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检员(民航安全检查员)
- 职业概况
- 基本要求
- 职业功能
- 权重表
- 关联政策
职业名称
安检员(民航安全检查员)
职业编码
4-07-05-02
职业技能等级数量
五个
普通受教育程度
高中(或同等学历)
职业概况
职业定义
安检员: 使用安检仪等检查设备, 从事机场 、车站 、码头等公 共场所安检工作的人员。 民航安全检查员: 对进入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控制区的人员及其 物品 、车辆及物品 、航空货物 、航空邮件等实施安全技术检查的人 员。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 常温。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较强的表达能力 、空间感 、形体知觉和嗅觉, 手指 、手臂 灵活, 动作协调; 无残疾, 无重听, 无口吃, 无色盲 、色弱。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鉴定方式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和考生
鉴定时间

鉴定场所设备
基础知识
职业道德
申报条件
职业功能
- 民航安全检查员
| 职业功能 | 工作内容 | 技能要求 | 相关知识要求 |
|---|---|---|---|
| 证件检查 | 1.1证件核查 |
1. 1. 1 能确认乘机有效凭
证和乘机有效身份证件的一
致性, 核查人证一致
1. 1. 2 能识别机场控制区
有效通行证件 |
1. 1. 1 乘机有效身份证件
的种类和式样
1. 1. 2 证件检查的程序、
方法及注意事项
1. 1. 3 机场控制区通行证
件的使用管理知识
1. 1. 4 居民身份证的有效
期和编号规则
1. 1. 5 防伪技术基本知识
1. 1. 6 临时身份证明的种
类和式样 |
1.2情况处置 |
1. 2. 1 能按照特殊人员的
处置程序进行情况处置
1. 2. 2 能 对 旅 客 持 伪 造、
变造 、 冒名顶替证件的情况
进行处理
1. 2. 3 能对旅客因故不能
出示乘机有效身份证件的情
况进行处理
1. 2. 4 能采用安检信息系
统进行旅客信息查询操作 |
1. 2. 1 安全检查验讫标识
的使用管理知识
1. 2. 2 特殊人员的检查方
法
1. 2. 3 伪造 、变造 、 冒名
顶替证件的处理方法
1. 2. 4 旅客因故不能出示
乘机有效身份证件的处理
方法
1. 2. 5 安检信息系统基本
知识 | |
| 人身检查 | 2.1工作准备 |
2. 1. 1 能测试手持金属探
测器是否处于工作状态
2. 1. 2 能测试金属探测门
是否处于工作状态
2. 1. 3 能测试毫米波人体
检测仪等其他非接触式人身
检查设备是否处于工作状态
2. 1. 4 能判断毫米波人体
检测仪等其他非接触式人身
检查设备的简单故障代码 |
2. 1. 1 人身检查设备的工
作原理
2. 1. 2 人身检查设备的性
能特点
2. 1. 3 影响人身检查设备
探测的因素 |
2.2实施检查 |
2. 2. 1 能协助待检人员做
好待检准备
2. 2. 2 能正确使用金属探
测门和手持金属探测器等设
备实施人身检查
2. 2. 3 能对人体成像设备
主机屏幕或本地显示工作站
上的人偶图像自动探测结果
进行正确认知, 并根据报警
情况实施人身检查
2. 2. 4 能对人体成像设备
远程判图工作站反馈的人工
判图结果进行正确认知, 并
根据报警情况实施人身检查
2. 2. 5 能按规定程序实施
手工人身检查
2. 2. 6 能根据相关要求实
施人身从严检查
2. 2. 7 能根据相关要求实
施人身非公开检查 |
2. 2. 1 前传引导检查的要
领和程序
2. 2. 2 人身检查的方法
2. 2. 3 自动探测模式下人
体成像设备显示图像的基
本原理和图像特征
2. 2. 4 人身检查的要领和
程序
2. 2. 5 人身检查的注意事
项
2. 2. 6 人身检查的重点对
象和部位
2. 2. 7 人身从严检查的情
形
2. 2. 8 人身非公开检查的
情形 | |
| 物品检查 | 3.1工作准备 |
3. 1. 1 能根据爆炸物探测
设备情况进行设备自检操作
3. 1. 2 能根据爆炸物探测
设备自检情况判断其是否处
于正常工作状态 |
3. 1. 1 爆炸物探测设备工
作原理
3. 1. 2 爆炸物探测设备操
作规程
3. 1. 3 爆炸物品的相关知
识 |
3.2情况处置 |
3. 2. 1 能对常见随身物品
进行检查
3. 2. 2 能 处 理 常 见 民 航
禁 、限运输物品
3. 2. 3 能 处 理 暂 存、 遗
失 、 自弃物品
3. 2. 4 能办理暂存、 移交
手续
3. 2. 5 能辨认危险品的国
际通用标识
3. 2. 6 能进行 X 射线安检
仪的紧急关机
3. 2. 7 能对航空器进行安
保检查、 搜查 |
3. 2. 1 常见随身物品的检
查方法
3. 2. 2 民航禁、 限运输物
品的认定方法
3. 2. 3 民航禁、 限运输物
品的处理方法
3. 2. 4 暂存、 遗失、 自弃
物品的管理方法
3. 2. 5 民航运输危险品的
分类
3. 2. 6 X 射线安检仪紧急
关机情况的处理方法
3. 2. 7 航空器安保检查、
搜查的情形 | |
| 安保管理 | -- | -- | -- |
| 勤务管理 | -- | -- | -- |
| 业务培训 | -- | -- | -- |
- 民航安全检查员
理论知识权重表
| 项目技能等级 | 五级/低级工(%) | 四级/中级工(%) | 三级/高级工(%) | 二级/技师(%) | 一级/高级技师(%) | |
|---|---|---|---|---|---|---|
| 基本要求 | 职业道德 | 5 | 5 | 5 | 5 | 5 |
| 基础知识 | 30 | 20 | 15 | 5 | 5 | |
| 相关知识要求 | 证件检查 | 15 | 0 | 0 | 0 | 0 |
| 人身检查 | 25 | 10 | 0 | 0 | 0 | |
| 物品检查 | 25 | 60 | 50 | 0 | 0 | |
| 安保管理 | 0 | 5 | 15 | 40 | 50 | |
| 勤务管理 | 0 | 0 | 10 | 30 | 20 | |
| 业务培训 | 0 | 0 | 5 | 20 | 20 | |
技能要求权重表
| 项目技能等级 | 五级/低级工(%) | 四级/中级工(%) | 三级/高级工(%) | 二级/技师(%) | 一级/高级技师(%) | |
|---|---|---|---|---|---|---|
| 基本要求 | 职业道德 | - | - | - | - | - |
| 基础知识 | - | - | - | - | - | |
| 相关知识要求 | 证件检查 | 30 | 0 | 0 | 0 | 0 |
| 人身检查 | 50 | 10 | 0 | 0 | 0 | |
| 物品检查 | 20 | 80 | 60 | 0 | 0 | |
| 安保管理 | 0 | 10 | 10 | 40 | 40 | |
