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检测工(在用车部分)
- 职业概况
- 基本要求
- 职业功能
- 权重表
- 关联政策
职业名称
机动车检测工(在用车部分)
职业编码
4-08-05-05(01)
职业技能等级数量
四个
普通受教育程度
高中(或同等学历)
职业概况
职业定义
使用专业检验设备或仪器, 进行汽车整车 、系统 、总成 、零部 件的功能 、性能 、质量检测 、检验和试验等工作的人员。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 、外, 常温。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般智力和一定的表达能力 、计算能力 、空间感; 手臂灵 活, 动作协调; 具有较好的色觉, 双眼矫正视力均不低于 4. 9 (标 准对数视力) 。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鉴定方式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和考生
鉴定时间

鉴定场所设备
基础知识
职业道德
申报条件
取得与所从事工作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4 年 (含) 以上, 并
取得低压电工作业证, 且具备以下条件者, 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技能等级证
书 ) 后, 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 4 年 (含) 以上。
职业功能
| 职业功能 | 工作内容 | 技能要求 | 相关知识要求 |
|---|---|---|---|
| 车辆特征与外观检查 | -- | -- | -- |
| 车辆性能检测 | -- | -- | -- |
| 车辆技术状况检测 | -- | -- | -- |
| 车辆合格评定与核查 | -- | -- | -- |
| 管理与培训 | 3.1仪器设备管理 |
3. 1. 1 能进行仪器设备的
调试和校准
3. 1. 2 能制订工量具 、仪
器设备的维护 、期间核查和
周期检定计划
3. 1. 3 能制订计算机测控
与管理网络系统的维护计划
3. 1. 4 能排除汽车制动检
验台 、底盘测功机 、尾气排
放检测系统的常见故障
3. 1. 5 能排除计算机测控
与管理网络系统常见故障 |
3. 1. 1 检测设备与检测系
统的结构原理
3. 1. 2 仪器设备的调试和
校准规程
3. 1. 3 工 量 具 、 仪 器 设
备 、计算机测控与管理网
络系统维护 、期间核查和
周期检定计划的制订方法
3. 1. 4 计算机测控与管理
网络系统相关知识
3. 1. 5 检测设备 、计算机
测控与管理网络系统常见
故障诊断与排除方法 |
3.2技术与质量管理 |
3. 2. 1 能编制质量控制计
划
3. 2. 2 能编写质量体系中
的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3. 2. 3 能制定汽车非标检
测方法与流程
3. 2. 4 能对新检测方法进
行证实和确认
3. 2. 5 能撰写技术论文 |
3. 2. 1 质量控制计划编制
方法
3. 2. 2 程序文件和作业指
导书编写方法
3. 2. 3 技术论文撰写方法 | |
3.3技术培训 |
3. 3. 1 能制定技能培训方
案
3. 3. 2 能 对 二 级/技 师 及
以下级别人员实施专业技能
培训与指导 |
培训方案制定方法与要
求 | |
| 车辆性能检测结果分析与处理 | 1.1动力性检测 |
1. 1. 1 能分析动力性不合
格的原因
1. 1. 2 能对动力性不合格
车辆提出处理意见 |
1. 1. 1 汽车检测数据统计
分析内容与分析方法
1. 1. 2 汽车动力性的影响
因素
1. 1. 3 汽车维修相关知识 |
1.2燃料经济性检测 |
1. 2. 1 能分析燃料经济性
不合格的原因
1. 2. 2 能对燃料经济性不
合格车辆提出处理意见 |
汽车燃料经济性的影响
因素 | |
1.3转向操纵性检测 |
1. 3. 1 能分析转向操纵性
不合格的原因
1. 3. 2 能对转向操纵性不
合格车辆提出处理意见 |
汽车转向操纵性的影响
因素 | |
1.4制动性能检测 |
1. 4. 1 能根据制动曲线等
检测结果分析制动性不合格
的原因
1. 4. 2 能对制动性不合格
车辆提出处理意见 |
汽车制动性的影响因素 | |
1.5排放性检测 |
1. 5. 1 能分析排放性不合
格的原因
1. 5. 2 能对排放性不合格
车辆提出处理意见 |
汽车排放性的影响因素 | |
| 车辆技术状况检测结果分析与处理 | 2.1发动机检测 |
2. 1. 1 能分析发动机技术
状况不合格的原因
2. 1. 2 能对发动机技术状
况不合格项提出处理意见 |
发动机常见故障的诊断
与排除 |
2.2底盘检测 |
2. 2. 1 能分析底盘技术状
况不合格的原因
2. 2. 2 能对底盘技术状况
不合格项提出处理意见 |
底盘常见故障的诊断与
排除 | |
2.3电气、车身及其附件检测 |
2. 3. 1 能分析电气 、车身
及其附件技术状况不合格的
原因
2. 3. 2 能对电气 、车身及
其附件技术状况不合格项提
出处理意见 |
汽车电气 、车身及其附
件常见故障的诊断与排除 |
理论知识权重表
| 项目技能等级 | 五级/低级工(%) | 四级/中级工(%) | 三级/高级工(%) | 二级/技师(%) | 一级/高级技师(%) | |
|---|---|---|---|---|---|---|
| 基本要求 | 职业道德 | - | 5 | 5 | 5 | 5 |
| 基础知识 | - | 25 | 20 | 15 | 10 | |
| 相关知识要求 | 车辆特征与外观检查 | - | 30 | 25 | 0 | 0 |
| 车辆性能检测 | - | 20 | 25 | 20 | 0 | |
| 车辆技术状况检测 | - | 20 | 25 | 20 | 0 | |
| 车辆合格评定与核查 | - | 0 | 0 | 25 | 0 | |
| 管理与培训 | - | 0 | 0 | 15 | 20 | |
| 车辆性能检测结果分析与处理 | - | 0 | 0 | 0 | 30 | |
| 车辆技术状况检测结果分析与处理 | - | 0 | 0 | 0 | 35 | |
技能要求权重表
| 项目技能等级 | 五级/低级工(%) | 四级/中级工(%) | 三级/高级工(%) | 二级/技师(%) | 一级/高级技师(%) | |
|---|---|---|---|---|---|---|
| 基本要求 | 职业道德 | - | 0 | 0 | 0 | 0 |
| 基础知识 | - | 0 | 0 | 0 | 0 | |
| 相关知识要求 | 车辆特征与外观检查 | - | 40 | 25 | 0 | 0 |
| 车辆性能检测 | - | 30 | 35 | 20 | 0 | |
| 车辆技术状况检测 | - | 30 | 40 | 30 | 0 | |
| 车辆合格评定与核查 | - | 0 | 0 | 35 | 0 | |
