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造板制胶工
- 职业概况
- 基本要求
- 职业功能
- 权重表
- 关联政策
职业名称
人造板制胶工
职业编码
6-15-02-04
职业技能等级数量
五个
普通受教育程度
高中(或同等学历)
职业概况
职业定义
操作反应釜等设备,将化工、生物质原料调配制备 成人造板用胶黏剂的人员。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常温,潮湿,有毒、有害。
职业能力特征
有一定的观察、判断能力,计算能力和动手能力; 手指手臂灵活;手眼动作协调;听觉、嗅觉敏锐;视力 良好,具有分辨颜色色调和浓淡的能力。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鉴定方式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和考生
鉴定时间

鉴定场所设备
基础知识
2.2.1 化学基础知识
(1)无机化学基本知识。
(2)有机化学基本知识。
2.2.2 人造板胶黏剂基本知识
(1)人造板胶黏剂的合成原理。
(2)各类人造板胶黏剂的物化性质及产品标准。
(3)主要原材料的物化性质及标准。
(4)人造板胶黏剂的常规分析方法。
(5)人造板胶黏剂的主要用途。
2.2.3 记录填写知识
(1)操作记录。
(2)交接班记录。
(3)设备维护记录。
2.2.4 安全和环境保护知识
(1)防火、防爆、防腐蚀、防静电、防中毒知识。
(2)环保基础知识。
(3)常用消防器材的使用常识。
(4)废水、废气、废渣的性质、处理方法和排放 标准。
(5)健康、安全与环境(HSE) 管理体系基本知识。
2.2.5 质量管理知识
(1)质量管理基本知识。
(2)人造板胶黏剂产品相关标准。
2.2.6 标准化计量知识
(1)常用的计量与计量单位。
(2)计量国际单位制。
2.2.7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知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知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知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知识。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知识。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知识。
职业道德
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 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技能正规培训达到 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 业工作4年以上。
职业功能
| 职业功能 | 工作内容 | 技能要求 | 相关知识要求 |
|---|---|---|---|
| 原辅料准备 | -- | -- | -- |
| 树脂合成 | 1 .1事 故判断 与处理 | 1 .1 .1能分析事故的原 因 1 .1 .2能制订事故的处 理预案 | 1 .1 .1国内重大事故案 例 |
1 . 2 设 备维护 与保养 | 1 .2 .1能找出设备故障 1 .2 .2能对设备装置优 化提出建议 | 1 .2 .1设备构造基本知 识 | |
1 . 3 改 造建议 | 1 .3 .1能审定有关改造 图样 1 .3 .2能对配方优化提 出建议 | 1 .3 .1化工机械制图的 基本知识 1 .3 .2化工计算方法 1 .3 .3胶黏剂的合成原 理 | |
1 . 4 质 量分析 | 1 .4 .1能够对产品质量 进行分析 , 编写分析报 告 1 .4 .2能针对客户存在 的产品质量问题提出解 决方案 | 1 .4 .1化工原理 、化学 反应工程相关知识 1 .4 .2人造板生产相关 知识 | |
| 设备维护和保养 | -- | -- | -- |
| 培训和指导 | 2.1讲义准备 |
2 .1 .1能编制教学计划
和选择讲义
2 .1 .2能合理安排教学
内容,选择适当的教学
方式 |
2 .1 .1胶合基本理论
2 .1 .2胶接基础 |
2.2技术交流和理论培训 |
2 .2 .1能提交技术交流
报告
2 .2 .2能对技师及以下
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 |
2 .2 .1技术交流报告的
写法 | |
| 技术研发和总结 | 3.1技术研发和改造 |
3 .1 .1能提出工厂技术
改造方案
3 .1 .2能进行新设备的
试制生产
3 .1 .3能对制订实施文
明生产方案提出建议
3 .1 .4能对工程的改扩
建提出建议 |
3 .1 .1技术改造相关知
识
3 .1 .2企业管理相关知
识 |
3.2技术总结 |
3 .2 .1能撰写胶黏剂生
产方面的技术总结
3 .2 .2能撰写胶黏剂研
发方面的技术总结 |
3 .2 .1文献检索方法
3 .2 .2技术总结的撰写
方法 | |
3.3标准制订 |
3 .3 .1能根据标准目录
和标准化期刊检索标准
文献,获得最新标准信
息
3 .3 .2能对企业标准的
制订提出建议 |
3.3.1 GB/T 1.1—2009
《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
写规则》
3 .3 .2技术标准制订的
相关知识 |
理论知识权重表
| 项目技能等级 | 五级/低级工(%) | 四级/中级工(%) | 三级/高级工(%) | 二级/技师(%) | 一级/高级技师(%) | |
|---|---|---|---|---|---|---|
| 基本要求 | 职业道德 | 5 | 5 | 5 | 5 | 5 |
| 基础知识 | 25 | 30 | 15 | 10 | 5 | |
| 相关知识要求 | 原辅料准备 | 35 | 25 | 15 | 10 | 5 |
| 树脂合成 | 20 | 20 | 35 | 30 | 25 | |
| 设备维护和保养 | 15 | 20 | 30 | 35 | 25 | |
| 培训和指导 | 0 | 0 | 0 | 10 | 20 | |
| 技术研发和总结 | 0 | 0 | 0 | 0 | 15 | |
技能要求权重表
| 项目技能等级 | 五级/低级工(%) | 四级/中级工(%) | 三级/高级工(%) | 二级/技师(%) | 一级/高级技师(%) | |
|---|---|---|---|---|---|---|
| 基本要求 | 职业道德 | 0 | 0 | 0 | 0 | 0 |
| 基础知识 | 0 | 0 | 0 | 0 | 0 | |
| 相关知识要求 | 原辅料准备 | 50 | 35 | 20 | 15 | 5 |
| 树脂合成 | 35 | 45 | 50 | 40 | 40 | |
| 设备维护和保养 | 15 | 20 | 30 | 35 | 25 | |