| 勤务管理 | 0 | 0 | 20 | 30 | 20 | |
| 业务培训 | - | - | - | - | - | |
杭州市居住积分管理办法(试运)
一、为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快市民化进程,提高城市治理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与人口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及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积分申请人的积分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的居住证积分是指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将《居住证》持有人的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按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或申请积分落户。 四、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牵头建设、维护全市积分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各部门涉及流动人口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发改、公安、建设、人力社保、财政、交通、市场监管、住保房管、城管、文广新闻出版、卫生计生、教育、司法、民政、国土资源、规划、税务、科委、工会、团委、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居住证积分材料审核以及积分应用等相关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办法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并负责在相应服务中心设置居住证积分受理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受理窗口负责积分申请受理、材料初审、资料录入等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承担积分审核、积分汇总、积分认定、积分调整、异议核查等工作。 五、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分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基础分指标包含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住所及居住年限情况等指标。加分指标包括奖项荣誉、社会服务、投资纳税、科技创新等情况。减分指标包括刑事犯罪、行政拘留、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一票否决指标是指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 相关部门在积分应用时,应当充分考虑引导人口合理流动,优化人口空间布局,可以增设特定公共服务领域、重点区域等引导性指标。 六、基础分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基础分指标中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分值高的一项进行积分。“住所及居住年限”指标根据不同的住所及居住年限情况进行积分。减分指标按照减分项目对积分进行累计扣减。申请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分与加分之和减去扣减积分,最低分值为0分。 申请人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或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七、流动人口在办理居住证申领、居住证签注、居住证变更手续等相关业务时,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向其告知积分管理制度。 八、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或手机客户端等登录应用服务平台开展模拟积分。 九、申请人可以向居住地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积分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登录应用服务平台提出积分申请和预约办理。在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应递交相关材料,包括《居住证》《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申请表》以及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试行)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积分受理窗口已实现信息共享或联审联办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积分申请。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书面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积分申请。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提出积分申请。用人单位管理部门、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十、积分受理窗口依托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积分申请受理和信息录入,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十一、积分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录入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尚未实现系统数据共享和在线审核比对的,应即时通过系统推送至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进行审核。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