| 管理与培训 | - | 0 | 0 | 15 | 30 | |
| 车辆性能检测结果分析与处理 | - | 0 | 0 | 0 | 40 | |
| 车辆技术状况检测结果分析与处理 | - | 0 | 0 | 0 | 30 | |
杭州市居住积分管理办法(试运)
一、为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快市民化进程,提高城市治理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与人口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及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积分申请人的积分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的居住证积分是指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将《居住证》持有人的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按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或申请积分落户。 四、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牵头建设、维护全市积分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各部门涉及流动人口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发改、公安、建设、人力社保、财政、交通、市场监管、住保房管、城管、文广新闻出版、卫生计生、教育、司法、民政、国土资源、规划、税务、科委、工会、团委、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居住证积分材料审核以及积分应用等相关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办法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并负责在相应服务中心设置居住证积分受理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受理窗口负责积分申请受理、材料初审、资料录入等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承担积分审核、积分汇总、积分认定、积分调整、异议核查等工作。 五、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分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基础分指标包含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住所及居住年限情况等指标。加分指标包括奖项荣誉、社会服务、投资纳税、科技创新等情况。减分指标包括刑事犯罪、行政拘留、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一票否决指标是指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 相关部门在积分应用时,应当充分考虑引导人口合理流动,优化人口空间布局,可以增设特定公共服务领域、重点区域等引导性指标。 六、基础分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基础分指标中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分值高的一项进行积分。“住所及居住年限”指标根据不同的住所及居住年限情况进行积分。减分指标按照减分项目对积分进行累计扣减。申请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分与加分之和减去扣减积分,最低分值为0分。 申请人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或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七、流动人口在办理居住证申领、居住证签注、居住证变更手续等相关业务时,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向其告知积分管理制度。 八、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或手机客户端等登录应用服务平台开展模拟积分。 九、申请人可以向居住地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积分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登录应用服务平台提出积分申请和预约办理。在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应递交相关材料,包括《居住证》《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申请表》以及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试行)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积分受理窗口已实现信息共享或联审联办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积分申请。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书面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积分申请。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提出积分申请。用人单位管理部门、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十、积分受理窗口依托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积分申请受理和信息录入,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十一、积分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录入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尚未实现系统数据共享和在线审核比对的,应即时通过系统推送至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进行审核。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