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处理工L
- 职业概况
- 基本要求
- 职业功能
- 权重表
- 关联政策
职业名称
生活垃圾处理工L
职业编码
4-09-08-03
职业技能等级数量
五个
普通受教育程度
初中(或相当文化)
职业概况
职业定义
从事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人员。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 外, 常温, 存在一定的异味。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般智力水平、 表达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 动作协调、 手脚灵活性好, 空间感、 视觉、 听觉正常; 有一定计算能力。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 操作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 理论知识考 试以笔试、 机考等方式为主, 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 的基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 操作技能考核主要采用现场操作、 模 拟操作等方式进行, 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 平; 综合评审主要针对二级/ 技师和一级/ 高级技师, 通常采用审阅 申报材料、 答辩等方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理论知识考试、 操作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 成绩 皆达 60 分 (含) 以上为合格。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和考生
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 1 ∶ 15, 且每个考 场不少于 2 名监考人员; 操作技能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 1 ∶ 5, 且考评人员为 3 人 (含) 以上单数; 综合评审委员为 3 人 (含) 以上单数。
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 90 min; 操作技能考核时间: 五级/ 初 级工不少于 90 min, 四级/ 中级工不少于 90 min, 三级/ 高级工不少 于 90 min, 二 级/ 技 师 不 少 于 120 min, 一 级/ 高 级 技 师 不 少 于 120 min; 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 30 min。

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或计算机机房进行; 操作技能考核在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生活垃圾焚烧厂、 餐厨垃圾处理厂等场所进 行, 评价场所应通风条件良好、 光线充足, 具有满足本职业评价所 需的机械设备、 工具、 劳保用具和安全设施。
基础知识
1、 垃圾相关基础知识
(1) 垃圾分类及各类垃圾理化特性。
(2) 生活垃圾末端处理方法。
(3) 垃圾分类标准。
(4) 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基本知识。
2、垃圾处理知识
(1) 生活垃圾填埋、 生活垃圾焚烧、 餐厨垃圾处理的常规工作 流程。
(2) 生活垃圾填埋、 生活垃圾焚烧、 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基 本知识。
3、 机械设备、 装备知识
(1) 生活垃圾填埋、 生活垃圾焚烧、 餐厨垃圾处理专用装置、 设备的基本知识。
(2) 装置、 设备例行维护知识。
(3) 简易维修工具使用知识。
4、 安全生产
(1) 安全操作规程。
(2) 劳动工具及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
(3) 消防安全知识。
(4) 现场急救知识。
(5) 危险化学品知识。
(6) 职业健康知识。
5、环境保护知识
(1) 消杀、 除臭知识。
(2) 降尘、 除尘方法。
(3) 水体、 大气污染的基本知识。
(4) 硫化氢、 甲烷、 垃圾渗滤液等有害物的产生及危害。
(5) 噪声污染的基本知识。
6、 质量管理知识
(1) 质量管理的基本知识。
(2) 生活垃圾焚烧、 餐厨垃圾处理效果质量检验的基本知识。
7、相关法律、 法规及标准知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相关知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相关知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相关知识。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相关知识。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相关知识。
(6)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相关知识。
(7)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相关知识。
(8)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相关知识。
(9)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相关知识。
(10) 《生活垃圾采样和分析方法》 相关知识。
职业道德
1、 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1.1职业守则
(1) 遵纪守法, 诚实守信。
(2) 遵守规程, 安全操作。
(3) 爱岗敬业, 忠于职守。
(4) 认真负责, 严于律己。
(5) 规范着装, 佩戴护具。
(6) 严格工艺, 保证质量。
(7) 排放达标, 保护环境。
(8) 刻苦钻研, 科技创新。
申报条件
职业功能
- 生活垃圾填埋作业工
- 生活垃圾焚烧操作工
- 餐厨垃圾处理工
- 生活垃圾堆肥操作工
- 粪便处理工
| 职业功能 | 工作内容 | 技能要求 | 相关知识要求 |
|---|
- 生活垃圾填埋作业工
- 生活垃圾焚烧操作工
- 餐厨垃圾处理工
- 生活垃圾堆肥操作工
- 粪便处理工
理论知识权重表
| 项目技能等级 | 五级/低级工(%) | 四级/中级工(%) | 三级/高级工(%) | 二级/技师(%) | 一级/高级技师(%) | |
|---|---|---|---|---|---|---|
| 基本要求 | 职业道德 | - | - | - | - | - |
| 基础知识 | - | - | - | - | - | |
技能要求权重表
| 项目技能等级 | 五级/低级工(%) | 四级/中级工(%) | 三级/高级工(%) | 二级/技师(%) | 一级/高级技师(%) | |
|---|---|---|---|---|---|---|
| 基本要求 | 职业道德 | - | - | - | - | - |
| 基础知识 | - | - | - | - | - | |
杭州市居住积分管理办法(试运)
一、为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快市民化进程,提高城市治理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与人口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及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积分申请人的积分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的居住证积分是指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将《居住证》持有人的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按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或申请积分落户。 四、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牵头建设、维护全市积分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各部门涉及流动人口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发改、公安、建设、人力社保、财政、交通、市场监管、住保房管、城管、文广新闻出版、卫生计生、教育、司法、民政、国土资源、规划、税务、科委、工会、团委、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居住证积分材料审核以及积分应用等相关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办法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并负责在相应服务中心设置居住证积分受理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受理窗口负责积分申请受理、材料初审、资料录入等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承担积分审核、积分汇总、积分认定、积分调整、异议核查等工作。 五、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分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基础分指标包含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住所及居住年限情况等指标。加分指标包括奖项荣誉、社会服务、投资纳税、科技创新等情况。减分指标包括刑事犯罪、行政拘留、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一票否决指标是指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 相关部门在积分应用时,应当充分考虑引导人口合理流动,优化人口空间布局,可以增设特定公共服务领域、重点区域等引导性指标。 六、基础分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基础分指标中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分值高的一项进行积分。“住所及居住年限”指标根据不同的住所及居住年限情况进行积分。减分指标按照减分项目对积分进行累计扣减。申请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分与加分之和减去扣减积分,最低分值为0分。 申请人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或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七、流动人口在办理居住证申领、居住证签注、居住证变更手续等相关业务时,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向其告知积分管理制度。 八、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或手机客户端等登录应用服务平台开展模拟积分。 九、申请人可以向居住地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积分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登录应用服务平台提出积分申请和预约办理。在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应递交相关材料,包括《居住证》《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申请表》以及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试行)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积分受理窗口已实现信息共享或联审联办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积分申请。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书面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积分申请。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提出积分申请。用人单位管理部门、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十、积分受理窗口依托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积分申请受理和信息录入,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十一、积分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录入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尚未实现系统数据共享和在线审核比对的,应即时通过系统推送至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进行审核。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