 三级/高级工(%) | 二级/技师(%) | 一级/高级技师(%) | |
|---|---|---|---|---|---|---|
| 基本要求 | 职业道德 | 5 | 5 | 5 | - | - |
| 基础知识 | 30 | 25 | 20 | - | - | |
| 相关知识要求 | 割除灌草藤 | 15 | 0 | 0 | - | - |
| 管理林地水肥 | 10 | 0 | 0 | - | - | |
| 修枝 | 15 | 15 | 0 | - | - | |
| 抚育采伐 | 15 | 20 | 20 | - | - | |
| 清理作业 | 5 | 15 | 15 | - | - | |
| 设备检修与保养 | 5 | 20 | 0 | - | - | |
| 作业管理与辅助作业设计 | 0 | 0 | 15 | - | - | |
| 培训与指导 | 0 | 0 | 25 | - | - | |
技能要求权重表
| 项目技能等级 | 五级/低级工(%) | 四级/中级工(%) | 三级/高级工(%) | 二级/技师(%) | 一级/高级技师(%) | |
|---|---|---|---|---|---|---|
| 基本要求 | 职业道德 | 0 | 0 | 0 | - | - |
| 基础知识 | 0 | 0 | 0 | - | - | |
| 相关知识要求 | 割除灌草藤 | 20 | 0 | 0 | - | - |
| 管理林地水肥 | 15 | 0 | 0 | - | - | |
| 修枝 | 20 | 20 | 0 | - | - | |
| 抚育采伐 | 30 | 30 | 25 | - | - | |
| 清理作业 | 10 | 20 | 25 | - | - | |
| 设备检修与保养 | 5 | 30 | 0 | - | - | |
| 作业管理与辅助作业设计 | 0 | 0 | 25 | - | - | |
| 培训与指导 | 0 | 0 | 25 | - | - | |
杭州市居住积分管理办法(试运)
一、为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快市民化进程,提高城市治理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与人口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及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积分申请人的积分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的居住证积分是指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将《居住证》持有人的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按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或申请积分落户。 四、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牵头建设、维护全市积分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各部门涉及流动人口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发改、公安、建设、人力社保、财政、交通、市场监管、住保房管、城管、文广新闻出版、卫生计生、教育、司法、民政、国土资源、规划、税务、科委、工会、团委、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居住证积分材料审核以及积分应用等相关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办法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并负责在相应服务中心设置居住证积分受理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受理窗口负责积分申请受理、材料初审、资料录入等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承担积分审核、积分汇总、积分认定、积分调整、异议核查等工作。 五、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分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基础分指标包含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住所及居住年限情况等指标。加分指标包括奖项荣誉、社会服务、投资纳税、科技创新等情况。减分指标包括刑事犯罪、行政拘留、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一票否决指标是指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 相关部门在积分应用时,应当充分考虑引导人口合理流动,优化人口空间布局,可以增设特定公共服务领域、重点区域等引导性指标。 六、基础分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基础分指标中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分值高的一项进行积分。“住所及居住年限”指标根据不同的住所及居住年限情况进行积分。减分指标按照减分项目对积分进行累计扣减。申请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分与加分之和减去扣减积分,最低分值为0分。 申请人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或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七、流动人口在办理居住证申领、居住证签注、居住证变更手续等相关业务时,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向其告知积分管理制度。 八、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或手机客户端等登录应用服务平台开展模拟积分。 九、申请人可以向居住地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积分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登录应用服务平台提出积分申请和预约办理。在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应递交相关材料,包括《居住证》《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申请表》以及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试行)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积分受理窗口已实现信息共享或联审联办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积分申请。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书面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积分申请。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提出积分申请。用人单位管理部门、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十、积分受理窗口依托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积分申请受理和信息录入,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十一、积分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录入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尚未实现系统数据共享和在线审核比对的,应即时通过系统推送至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进行审核。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