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理师
- 职业概况
- 基本要求
- 职业功能
- 权重表
- 关联政策
职业名称
食品安全管理师
职业编码
4-03-02-11
职业技能等级数量
五个
普通受教育程度
高中(或同等学历)
职业概况
职业定义
在食品生产 、餐饮服务 、食品销售等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 , 从 事原料 、食品及相关产品 、人员等食品安全控制的人员。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 、外 , 常温 、低温 、高温环境。
职业能力特征
身体健康 , 具有正常的感官判定能力 ; 具备分析 、推理 、判断 能力 ; 具备一定的沟通 、管理能力。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鉴定方式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和考生
鉴定时间

鉴定场所设备
基础知识
职业道德
申报条件
职业功能
- 食品安全管理师-食品生产
- 食品安全管理师-餐饮服务
- 食品安全管理师-食品销售
| 职业功能 | 工作内容 | 技能要求 | 相关知识要求 |
|---|---|---|---|
| 人员管理 | 1.1健康管理 |
1. 1. 1 能督促从业人员进
行定期体检
1. 1. 2 能进行从业人员健
康证明公示管理 |
1. 1. 1 从业人员体检 (岗
位 、频率) 的规定和要求
1. 1. 2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公示要求 |
1.2行为管理 |
1. 2. 1 能检查从业人员工
作服 ( 帽) 的穿戴情况
1. 2. 2 能检查从业人员手
部清洁消毒等个人卫生状况
1. 2. 3 能检查从业人员食
品安全防护情况 |
1. 2. 1 从 业 人 员 工 作 服
( 帽) 卫生要求
1. 2. 2 从业人员手部卫生
等个人卫生要求
1. 2. 3 从业人员食品安全
防护要求 | |
| 环境管理 | 2.1场所管理 |
2. 1. 1 能检查生产经营场
所清洁消毒过程和状态
2. 1. 2 能检查生产经营场
所废弃物处理情况 |
2. 1. 1 生产经营场所的清
洁消毒要求及标准
2. 1. 2 生产经营场所废弃
物的处理要求 |
2.2病媒生物防治管理 |
2. 2. 1 能检查病媒生物入
侵 、孳生情况 , 并检查防护
设备完好性
2. 2. 2 能检查生产经营场
所病媒生物的痕迹 |
2. 2. 1 病媒生物防护设备
和建筑结构要求
2. 2. 2 病媒生物防护过程
标准操作程序 | |
| 采购和验收管理 | 3.1采购管理 |
3. 1. 1 能核查食品 、食品
添加剂供应商的合法资质
3. 1. 2 能核查食品相关产
品供应商的合法资质
3. 1. 3 能核查食品 、食品
添加剂的合格证明
3. 1. 4 能核查食品相关产
品的合格证明 |
3. 1. 1 食 品 、食 品 添 加
剂 、食品相关产品供应商
合法资质的审核标准和要
求
3. 1. 2 食 品 、食 品 添 加
剂 、食品相关产品合格证
明审核标准和要求 |
3.2验收管理 |
3. 2. 1 能核查进货查验的
实施情况
3. 2. 2 能核查进货查验记
录 |
3. 2. 1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剂 ,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的 票、
证 , 以及产品的感官性状、
外观 完 好 程 度 、标 识 、产
品温度的要求和标准
3. 2. 2 进货查验记录的要
求和标准 | |
| 设备设施管理 | 4.1维护管理 |
4. 1. 1 能检查食品生产经
营工器具的使用和维护情况
4. 1. 2 能检查生产经营设
备设施使用和维护情况 |
4. 1. 1 食品生产经营工器
具的操作规范和维护标准
4. 1. 2 生产经营设备设施
的操作规范和维护标准 |
4.2清洁消毒作业管理 |
4. 2. 1 能检查食品生产经
营工器具的清洁消毒情况
4. 2. 2 能检查食品生产经
营设备设施清洁消毒情况 |
4. 2. 1 食品生产经营工器
具清洁消毒的操作规范
4. 2. 2 食品生产经营设备
设施清洁消毒的操作规范 | |
| 过程管理 | 5.1储运管理 |
5. 1. 1 能检查运输工器具
和库房的清洁状况以及交叉
污染情况
5. 1. 2 能检查运输工器具
及库房保温 、冷藏 、冷冻、
保鲜 、保湿等设施的运行情
况和状态
5. 1. 3 能核查食品 、食品
添加 剂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标
识 、保存期限及先进先出的
执行情况
5. 1. 4 能核查库房温湿度
的监测记录 |
5. 1. 1 食 品 、食 品 添 加
剂 、食品相关产品储运操
作规范
5. 1. 2 食 品 、食 品 添 加
剂 、食品相关产品储运检
查和记录的要求
5. 1. 3 食 品 、食 品 添 加
剂 、食品相关产品的标识
标准 、保存期限判定方法
及先进先出储存要求
5. 1. 4 库房温湿度的要求
和温湿度计的读取方法 |
5.2生产经营过程管理 |
5. 2. 1 能检查食品生产经
营过程的关键环节
5. 2. 2 能检查危害分析与
关键 控 制 点 ( HACCP ) 体
系中关键控制点 (CCP) 的
操作限值 (A、B)
5. 2. 3 能检查食品生产经
营过程记录
5. 2. 4 能检查产品出厂放
行执行情况 (A)
5. 2. 5 能检查食品留样和
记录执行情况 (A、B) |
5. 2. 1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
操作规范
5. 2. 2 关键控制点 (CCP)
的操作限值要求 (A、B)
5. 2. 3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
记录要求
5. 2. 4 产品出厂检验规范
操作 (A)
5. 2. 5 食品留样和记录的
标准 (A、B) | |
| 风险管理 | 6.1日常管理 |
6. 1. 1 能实施食品安全自
查并记录
6. 1. 2 能核查食品安全追
溯信息的完整性 、有效性
6. 1. 3 能配合监管部门进
行食品安全检查和食品安全
抽检 , 并提供所需要的各项
食品安全记录和产品
6. 1. 4 能提供食品安全预
案演练需要的记录 |
6. 1. 1 食品安全自查及记
录的操作规范
6. 1. 2 食品安全追溯的实
施规范
6. 1. 3 食品生产经营流程
和安全控制关键环节
6. 1. 4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抽检时企业的义
务和要求
6. 1. 5 食品安全预案演练
所需记录的清单和要求 |
6.2应急管理 |
6. 2. 1 能收集事件信息
6. 2. 2 能提供召回食品的
产品信息和记录
6. 2. 3 能监督不合格食品
的下架 (C) |
6. 2. 1 收集事件信息的方
法
6. 2. 2 召回食品的信息记
录 、收集 、整 理 方 法 和 要
求
6. 2. 3 不合格食品下架的
制度 (C) | |
| 培训与指导 | -- | -- | -- |
| 险管理 | -- | -- | -- |
- 食品安全管理师-食品生产
- 食品安全管理师-餐饮服务
- 食品安全管理师-食品销售
理论知识权重表
| 项目技能等级 | 五级/低级工(%) | 四级/中级工(%) | 三级/高级工(%) | 二级/技师(%) | 一级/高级技师(%) | |
|---|---|---|---|---|---|---|
| 基本要求 | 职业道德 | 5 | 5 | 5 | 5 | 5 |
| 基础知识 | 30 | 25 | 20 | 15 | 10 | |
| 相关知识要求 | 人员管理 | 10 | 10 | 10 | 10 | 10 |
| 环境管理 | 5 | 5 | 5 | 5 | 5 | |
| 采购和验收管理 | 10 | 10 | 10 | 10 | 10 | |
| 设备设施管理 | 10 | 10 | 10 | 10 | 10 | |
