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残儿童护理员
- 职业概况
- 基本要求
- 职业功能
- 权重表
- 关联政策
职业名称
孤残儿童护理员
职业编码
4-10-01-04
职业技能等级数量
五个
普通受教育程度
初中(或相当文化)
职业概况
职业定义
从事孤残儿童日常生活照料和护理, 并协助专业人员对其进行 康复 、教育 、保健服务工作的人员。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 常温。
职业能力特征
身体健康, 动作协调, 无传染性疾病, 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有 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 、沟通能力 、学习和观察能力, 有一定的组织 协调能力。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鉴定方式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和考生
鉴定时间

鉴定场所设备
基础知识
职业道德
申报条件
职业功能
| 职业功能 | 工作内容 | 技能要求 | 相关知识要求 |
|---|---|---|---|
| 生活照料 | -- | -- | -- |
| 保健与护理 | -- | -- | -- |
| 康复抚育 | 2.1识别发育问题 |
2. 1. 1 能对儿童进行功能
评估, 分析结果后制定日常
生活流程
2. 1. 2 能在日常生活中评
估多重障碍儿童的认知能力 |
2. 1. 1 日常生活流程的制
定方法
2. 1. 2 多重障碍儿童认知
能力的评估方法 |
2.2促进发育的活动 |
2. 2. 1 能为儿童设计促进
发育的游戏
2. 2. 2 能 在 特 教 、 护 理、
康复等多学科合作中提出建
议 |
2. 2. 1 儿童游戏发展的知
识和游戏的选择
2. 2. 2 全人发展的理念 | |
| 心理辅导 | 3.1识别儿童的严重心理问题 |
3. 1. 1 能识别儿童的严重
心理障碍
3. 1. 2 能向专业机构转介
严重心理障碍的儿童 |
3. 1. 1 儿童严重心理障碍
的症状表现
3. 1. 2 儿童严重心理障碍
的识别方法 |
3.2干预儿童心理发展的典型问题 |
3. 2. 1 能对儿童心理发展
问题的典型个案进行分析
3. 2. 2 能对儿童心理发展
问题的典型个案实施干预 |
3. 2. 1 儿童心理发展问题
的个案分析
3. 2. 2 儿童心理发展问题
的干预方法 | |
| 特殊教育 | 4.1促进儿童能力发展 |
4. 1. 1 能利用 日常生活活
动发展儿童认知能力
4. 1. 2 能利用 日常生活活
动对儿童社会性发展迟缓进
行干预 |
4. 1. 1 特殊儿童认知发展
迟缓干预方法
4. 1. 2 特殊儿童社会性发
展迟缓干预方法 |
4.2识别常见发展迟缓问题 |
4. 2. 1 能识别儿童认知发
展迟缓的特征
4. 2. 2 能评估儿童社会性
发展水平 |
4. 2. 1 特殊儿童认知发展
年龄特征
4. 2. 2 儿童社会性发展水
平评估方法 | |
| 培训与管理 | 5.1业务培训 |
5. 1. 1 能 对 二 级/技 师 及
以下级别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5. 1. 2 能撰写儿童护理论
文 |
5. 1. 1 二级/技师及以下
级别人员业务培训方法
5. 1. 2 护理论文撰写方法 |
5.2质量管理 |
5. 2. 1 能依据质量管理要
求制定各等级人员的考核方
案
5. 2. 2 能依据考核标准对
各等级人员进行定期的业务
考核
5. 2. 3 能对各等级人员的
考核结果进行分析, 并提出
护理质量的改进措施 |
5. 2. 1 各等级人员质量管
理考核方案制定方法
5. 2. 2 各等级人员质量管
理考核结果分析和改进措
施 | |
5.3护理管理 |
5. 3. 1 能依据护理管理要
求对各等级人员进行绩效考
核
5. 3. 2 能运用质量控制循
环系统①对护理工作提出改
进措施
5. 3. 3 能利用计算机信息
系统进行护理管理 |
5. 3. 1 绩效考核相关知识
5. 3. 2 计划 、实施 、检查
及评估的质量控制系统相
关知识
5. 3. 3 计算机信息系统相
关知识 | |
5.4危机管理 |
5. 4. 1 能对护理工作中的
意外事故有预防措施
5. 4. 2 能对孤残儿童的意
外伤害有预防措施 |
5. 4. 1 护理工作中意外事
故预防措施
5. 4. 2 护理工作中意外伤
害预防措施 | |
| 专业照护 | 1.1护理照护 |
1. 1. 1 能对成骨不全 (骨
脆病) 、高肌张力造成骨折
的儿童进行护理
1. 1. 2 能对精神 、情绪异
常儿童进行护理 |
1. 1. 1 成 骨 不 全 ( 骨 脆
病 ) 、高肌张力造成骨折的
儿童护理方法
1. 1. 2 精神 、情绪异常儿
童护理方法 |
1.2生活护理计划制订与落实 |
1. 2. 1 能制订儿童生活护
理计划
1. 2. 2 能对儿童生活护理
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
导 |
1. 2. 1 儿童生活护理计划
制订方法
1. 2. 2 儿童生活护理计划
实施和落实方法 |
理论知识权重表
| 项目技能等级 | 五级/低级工(%) | 四级/中级工(%) | 三级/高级工(%) | 二级/技师(%) | 一级/高级技师(%) | |
|---|---|---|---|---|---|---|
| 基本要求 | 职业道德 | 5 | 5 | 5 | 5 | 5 |
| 基础知识 | 20 | 15 | 15 | 10 | 10 | |
| 相关知识要求 | 生活照料 | 35 | 30 | 25 | 0 | 0 |
| 保健与护理 | 20 | 20 | 15 | 0 | 0 | |
| 康复抚育 | 10 | 15 | 15 | 10 | 10 | |
| 心理辅导 | 10 | 10 | 15 | 20 | 25 | |
| 特殊教育 | 0 | 5 | 5 | 10 | 15 | |
| 培训与管理 | 0 | 0 | 5 | 15 | 15 | |
| 专业照护 | 0 | 0 | 0 | 30 | 20 | |
技能要求权重表
| 项目技能等级 | 五级/低级工(%) | 四级/中级工(%) | 三级/高级工(%) | 二级/技师(%) | 一级/高级技师(%) | |
|---|---|---|---|---|---|---|
| 基本要求 | 职业道德 | - | - | - | - | - |
| 基础知识 | - | - | - | - | - | |
| 相关知识要求 | 生活照料 | 40 | 35 | 30 | 0 | 0 |
| 保健与护理 | 30 | 30 | 25 | 0 | 0 | |
| 康复抚育 | 20 | 20 | 20 | 15 | 15 | |
| 心理辅导 | 10 | 10 | 15 | 20 | 20 | |
| 特殊教育 | 0 | 5 | 5 | 10 | 10 | |
