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
- 职业概况
- 基本要求
- 职业功能
- 权重表
- 关联政策
职业名称
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
职业编码
4-14-01-03(01)
职业技能等级数量
三个
普通受教育程度
无
职业概况
职业定义
健康照护师 : 运用基本医学护理知识与技能 , 从事家庭 、医院、 社区及长期护理服务机构等场所照护对象的健康照护及生活照料服 务的人员。 长期照护师 : 运用基本生活照料及护理知识 、技能 , 在家庭、 社区 、养老机构 、医疗机构等场所 , 为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人员 等人群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 、功能维护、 心理照护等服务的从业人员。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 、常温。
职业能力特征
身心健康 , 具有观察 、学习 、理解 、分析 、判断和计算能力 , 具有语言表达能力 、沟通能力 、协调能力 、应变能力 ; 视觉 、听觉、 嗅觉 、色觉正常 , 四肢灵活 、动作协调。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鉴定方式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和考生
鉴定时间

鉴定场所设备
基础知识
职业道德
申报条件
职业功能
| 职业功能 | 工作内容 | 技能要求 | 相关知识要求 |
|---|---|---|---|
| 生活照护 | -- | -- | -- |
| 基础护理 | 1.1生命体征监测 |
1. 1. 1 能监测长期照护对
象体温波动情况并报告异常
1. 1. 2 能监测长期照护对
象脉率波动情况并报告异常
1. 1. 3 能监测长期照护对
象呼吸状况并报告异常
1. 1. 4 能监测长期照护对
象血压波动情况并报告异常 |
1. 1. 1 体温监测相关知识
1. 1. 2 脉率监测相关知识
1. 1. 3 呼吸监测相关知识
1. 1. 4 血压监测相关知识 |
1.2安全护理 |
1. 2. 1 能在长期照护对象
发生坠床 、跌倒 、烫伤 、误
吸 、误食 、噎食等意外事件
时进行紧急处理指导
1. 2. 2 能为长期照护对象
提供安全活动环境布置指导
1. 2. 3 能为长期照护对象
制订预防皮肤损伤的计划并
提供基础护理指导
1. 2. 4 能为长期照护对象
的异常行为提供针对性的护
理措施指导 |
1. 2. 1 长期照护对象发生
坠床 、跌倒 、烫伤 、误吸、
误食 、噎食等意外事件的
应急处理方法
1. 2. 2 安全活动环境的布
置方法
1. 2. 3 皮肤损伤的风险因
素及护理方法
1. 2. 4 异常行为的识别及
针对性护理措施 | |
1.3用药护理 |
1. 3. 1 能协助长期照护对
象遵医嘱口服 、管饲给药
1. 3. 2 能协助长期照护对
象遵医嘱给予外用药 |
1. 3. 1 取口服药物制剂的
方法及给药注意事项
1. 3. 2 口服及管饲给药的
方法及注意事项
1. 3. 3 贴敷和擦涂皮肤等
外用药的方法及注意事项
1. 3. 4 眼部 、耳部给药的
方法及注意事项 | |
| 应急处置 | -- | -- | -- |
| 功能维护 | 3.1日常活动指导 |
3. 1. 1 能指导长期照护对
象进行坐位训练
3. 1. 2 能指导长期照护对
象进行站位训练
3. 1. 3 能指导长期照护对
象进行步行训练
3. 1. 4 能指导长期照护对
象使用适宜辅具进行移动 |
3. 1. 1 坐位训练的适用对
象 、方法及注意事项
3. 1. 2 站位训练的适用对
象 、方法及注意事项
3. 1. 3 步行训练的适用对
象 、方法及注意事项
3. 1. 4 手 杖 、 平 车 、 轮
椅 、助行器等辅具的适用
对象及使用原则 |
3.2功能训练 |
3. 2. 1 能指导长期照护对
象进行主动肢体活动
3. 2. 2 能指导长期照护对
象进行被动肢体活动 |
3. 2. 1 主动肢体活动的方
法及注意事项
3. 2. 2 被动肢体活动的方
法及注意事项 | |
| 对症护理 | -- | -- | -- |
| 心理照护 | 4.1沟通交流 |
4. 1. 1 能与长期照护对象
或其家属在发生冲突的情况
下进行有效沟通
4. 1. 2 能采取礼貌规范的
方式与团队成员沟通交流 ,
调节不良情绪 |
4. 1. 1 发生冲突情况下有
效沟通的方法及注意事项
4. 1. 2 团队沟通技巧
4. 1. 3 不良情绪的调节方
法 |
4.2精神慰藉 |
4. 2. 1 能识别长期照护对
象情绪和行为变化的原因
4. 2. 2 能根据长期照护对
象情绪变化进行简单的心理
疏导 |
4. 2. 1 情绪和行为变化的
影响因素
4. 2. 2 心理疏导的基本知
识及方法 | |
| 疾病护理 | 2.1常见慢性病的护理指导 |
2. 1. 1 能对患高血压 、冠
心病的长期照护对象提供健
康教育及基础护理指导
2. 1. 2 能对患脑卒中的长
期照护对象提供健康教育及
基础护理指导
2. 1. 3 能对患糖尿病的长
期照护对象提供健康教育及
基础护理指导
2. 1. 4 能对患慢性阻塞性
肺病的长期照护对象提供健
康教育及基础护理指导
2. 1. 5 能对患帕金森病的
长期照护对象提供健康教育
及基础护理指导 |
2. 1. 1 高血压 、冠心病的
护理常识及注意事项
2. 1. 2 脑卒中的护理常识
及注意事项
2. 1. 3 糖尿病的护理常识
及注意事项
2. 1. 4 慢性阻塞性肺病的
护理常识及注意事项
2. 1. 5 帕金森病的护理常
识及注意事项 |
2.2常见传染性疾病的预防护理 |
2. 2. 1 能为长期照护对象
提供呼吸系统传染病的预防
护理
2. 2. 2 能为长期照护对象
提供消化系统传染病的预防
护理
2. 2. 3 能为长期照护对象
提供常见皮肤传染病的预防
护理 |
2. 2. 1 呼吸系统传染病的
预防知识
2. 2. 2 消化系统传染病的
预防知识
2. 2. 3 皮肤传染病的预防
知识 |
理论知识权重表
| 项目技能等级 | 五级/低级工(%) | 四级/中级工(%) | 三级/高级工(%) | 二级/技师(%) | 一级/高级技师(%) | |
|---|---|---|---|---|---|---|
| 基本要求 | 职业道德 | 5 | 5 | 5 | - | - |
| 基础知识 | 15 | 10 | 5 | - | - | |
| 相关知识要求 | 生活照护 | 35 | 20 | 0 | - | - |
| 基础护理 | 20 | 25 | 20 | - | - | |
| 应急处置 | 10 | 0 | 0 | - | - | |
| 功能维护 | 15 | 15 | 25 | - | - | |
| 对症护理 | 0 | 15 | 0 | - | - | |
| 心理照护 | 0 | 10 | 20 | - | - | |
| 疾病护理 | 0 | 0 | 25 | - | - | |
技能要求权重表
| 项目技能等级 | 五级/低级工(%) | 四级/中级工(%) | 三级/高级工(%) | 二级/技师(%) | 一级/高级技师(%) | |
|---|---|---|---|---|---|---|
| 基本要求 | 职业道德 | - | - | - | - | - |
| 基础知识 | - | - | - | - | - | |