| 培训和指导 | 0 | 0 | 0 | 10 | 20 | |
| 技术研发和总结 | 0 | 0 | 0 | 0 | 10 | |
杭州市居住积分管理办法(试运)
一、为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快市民化进程,提高城市治理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与人口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及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积分申请人的积分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的居住证积分是指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将《居住证》持有人的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按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或申请积分落户。 四、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牵头建设、维护全市积分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各部门涉及流动人口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发改、公安、建设、人力社保、财政、交通、市场监管、住保房管、城管、文广新闻出版、卫生计生、教育、司法、民政、国土资源、规划、税务、科委、工会、团委、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居住证积分材料审核以及积分应用等相关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办法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并负责在相应服务中心设置居住证积分受理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受理窗口负责积分申请受理、材料初审、资料录入等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承担积分审核、积分汇总、积分认定、积分调整、异议核查等工作。 五、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分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基础分指标包含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住所及居住年限情况等指标。加分指标包括奖项荣誉、社会服务、投资纳税、科技创新等情况。减分指标包括刑事犯罪、行政拘留、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一票否决指标是指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 相关部门在积分应用时,应当充分考虑引导人口合理流动,优化人口空间布局,可以增设特定公共服务领域、重点区域等引导性指标。 六、基础分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基础分指标中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分值高的一项进行积分。“住所及居住年限”指标根据不同的住所及居住年限情况进行积分。减分指标按照减分项目对积分进行累计扣减。申请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分与加分之和减去扣减积分,最低分值为0分。 申请人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或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七、流动人口在办理居住证申领、居住证签注、居住证变更手续等相关业务时,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向其告知积分管理制度。 八、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或手机客户端等登录应用服务平台开展模拟积分。 九、申请人可以向居住地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积分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登录应用服务平台提出积分申请和预约办理。在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应递交相关材料,包括《居住证》《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申请表》以及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试行)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积分受理窗口已实现信息共享或联审联办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积分申请。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书面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积分申请。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提出积分申请。用人单位管理部门、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十、积分受理窗口依托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积分申请受理和信息录入,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十一、积分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录入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尚未实现系统数据共享和在线审核比对的,应即时通过系统推送至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进行审核。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