| 培训与管理 | 0 | 0 | 5 | 10 | 15 | |
| 专业照护 | 0 | 0 | 0 | 45 | 40 | |
杭州市居住积分管理办法(试运)
一、为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快市民化进程,提高城市治理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与人口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及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积分申请人的积分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的居住证积分是指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将《居住证》持有人的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按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或申请积分落户。 四、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牵头建设、维护全市积分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各部门涉及流动人口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发改、公安、建设、人力社保、财政、交通、市场监管、住保房管、城管、文广新闻出版、卫生计生、教育、司法、民政、国土资源、规划、税务、科委、工会、团委、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居住证积分材料审核以及积分应用等相关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办法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并负责在相应服务中心设置居住证积分受理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受理窗口负责积分申请受理、材料初审、资料录入等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承担积分审核、积分汇总、积分认定、积分调整、异议核查等工作。 五、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分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基础分指标包含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住所及居住年限情况等指标。加分指标包括奖项荣誉、社会服务、投资纳税、科技创新等情况。减分指标包括刑事犯罪、行政拘留、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一票否决指标是指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 相关部门在积分应用时,应当充分考虑引导人口合理流动,优化人口空间布局,可以增设特定公共服务领域、重点区域等引导性指标。 六、基础分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基础分指标中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分值高的一项进行积分。“住所及居住年限”指标根据不同的住所及居住年限情况进行积分。减分指标按照减分项目对积分进行累计扣减。申请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分与加分之和减去扣减积分,最低分值为0分。 申请人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或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七、流动人口在办理居住证申领、居住证签注、居住证变更手续等相关业务时,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向其告知积分管理制度。 八、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或手机客户端等登录应用服务平台开展模拟积分。 九、申请人可以向居住地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积分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登录应用服务平台提出积分申请和预约办理。在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应递交相关材料,包括《居住证》《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申请表》以及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试行)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积分受理窗口已实现信息共享或联审联办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积分申请。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书面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积分申请。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提出积分申请。用人单位管理部门、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十、积分受理窗口依托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积分申请受理和信息录入,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十一、积分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录入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尚未实现系统数据共享和在线审核比对的,应即时通过系统推送至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进行审核。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
