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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配餐员

4 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人员 > 4-03 住宿和餐饮服务人员 > 4-03-02 餐饮服务人员
  • 职业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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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权重表
  • 关联政策
职业名称

职业名称

营养配餐员

职业编码

职业编码

4-03-02-06

职业技能等级

职业技能等级数量

四个

普通受教育程度

普通受教育程度

高中(或同等学历)

职业概况

职业定义

职业定义

从事为就餐对象提供营养需求调查及分析、平衡膳食食谱设计、 营养餐制作和营养指导工作的人员。

职业环境条件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常温。

职业能力特征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熟练、准确的计算和操作能力;手指、手臂灵活,并具备 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具备正常的色、味、气辨别能力。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鉴定方式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理论知识考试以 笔试、机考等方式为主,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 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技能考核主要采用现场操作、模拟操作等 方式进行,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平;综合 评审主要针对技师和高级技师,通常采取审阅申报材料、答辩等方 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 60分(含)以上者为合格。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和考生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和考生

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15,且每个考 场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技能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3, 且考评人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综合评审委员为3人(含)以 上单数。
鉴定时间

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90 min。技能考核时间:四级/中级工 不少于120 min, 三级/高级工不少于150 min, 二级/技师不少于 150 min, 一级/高级技师不少于150 min 。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 30 min。
鉴定场所设备

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或计算机房进行,教室应安装能够覆 盖全部考生范围的监控设备;技能考核场所应具备15人以上的工 位,考核场地应安装能够覆盖全部范围的监控设备,并具有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相关规定的与营养配餐相关的设施、设备和用品;综合 评审可在有教学教具设备的实习、实训场所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