| 相关知识要求 | 生活照护 | 50 | 25 | 0 | - | - |
| 基础护理 | 25 | 35 | 30 | - | - | |
| 应急处置 | 10 | 0 | 0 | - | - | |
| 功能维护 | 15 | 15 | 25 | - | - | |
| 对症护理 | 0 | 15 | 0 | - | - | |
| 心理照护 | 0 | 10 | 15 | - | - | |
| 疾病护理 | 0 | 0 | 30 | - | - | |
杭州市居住积分管理办法(试运)
一、为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快市民化进程,提高城市治理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与人口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及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积分申请人的积分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的居住证积分是指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将《居住证》持有人的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按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或申请积分落户。 四、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牵头建设、维护全市积分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各部门涉及流动人口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发改、公安、建设、人力社保、财政、交通、市场监管、住保房管、城管、文广新闻出版、卫生计生、教育、司法、民政、国土资源、规划、税务、科委、工会、团委、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居住证积分材料审核以及积分应用等相关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办法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并负责在相应服务中心设置居住证积分受理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受理窗口负责积分申请受理、材料初审、资料录入等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承担积分审核、积分汇总、积分认定、积分调整、异议核查等工作。 五、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分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基础分指标包含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住所及居住年限情况等指标。加分指标包括奖项荣誉、社会服务、投资纳税、科技创新等情况。减分指标包括刑事犯罪、行政拘留、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一票否决指标是指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 相关部门在积分应用时,应当充分考虑引导人口合理流动,优化人口空间布局,可以增设特定公共服务领域、重点区域等引导性指标。 六、基础分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基础分指标中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分值高的一项进行积分。“住所及居住年限”指标根据不同的住所及居住年限情况进行积分。减分指标按照减分项目对积分进行累计扣减。申请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分与加分之和减去扣减积分,最低分值为0分。 申请人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或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七、流动人口在办理居住证申领、居住证签注、居住证变更手续等相关业务时,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向其告知积分管理制度。 八、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或手机客户端等登录应用服务平台开展模拟积分。 九、申请人可以向居住地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积分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登录应用服务平台提出积分申请和预约办理。在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应递交相关材料,包括《居住证》《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申请表》以及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试行)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积分受理窗口已实现信息共享或联审联办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积分申请。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书面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积分申请。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提出积分申请。用人单位管理部门、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十、积分受理窗口依托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积分申请受理和信息录入,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十一、积分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录入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尚未实现系统数据共享和在线审核比对的,应即时通过系统推送至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进行审核。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