| 过程管理 | 25 | 25 | 25 | 20 | 15 | |
| 风险管理 | 5 | 10 | 15 | 15 | 20 | |
| 培训与指导 | 0 | 0 | 0 | 10 | 15 | |
| 险管理 | - | - | - | - | - | |
技能要求权重表
| 项目技能等级 | 五级/低级工(%) | 四级/中级工(%) | 三级/高级工(%) | 二级/技师(%) | 一级/高级技师(%) | |
|---|---|---|---|---|---|---|
| 基本要求 | 职业道德 | - | - | - | - | - |
| 基础知识 | - | - | - | - | - | |
| 相关知识要求 | 人员管理 | 10 | 10 | 10 | 10 | 10 |
| 环境管理 | 15 | 15 | 15 | 15 | 15 | |
| 采购和验收管理 | 20 | 20 | 20 | 20 | 20 | |
| 设备设施管理 | 15 | 15 | 15 | 10 | 10 | |
| 过程管理 | 30 | 30 | 25 | 20 | 15 | |
| 风险管理 | 10 | 10 | 15 | 15 | 15 | |
| 培训与指导 | 0 | 0 | 0 | 10 | 15 | |
| 险管理 | - | - | - | - | - | |
杭州市居住积分管理办法(试运)
一、为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快市民化进程,提高城市治理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与人口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及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积分申请人的积分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的居住证积分是指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将《居住证》持有人的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按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或申请积分落户。 四、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牵头建设、维护全市积分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各部门涉及流动人口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发改、公安、建设、人力社保、财政、交通、市场监管、住保房管、城管、文广新闻出版、卫生计生、教育、司法、民政、国土资源、规划、税务、科委、工会、团委、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居住证积分材料审核以及积分应用等相关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办法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并负责在相应服务中心设置居住证积分受理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受理窗口负责积分申请受理、材料初审、资料录入等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承担积分审核、积分汇总、积分认定、积分调整、异议核查等工作。 五、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分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基础分指标包含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住所及居住年限情况等指标。加分指标包括奖项荣誉、社会服务、投资纳税、科技创新等情况。减分指标包括刑事犯罪、行政拘留、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一票否决指标是指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 相关部门在积分应用时,应当充分考虑引导人口合理流动,优化人口空间布局,可以增设特定公共服务领域、重点区域等引导性指标。 六、基础分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基础分指标中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分值高的一项进行积分。“住所及居住年限”指标根据不同的住所及居住年限情况进行积分。减分指标按照减分项目对积分进行累计扣减。申请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分与加分之和减去扣减积分,最低分值为0分。 申请人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或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七、流动人口在办理居住证申领、居住证签注、居住证变更手续等相关业务时,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向其告知积分管理制度。 八、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或手机客户端等登录应用服务平台开展模拟积分。 九、申请人可以向居住地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积分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登录应用服务平台提出积分申请和预约办理。在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应递交相关材料,包括《居住证》《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申请表》以及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试行)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积分受理窗口已实现信息共享或联审联办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积分申请。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书面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积分申请。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提出积分申请。用人单位管理部门、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十、积分受理窗口依托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积分申请受理和信息录入,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十一、积分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录入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尚未实现系统数据共享和在线审核比对的,应即时通过系统推送至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进行审核。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